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43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9月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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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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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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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許賢發議員] 另有要事
黃宏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 方志偉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B
- 郭譚佩儀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B
- 郭譚佩儀女士
- 懲教署助理署長
- 彭詢元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
- 陳念德先生
- 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
- 傅俊康先生
列席秘書 :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 胡錫謙先生
I.通過1997年7月25日及1997年8月21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288及CB(2)308號文件)
上述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7年10月16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
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處理涉及警務人員在當值期間,以及在
負責駕駛的有關警務人員犯錯的情況下
發生的交通意外;
- 改善消防安全的措施;及
- 延長邊境檢查站的開放時間。
(會後補註:為免與政策簡報會撞期,原
定於1997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擧行的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將延至同日在廉
政專員的簡報會結束後,隨即於3時45分
擧行。)
3.議員亦同意在日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下列事
項--
- 緊急救護車服務;
- 把願意在原居國家服刑的外籍囚犯移送
回國的事宜;
- 保障公務員的人身安全以免其在執行職
務期間遭暴力對待;及
- 位於赤鱲角的新機場的保安安排。
III.建議進行的事務委員會參觀活動
4.主席告知議員,秘書處已與警方作出暫定安排,讓
事務委員會委員於1997年11月18日上午參觀位於灣
仔的警察總部。她籲請各委員盡量參加是次參觀活
動。
IV.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問題
(臨立會CB(2)300(02)號文件)
5.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簡介上述臨立會文件的內容
。該文件列述截至1997年9月5日為止,本港懲教機
構過分擠迫問題的最新情況,並說明政府當局為解
決此問題而採取的行動的進展。他指出,雖然超額
收容囚犯的整體比率為13%,但個別懲教機構的收
容率卻各有不同,部分懲教機構的過分擠迫情況較
其他機構嚴重。政府當局在過去數年一直設法透過
重建現有的懲教機構來增加其收容額,而且現正考
慮一項建議,在陰澳興建最多可收容1 200名囚犯的
新監獄設施。上述兩項工程可望在直至2003年的數
年間,提供逾2 600個新收容額。
6.關於增加懲教機構收容額的措施,部分議員提出
以下意見--
- 政府當局有否把過分擠迫的懲教機構的
囚犯轉送到尚未額滿的懲教機構,以便
盡量充分利用懲教機構的設施;
- 計劃為懲教機構提供更多收容額的工程
,在設計方面有否為日後的擴展作出預
算;
- 在現時及日後提供懲教機構收容額方面
,政府當局有否同時考慮為每名囚犯提
供足夠空間,以便在懲教機構內進行日
常活動的問題。
7.政府當局回應議員的意見時提出下述各點--
- 不同的懲教機構可能有其獨特的情況及
目的。擧例而言,收容率僅得79%的勵
新懲教所屬低度設防監獄,專門收容年
輕囚犯。按照有關政策,中度設防監獄
的囚犯必須服完一定長度的刑期,然後
