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2)97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8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蔡素玉議員(僅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缺席委員:

許賢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
曾蔭培先生

警務處財務、政務及策劃處處長
黃永康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1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陳鈞儀先生

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
麥健年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
伍偉傑先生

警務處總警司(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
李兆堅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副局長(特別職務)
張瓊瑤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B
郭譚佩儀女士

政府保安主任
吳常樂先生

消防處副消防總長
劉樹林先生

機場管理局飛行區運作總經理
林大志先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衞生)3
陳秀芳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高級主任(3)2
馬淑霞小姐


I.通過1997年11月17日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742號文件)

上述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臨立會CB(2)741(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在1998年1月22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
議討論下列事項:

  1. 《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2. 本港的非法勞工問題

    - 人力事務委員會委員將獲邀請參加此項議題
    的討論;及

  3. 政府當局提出討論的兩/三項議題。

3.關於政府建議購置直升機以取代政府飛行服務隊現
有的直升機一事,議員同意在事務委員會討論此事之
前,於1998年年初前往政府飛行服務隊參觀。秘書將
會發出通告,就是次參觀活動的擧行日期提出若干建
議,議員可明示其可出席的日期。

4.關於事務委員會待議事項第A4項,議員同意前往邊
境地區參觀的行程亦應包括邊境檢查站。秘書將會就
此事與政府當局聯絡。

5.關於事務委員會待議事項第A7項警方處理輕微罪行
個案的方法,簡福飴議員建議就此事成立小組委員會
。議員同意在 1998 年2月擧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
此事,然後才研究應否成立小組委員會。

III. 警隊高層管理架構
(臨立會CB(2)741(02)號文件)
(臨立會CB(2)769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6.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就政府當局建議改組警隊現行
紀律首長級架構一事,向議員作出簡介,並向他們闡
釋政府當局在會議席上提交的一套組織圖表。簡要而
言,政府當局建議增設 11 個新職位,包括2個警務處
助理處長和9個總警司職位,同時刪除 15 個現有職位
,包括1個警務處副處長、1個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
3個警務處助理處長和 10 個總警司職位,以作抵銷,
從而對警務處的首長級架構進行所需的改組,以維持
警隊的工作效率和成效。在該11個新設職位中,已有
9個以編外增設職位的方式予以填補,其餘2個尚未開
設的職位分別為警務處總警司(支援)及總警司(在職訓
練)。

(會後補註:該套組織圖表已在會後隨臨立會CB(2)769
號文件送交缺席的委員參考。)

7. 保安局副局長1補充,政府當局打算在1998年1月向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提交上述建議。

討論過程

擬議進行的架構改組的背景


8.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胡經昌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政府當局曾於1992至1994年間,在容永道管理顧問的
協助下就警隊的編制、管理及指揮架構進行大規模檢
討。政府當局最後接納容永道管理顧問在《皇家香港
警察高層指揮架構檢討最後報告》(Final Report on the
"Review of the top command structure of the Royal Hong Kong
Police")內提出的大部分建議。政府當局現時提出的建
議,主要來自該項檢討。

9.警務處副處長 (管理) 回應劉江華議員時表示,警隊
在進行該項大規模檢討後,已實施一系列服務質素改
善措施,並能達致其服務承諾。當局在1996年推行警
隊抱負、目標和價值觀,作為警隊的發展方向。警隊
亦進行了一系列調查,例如民意調查、服務滿意程度
調查及內部員工意見調查,以評估曾要求警方提供服
務或協助的市民對警方的滿意程度,以及確定警務人
員的關注事項。此等調查的結果顯示,警隊提供的服
務被視為令人滿意。

警隊紀律首長級的擬議編制

10.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葉國謙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進行擬議的架構改組後,警方紀律首長級的編制將
包括合共72個職位,有關的分項數字如下:

職級職位數目
警務處處長1
警務處副處長2
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4
警務處助理處長14
總警司51
------
72

刑事部:刪除總警司(駐曼谷參贊)一職

11.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總警
司(駐曼谷參贊)一職已被凍結,並自 1989 年起一直懸
空。此項安排至目前為止並無造成任何問題。即使不
設此職,警方仍有足夠渠道與泰國及其他有關國家的
警方保持緊密聯繫,以遏止販毒活動。

刑事部:商業罪案調查科

12.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雖然
容永道管理顧問提交的《最後報告》並無建議在商業
罪案調查科內增設首長級職位,但商業罪案調查科的
架構已由另一警隊編制及運作組進行檢討,並隨即予
以加強。

政治部:情報部及保安部

13.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議員的質詢時表示,保安
部於1992年成立,隸屬政治部。在政治部於1995年解
散後,保安部的工作便交由刑事及保安處處長管轄。
當時,警隊編制及運作組曾就保安部的編制及職能進
行研究,並信納該部門能應付本港的保安要求。在
1995年進行改組後,保安部的工作大致上並無改變,
主要負責執行和保安有關的職務,例如保護國際間受
保護的人及進行反恐怖活動。目前,保安部共有429
名員工,包括86名文職人員。

14. 議員察悉,隨著政治部解散後,情報部已不再存
在。他們對解散情報部對本港保安造成的影響表示關
注。劉漢銓議員指出,由於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每
天都有各類情報活動在此進行,此等活動可能會危及
本地居民的安全。因此,政府收集和整理情報,實屬
十分重要的工作。他詢問前保安部的工作是否已由任
何政府部門/單位接管,若然,有關部門/單位是否
有足夠資源有效執行其職務。保安局副局長 1 向議員
保證,警隊的現行架構一直運作暢順,政府當局信納
警隊可應付本港的保安要求。

15.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議員時表示,警隊並無有
關前保安部的工作的資料。政府當局會就保安部的工
作,安排擧行閉門簡報會。然而,按照《警察內部訓
令》的規定,當局僅在確有需要知情的情況下,才會
披露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已於1998年1月5日下午2時30分
在警察總部擧行上述特別簡報會。)

IV. 警務人員欠債問題
(臨立會CB(2)741(03)號文件)

由政府當局作出簡介

16. 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
交的參考文件的內容。他強調警隊管理當局尤其是警
務處處長,非常重視此事,並已制訂一套全面策略,
以便預防、鑑別及處理警務人員欠債問題。事實上,
在警隊 33 000名包括文職人員在內的成員中,大部分
均以審慎的態度處理個人財務。1997年上半年的最新
調查顯示,只有75名警務人員無力償還債務,他們全
屬初級警務人員。有關數字已持續下降,顯示問題並
不嚴重。然而,警隊管理當局會繼續調撥大量人力物
力監察有關情況。

討論過程

每6個月進行一次調查的重點


17.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警隊每 6 個月進行一次調查,研究各階層警務人員的
欠債情況。在一般情況下,警隊管理當局會致函每個
總區的單位,要求其區職員關係主任提供資料,說明
是否有任何警務人員報稱欠下債務,以及是否有跡象
顯示任何警務人員欠下債務。職員關係主任會提交一
份鑑別欠債警務人員的指標,方便他們作出評估。警
隊管理當局會根據職員關係主任提供的資料進行跟進
調查,然後擬就一份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名單。
在主席的要求下,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同意提交
該份鑑別欠債警務人員的指標,供議員參考。

18.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回應議員提出的跟進問題
時指出,香港人欠下債務如按揭貸款等,並不罕見。
因此,當局每 6 個月進行一次調查的主要對象,是無
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而非所有欠債的警務人員。
基本上,如某警務人員難以靠薪金及其他入息償還債
務,他便會被視為無力償還債務。