才可獲考慮轉送低度設防監獄。收容率
為89%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則收容
精神有問題而需予羈留的人。另一方面
,羅湖懲教所是新近落成的懲教機構,
現正分期接收囚犯。至於塘福中心,由
於其大樓現正進行維修工程,該中心的
收容率未達額滿水平的情況只屬暫時性
質。政府當局現正致力改善擠迫問題特
別嚴重的懲教機構的情況,擧例而言,
為了紓緩大欖女懲教所的擠迫情況,前
芝蔴灣覊留中心(下營)已改建成收容女
囚犯的戒毒所。此外,當局亦正考慮待
其他增加監獄收容額的計劃完成後,把
現有其中一座男子監獄改建為女懲教所
。
- 政府當局會盡量利用撥作興建新懲教設
施的土地,但卻受到若干限制。例如,
建議在陰澳興建的新監獄設施將位處斜
坡之上,因而不能作橫向的擴展,至於
向高空發展方面,則亦由於保安問題而
受到局限。此項工程的原來設計是收容
1 000名囚犯,後來才修訂為1 200名囚犯
。在選址方面亦有其他實際的考慮因素
,例如必須把懲教機構建於遠離住宅區
等問題。政府現時正研究其他適宜興建
新懲教機構的地點。
- 政府當局現時訂有關於懲教機構內活動
空間的具體標準,例如囚犯的牀位、工
場面積及其他活動區域。此等標準是在
諮詢建築署,並考慮個別懲教機構所收
容囚犯的適當數目後釐定。政府當局答
允就此提供更詳盡的資料。
8.陳財喜議員指出,那些因為在香港工作而被捕,從
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必須先在本港服完監禁刑罰
,才會被遣返內地。他詢問政府當局可否把此類監
禁期縮短,以紓緩對懲教機構收容額造成的壓力。
杜葉錫恩議員表示,監禁從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
並非有效的阻嚇措施,因為此類非法入境者相當清
楚他們在本港監獄賺得的金錢,比起在內地能夠賺
得的還要多。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時表示,根據現行
政策,從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一旦被截獲,便會
被即時遣返,除非他們被發現在本港非法工作。在
此情況下,有關的非法入境者會被控以非法逗留,
一經定罪,便會被判入獄,監禁期的長短則由法庭
決定。現時,從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約佔監獄囚
犯總數的5%。1997年上半年,此類非法留港工作的
男性工人的監禁期平均為14.4個月,至於1995及1996
年上半年的有關數字則分別為14.4及14.1個月,而
1996年下半年的有關數字則為14.8個月。保安局副局
長2補充,監禁的目的是向從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
傳遞一個明確的訊息,就是非法受僱會帶來嚴重後
果。政府當局認為取消或放寬現行政策,均有導致
大批非法入境者從內地湧入本港之虞。
9.杜葉錫恩議員認為,除增加懲教機構的收容額外,
政府當局亦有需要採取新措施,減低監獄內的囚犯
數目,從而減輕對新監獄設施的需求。她表示,有
關當局應考慮將希望返回其原居國家服刑的外籍囚
犯遣送回國。此外,亦應讓更多已完全改過自新的
囚犯獲得假釋。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政府當局在主
權移交前,已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事宜與約24個國
家訂立有關安排,當局現正與其他主要國家進行磋
商,以便達成類似協議。然而,在實施此等安排方
面將遇到某些可以預見的限制,例如必須徵得被判
刑人士的同意,才可將他遣返。此外,由於不同國
家有不同的法律、司法及監獄制度,香港必須信納
有關的囚犯在遣返後會獲得公平對待,且不會獲得
較在港時所得的為差的待遇。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
雖然在遣返外籍囚犯方面並非必定要訂立正式的協
議,但這卻是理想的做法。本港現時並未就遣返被
判刑人士與內地訂立此類正式協議。杜葉錫恩議員
表示,倘外籍囚犯要求返回其所屬國家服刑,本港
有關當局實無理由加以阻止。
10.關於可否減免某些囚犯的刑罰一事,保安局副局
長2告知議員,《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已獲前立
法局通過。該條例使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成為法定
機構,並且訂定條文,對有關方面在訂明條件下減
免長刑期囚犯的刑期時所需採取的措施及程序作出
規定。此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減輕對懲教機構收容
額的需求。懲教署助理署長補充,政府當局亦有採
取其他行動,減少懲教機構內的囚犯數目。例如在
處理涉及青少年罪犯的個案方面,在擴大警司警誡
計劃,以及把某些青少年罪犯交由社會福利署管理
的機構看管的措施下,懲教機構收容的青少年罪犯
的比率已有所減低。議員建議對脫離傳統的懲罰性
監獄制度的可能性進行研究,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時
表示,政府當局必須在以下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
:一方面是尋求可用以取代懲教機構的制度,另一
方面是需要把囚犯覊押在安全及可保障公安的地方
,以滿足公眾的期望。
11.議員感到關注的是,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情況會
導致嚴重的保安問題。他們懷疑懲教署的現有人手
是否足以應付此情況。政府當局答稱,懲教機構的
人手編制是根據個別機構的認可收容額釐定。為應
付短期的緊急情況,有關當局會透過在內部重新調
配資源,或採取其他暫時性的措施,例如由懲教人
員進行逾時工作,來提供額外的人手。政府當局表
示,雖然在某些方面偶爾會出現短期的人手不足,
但當局總能藉著靈活運用現有資源,以有效的方法
解決問題,使保安工作從未受到真正的威脅。懲教
署助理署長補充,隨著越南船民數目下降,懲教署
過去數年來所承受的壓力實際上已有所紓減,因此
,該署已把一定數量的人員由越南船民羈留中心重
新調回各懲教機構。政府當局會不斷檢討懲教機構
的人手狀況,但在增加常額人員編制方面,最終仍
需等待新監獄設施落成後才可付諸實行。
12.議員認為按懲教機構實際收容人數而非預定收容
額訂定人手編制,才是合理的做法。議員亦指出,
根據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即使按計劃增加新的監
獄設施,至2000年時,懲教機構的收容額仍然不足
。他們詢問可否提早完成有關的工程。保安局副局
長2答稱,新工程通常需要數年的籌備時間,才能辦
妥所有程序及完成所需工作。政府當局認為,根本
的解決辦法是提供更多監獄設施。政府當局會盡力
加快完成計劃中的工程,以及探討新的可行辦法。
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政府當局會研究議員為解決此
問題而提出的建議。
13.主席表示對於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問題,目前似
乎並無最終的解決辦法。她建議事務委員會成立小
組委員會繼續研究此問題,冀能建議政府當局採取
某些長遠措施以解決此事。她請秘書在會後發出文
件,邀請事務委員會委員加入小組委員會。主席補
充,議員如希望向政府當局索取更多資料,以便小
組委員會進行其商議工作,可將有關要求告知秘書
。
14.與此同時,劉江華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列出
其為解決本港懲教機構過分擠迫問題,而曾經考慮
的所有方案。
V.有關調查荔枝角收押所一名囚犯因暴力致死
的報告
(臨立會CB(2)300(03)號文件)
15.懲教署助理署長向議員闡述於1996年4月28日在荔
技角收押所(以下簡稱 " 收押所 " )發生的上述事件的
背景,以及懲教署在該名還押犯身亡後進行調查的
所得結果。他表示,有關當局其後已向所涉各方提
出刑事檢控。懲教署助理署長補充,懲教署已從事
件中汲取教訓,並實行了一連串補救措施,以防同
類事件再次發生。有關的措施包括推行職員培訓計
劃,提高職員的警覺性、自信心、處理壓力和管理
問題囚犯的能力,以及改善收集有關囚犯的情報的
工作。懲教署現時亦就在囚倉內安裝閉路電視以加
強對囚犯的監管和監察一事,徵詢建築署的意見。
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這是一宗個別事件,由部分囚
犯因一名囚犯的清潔工作發生私人爭執而導致。懲
教署發現由該署人員分派囚犯輪流執行清潔職務的
現行安排,是令人滿意的做法。然而,調查結果顯
示收押所過分擠迫,可能是導致囚犯之間發生磨擦
的原因之一。此外,收押所過分擠迫亦令其職員更
難密切監管囚犯及維持最佳秩序。懲教署助理署長
表示,根據調查結果,並無證據顯示收押所職員疏
於職守。
16.懲教署助理署長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現時在
工場、活動室及囚房公用地方如走廊均已安裝閉路
電視。職員在日間會進行持續的監察,到了晚上,
則會每15分鐘巡視囚倉一次。上述事故發生時,當
值職員正進行例常的巡邏工作。據稱,該名職員曾
聽到一些聲響,於是便前往查看,但卻未有發現任
何不尋常之處。因此,他便繼續執行巡邏職務。
17.主席察悉,據稱某些囚犯享有特權,可以監管及
訓誡其他囚犯。她詢問此事是否屬實。懲教署助理
署長回答時表示,容許獲得優待的囚犯管理其他囚
犯的所謂*B仔制度*,是該署所嚴格禁止的。他表
示,囚犯所執行的清潔職務,是由懲教署職員按照
明確訂定的規則及指示分派,並須在該署職員監察
下進行。雖然間中或會有囚犯自願負責該類工作,
但卻不存在由特殊囚犯指使及強迫其他囚犯工作的
情況。
18.懲教署助理署長回答劉江華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雖然監獄內有黑社會分子,但懲教署並沒有依靠囚
犯之間的聯繫網絡規管獄中囚犯。他表示,該署本
身亦設有情報機制,以便實行有效的監管及控制。