每6個月進行一次調查是否頻密

19.陳財喜議員建議警隊管理當局增加進行此類調查的
次數。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指出,政府帳目委員
會曾發出指示,表明警隊應每 6 個月就此事向保安事
務委員會作出匯報。無論如何,警隊管理當局已發出
行政指引,列明警隊各管理層必須採取的步驟,以監
察和處理警務人員欠債問題。如有任何特殊個案出現
,有關方面將會盡快加以處理。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
處長回應陳財喜議員提出的跟進問題時表示,除上述
行政指引外,警隊管理當局亦有其他措施鑑別及監察
欠債的警務人員,例如接見遭財務機構調查或名列追
收稅款通知書的警務人員。

跟進每6個月進行一次調查的行動

20.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回應劉江華議員時表示,倘
警務人員因無法預料的情況或有特別需要而欠下債務
,警隊管理當局會向他們提供協助及輔導服務。然而
,倘有關的債項是因非法賭博或循其他不法途徑引致
的,警隊管理當局便會對有關的警務人員採取適當行
動,例如進行紀律處分及/或提出刑事檢控。在過去
3年,警方合共對 45 名警務人員進行紀律處分,有關
的分項數字如下:

進行紀律處分的原因警務人員數目
因非法賭博導致的無
力償還債務
15
循不法途徑引致的無
力償還債務
20
因揮霍導致觸犯其他
罪行
10
----------------
45

導致無力償還債務的原因:賭博

21.杜葉錫恩議員對警務人員因合法或非法賭博而欠下
無力償還的債務表示關注。她認為當局應在取錄警務
人員後適當告知他們,例如在服務條件內註明如他們
因賭博而欠下債務,便會遭革職處分。警務處人事及
訓練處處長對她的關注事項表示理解。他表示警隊管
理當局亦認為賭博是嚴重的問題,並甚少同情因賭博
而欠債的警務人員。就此,警方已把欠債意識一科列
入警察訓練學校專為新招聘人員而設的基本訓練課程
內。此外,《警方內部通令》亦有提及此問題。

導致無力償還債務的原因:投機炒賣股票

22.胡經昌議員察悉在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中,超
過 60 %是因揮霍及賭博而欠下債務的。他詢問其餘的
40 % 是否有投機炒賣股票。他指出,因最近金融危機
而遭受重大損失的警務人員可能會負債累累,致使在
每6個月進行一次的下次調查中,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
人員數目可能上升。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察悉他的意
見,並保證警隊管理當局會在來年密切監察有關情況,
尤以此方面為然。

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的工作表現

23.羅祥國議員感到關注的是,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
員在工作上是否會表現欠佳,或甚至濫用權力。警務
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向議員保證,有關的警務人員會
受到其區指揮官的密切監察和接見。當局會根據個別
情況處理每宗個案。

警隊策略的成效

24.政府當局聲稱警務人員欠債的情況在過去4年已獲
大幅改善,無力償還債務的警務人員數目已有所減少
,這顯示警隊所採納的策略奏效 ( 政府當局提交的參
考文件第9段)。部分議員對此表示質疑。簡福飴議員
希望知道此項減幅是否因有關的警務人員被解僱所致
。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澄清,只有少數有關的警
務人員被解僱,而且其所涉及的均屬極為嚴重的個案
。事實上,由於警隊管理當局已調撥大量人力物力處
理此事,有關情況已獲得改善。擧例來說,當局已在
警隊內部派發宣傳單張及張貼海報,以提高員工對欠
債問題的認識。當局在會議席上傳閱部分單張及海報
,供議員參考。

(會後補註:上述單張的文本已在會後隨臨立會CB(2)
769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參考。)

25.程介南議員認為,警隊如能改變有關警務人員的行
為,例如揮霍及賭博,其所採納以解決警務人員欠債
問題的措施才能奏效。簡福飴議員亦指出,警隊管理
當局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在向全體警務人員提供有關
教育及訓練方面或許有用,但對於該等已欠下巨債的
警務人員卻無補於事。他亦懷疑警隊管理當局所採取
的協助措施能否發揮效用,因為向有關的警務人員提
供小組支援及個別輔導服務,並不能解除他們的債務
。警務處助理處長 (人事) 回應時表示,警務人員或會
因無力償還債務而進行賭博及觸犯其他罪行例如貪污
。警隊管理當局希望藉著提供教育及輔導服務,讓警
務人員掌握審慎處理個人財務之道,以及知道欠債問
題所帶來的不利後果。此等措施的成效,應按其長期
的實施情況作出評估。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處長補充
,警隊管理當局正盡力處理此問題,至目前為止,有
關跡象顯示警隊管理當局在此事上正取得良好的進展
。政府當局將每6個月就此事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

V.本港位於赤鱲角的新機場

-保安安排、禁區的非緊急救護車服務及緊急行動
演習

(臨立會CB(2)741(04)號文件)

新機場的航空保安服務

機場管理局附屬公司


26.議員察悉,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已決定成立附
屬公司,在新機場提供全面的航空保安服務。他們質
疑該附屬公司會否具備專業知識提供此等服務,尤其
是接管現正由啟德機場紀律部隊執行的部分工作。保
安局副局長 (特別職務) 表示,根據香港航空保安計劃
( 下稱 "保安計劃 " )的規定,機管局必須在新機場提供
全面的航空保安服務,保障航機和乘客免受不法干擾
。機管局可決定如何履行保安計劃規定的責任。一如
保安局局長在1997年12月10日臨時立法會會議上回應
羅叔清議員的提問時指出,機管局考慮過各種可行安
排,但決定透過附屬公司直接提供所需服務。此擧可
使該局直接有效地控制航空保安服務的質素及水準。
由於附屬公司屬非牟利性質,機管局在成本效益方面
應可受惠。

27.保安局副局長(特別職務)亦解釋,有關方面正在啟
德機場提供下列3方面的主要保安服務:

服務範圍負責機構
(a)機場禁區的進入管制紀律部隊
(b)執法職責,例如反恐
怖活動及入境管制
紀律部隊
(c)檢查乘客及行李航空公司

28.保安局副局長(特別職務)表示,機管局附屬公司只
會為新機場提供上文第27段(a)及(c)項所列明的航空保
安服務,而第27段(b)項所述的服務範圍因涉及法定職
責關係,將會繼續由紀律部隊執行。保安局副局長(特
別職務)回應議員提出的跟進問題時同意提交參考文件
,說明有關方面分別在啟德機場及新機場提供的各種
航空保安服務,以及列出負責提供該等服務的機構名
稱。主席建議有關的參考文件亦應提及成本效益的問
題。

(會後補註:保安局局長隨後提交的參考文件已於1998
年1月14日隨立法會CB(2)874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

機管局附屬公司所需的人手安排

29.部分議員質疑政府是否有需要借調一名警務處高級
助理處長往機管局附屬公司工作,因為政府當局並無
為啟德機場作出此項安排。保安局副局長( 特別職務 )
表示,以建設及運作規模而言,新機場遠較現有的機
場為大,因此,機管局已與政府訂立協議,借調一些
在機場保安及管理方面有經驗的資深公職人員,以協
助該公司提供符合保安計劃所訂要求的服務。

30.保安局副局長(特別職務)回應劉江華議員的詢問時
表示,有關方面現正為機管局附屬公司招聘員工。該
公司打算聘用約2 000名保安人員,現正從保安服務業
內物色適當人選,並會優先錄用正在啟德機場工作的
經驗保安人員。根據保安計劃,航空保安監督必須就
新機場的所有航空保安人員訂定入職及訓練要求。機
管局附屬公司必須確保獲取錄的人員符合規定的要求。

新機場的反恐怖活動

31.保安局副局長(特別職務)回應程介南議員時表示,
在反恐怖活動方面,由機場經理擔任主席的航空保安
委員會將會定期擧行會議,以便統籌包括警隊及機場
經營者在內的各有關方面的工作。此項安排將適用於
新機場,而機管局將會出任該委員會的主席,成為新
機場經理。