19.陳財喜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就事件起因所作的解
釋欠缺說服力,所實行的補救措施亦嫌不足。他認
為監管制度本身存在固有的問題,必須進行全面的
獨立檢討。政府當局應主席的要求,答應就防止同
類事件再次發生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向事務委員會
提供更詳盡的資料。
20.懲教署助理署長回答陳財喜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
題時表示,在過去3年並未發生其他有囚犯因暴力致
死的案件。懲教署助理署長答應在會後提供有關毆
打個案的數字。
21.杜葉錫恩議員詢問有關當局會如何處置此類因暴
力致死的囚犯的屍體。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倘囚
犯在醫院身亡,其屍體會交由醫院的主診醫生檢驗
。如醫生有理由對其死因提出懷疑,死因研究庭便
會展開死因研究,而警方亦會進行調查。
22.杜葉錫恩議員就該收押所另一名囚犯於兩個月前
在醫院死亡一事提出查詢,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該
案的死因研究結果尚未公布。主席認為杜葉錫恩議
員可在會後向政府當局跟進該宗案件。
VI.跟進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事宜
(臨立會CB(2)300(04)號文件)
2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V向議員簡述上述參考文件
的內容,該文件就政府當局為處理越南難民/越南
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問題而採取的各項措施,以
及遣返內地非法入境者的安排,列述現時的最新情
況。他告知議員,政府當局現正全面檢討有關越南
難民、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各項政策。當
局或須因應新的進展及與有關方面進行的磋商,對
現行安排作出修改或變動。
24.主席詢問政府當局可否擬定完成檢討工作的時間
表,以及當局至今有否得出任何具體建議。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長V回應時表示,由於是次檢討涉及各
種敏感及複雜的問題,必須與有關的海外當局進行
艱難的磋商工作,因此,當局實不可能在現階段預
測完成檢討的日期。他表示,政府當局將於1997年9
月23日與越南政府的官員在越南會晤,屆時將會討
論有關加快完成身分核實程序的事宜。他補充,當
局將會向越南當局提出各項有關加快遣返安排的建
議。政府當局會定期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會談的進展
。
25.程介南議員表示,有報道指中國政府及越南政府
已就有關越南難民/越南船民/越南非法入境者的
問題展開磋商。劉江華議員指出,廣東省當局表示
已與越南政府就遣返安排達成協議,並已在過去7個
月把超過1 000名越南非法入境者遣返越南。議員認
為香港特區政府及內地有關當局與越南政府進行的
磋商必須同步進行,以達致最佳效果。保安局首席
助理局長V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現正要求中央政
府及多個東亞國家提供資料,示知其有否與越南政
府就有關安排達成任何協議。政府當局答應在適當
時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的結果。
26.關於在會議席上提交的內地非法入境者統計數字
,主席察悉於1997年6月抵港的內地非法入境者人數
已大幅下降,但該數目在7月份又再次回升。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長V表示,出現此情況的其中一個原因,
可能在於主權移交前邊防管制顯著加強。
27.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回應杜葉錫恩議員的詢問
時表示,對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所判處的最高監禁
刑罰是9個月。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應提供越
南籍非法勞工的統計數字及所判處的刑罰。杜葉錫
恩議員認為,小額罰款或輕微的刑罰根本無法對無
良的僱主造成阻嚇,使他們不敢再僱用非法勞工。
她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列出已被定罪
的非法勞工僱主所獲判處的刑罰。
28.程介南議員指出,有關內地非法入境者的統計數
字並未包括在港逾期逗留的雙程通行證持有人。政
府當局答應在會後提供此類逾期逗留人士的數字。
VII.會議結束
29.會議於下午4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