航空業的關注事項

32.楊孝華議員表示,機管局附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是
否物有所值,正是航空業感到關注的事項。保安局副
局長 (特別職務) 指出,一如該公司的章程大綱所載,
該公司不得牟取利潤,亦不得向股東派發股息,其目
的是收回服務的全部成本。目前,機管局正與各航空
公司和機場租戶就所需的保安服務及有關收費進行磋
商。楊孝華議員認為非牟利的運作未必會帶來廉宜的
服務收費,最重要的是要進行有效的成本控制。

33.關於楊孝華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保安局副局長
( 特別職務 )表示,機管局及兩個機場的保安承辦商相
當清楚有需要在一夜之間作出所有轉移安排。他們一
方面就如何維持啟德機場的服務至最後一日進行磋商
,另一方面又在新機場啟用前,向其員工提供適當訓
練。他們已達成共識:啟德機場的員工將工作至最後
一日,而在此過渡期間,有關方面會作出安排,讓機
管局附屬公司已招聘的員工在新機場接受不超過10日
的訓練。

緊急應變管理

緊急計劃

3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的附件甲所載
負責部門/構機已制訂本身的緊急計劃,以處理在新
機場發生的緊急事故。保安局副局長 2 回應廖成利議
員的詢問時表示,消防處會負責統籌工作,其轄下的
消防通訊中心則會與有關部門及機構的緊急單位保持
密切聯絡。此外,有關方面亦會調派一名意外事故指
揮官駐守現場,負責一切有關的工作。倘有大規模的
嚴重事故發生,保安局會透過緊急支援組,並在有需
要時設立緊急事故監察及支援中心,監察事故的發展
情況和政府救援行動的進展,以提供所需的支援。

緊急救護車的調配

35.議員察悉,倘發生如空難等嚴重事故,當局可即時
從赤鱲角及東涌的消防局調派10部救護車趕赴現場。
主席認為由於調派救護車需時,當局應作出安排,調
配部分救護車駐守新機場。副消防總長回應時就滅火
及拯救傷者的次序作出闡釋。如屬空難事故,當局會
調派駐守新機場的消防車在兩分鐘內抵達現場。消防
員約需10分鐘時間撲滅火警,然後著手拯救傷者。消
防處可利用此段12分鐘的時間調配緊急救護車前往現
場。事實上,由赤鱲角消防局派出的救護車可在兩分
鐘內抵達新機場。

36.對於政府當局假定消防員會首先撲滅火警,然後才
拯救傷者,主席感到不滿。她指出如有嚴重事故發生
,一秒鐘的時間對於撲滅火警和拯救傷者同樣關係重
大。既然此兩方面的工作同樣重要,她質疑當局何以
只在新機場派駐消防車,而沒有緊急救護車。該10部
救護車如已全部被調派到本港其他地區工作,便無法
及時趕回提供服務。議員對主席的疑慮亦有同感。保
安局副局長2表示在該10部救護車中,有4部會在新機
場附近駐守。雖然所有緊急救護車均有可能被調派往
本港各地,但他相信消防處將可透過消防通訊中心在
10分鐘內調派10部救護車前往新機場。在主席的要求
下,保安局副局長 2 同意與消防處再作討論,以便作
出更理想的安排。

向駐軍尋求協助

37.陳財喜議員察悉,政府飛行服務隊的直升機會將情
況危殆及有生命危險的傷者送往醫院。鑑於政府飛行
服務隊擁有的直升機數量有限,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
是否會在有需要時向駐軍尋求協助。保安局副局長 2
表示,由於政府飛行服務隊擁有 9 架直升機,預期該
隊可以應付有關情況。政府當局暫時並不打算向駐軍
尋求協助。

VI.有關越南船民/難民/非法入境者問題的政策
檢討進度

(臨立會CB(2)741(05)號文件)

38.由於時間所限,此項議題押後至1998年1月22日擧
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討論。

VII. 會議結束

39. 會議於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16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