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8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2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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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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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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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漢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許賢發議員
*
陳財喜議員
*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1
- 黃鴻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A
- 邱霜梅女士
- 香港警務處邊界區指揮官
- 謝燦輝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1
- 黃鴻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 陳鈞儀先生
-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 馮兆元先生
-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1
- 黃鴻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 陳鈞儀先生
-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
- 韓立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1
- 黃鴻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 陳鈞儀先生
-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 馮兆元先生
- 香港警務處總電訊工程師
- 招鎰昇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3
- 黃碧兒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 范偉明先生
-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 黃達甫先生
- 參與議程第VIII項的討論
- 保安局副局長3
- 黃碧兒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 范偉明先生
-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 黃達甫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 馬淑霞小姐
I. 通過1997年12月18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976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臨立會CB(2)1017(01)號文件)
2.議員同意在1998年3月19日擧行的下次會議討論下列
事項:
- 按照《議事規則》第77(14)條的規定,在臨時立
法會1998年4月8日會議上提交的保安事務委員會
報告;
- 家庭暴力事件;
- 保護證人;
- 跟進越南難民、船民及非法入境者的事宜;及
- 跟進1997年12月發生的山埃傾瀉事件 -- 改善危
險品管制的措施。
3.主席表示,鑑於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是本年度會期
的最後一次會議,歡迎議員向秘書提出其建議於下次
會議討論的事項。
III. 有關邊界禁區及禁區許可證的政策
(臨立會CB(2)1017(02)號文件)
4.主席表示,參與事務委員會1998年2月12日的參觀禁
區活動的議員,已對政府當局的禁區政策和發出禁區
許可證的安排取得一般的認識。保安局副局長 1 繼而
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的內容。他指出
現時的禁區界線是根據禁區的地勢、道路和基礎建設
網絡,以及警方支援設施的服務範圍劃定的。政府當
局一直有不時覆檢設置禁區的需要及其覆蓋範圍。最
近由保安局、警方、香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聯合進行
的覆檢顯示,當局仍有需要保留禁區,禁區的覆蓋範
圍亦屬恰當。此外,政府當局認為,任何把禁區範圍
縮小的建議均會傳達一項錯誤的信息,令人以為本港
的出入境政策在回歸後已有所改變。此項信息可能會
被蛇頭利用,引致大批非法入境者由內地湧入本港。
在禁區許可證的政策方面,保安局副局長 1 告知議員
,警方現正檢討禁區許可證制度,以期提高該制度的
透明度、改善與申請人溝通的情況,以及設立覆核機
制處理申請被拒的個案。
5.劉江華議員詢問自主權移交以來,警方有否收緊其
禁區許可證政策。邊界區指揮官回答時表示,當局的
禁區許可證政策並無改變。警方會視乎申請人的需要
發出禁區許可證。符合資格準則的申請人會獲發居民
許可證( 對象是禁區居民及原居民 )或訪客許可證。他
進一步表示,在1997年接獲的逾48 000宗申請中,只
有 159 宗被拒絕受理。警方僅接獲稍多於10宗有關延
誤發出禁區許可證的投訴。他解釋,警方可能需要較
長時間核實部分申請人的資料。
6.劉江華議員就禁區許可證的有效期進一步提出查詢
,邊界區指揮官回應時表示,發給禁區居民的居民許
可證的有效期最長可達 5 年。不過,新搬進禁區居住
的人士最初會獲發有效期最長只得 6 個月的許可證。
該等人士日後如能證明他們確實在禁區居住,警方便
會檢討並延長其許可證的有效期。至於已遷出禁區的
居民,警方會在考慮其探訪親屬的需要及前往禁區探
親的頻密程度後,向他們發出有效期由1年至3年不等
的訪客許可證。警方會按照個別情況,發出有效期較
長的訪客許可證。
7.邊界區指揮官回應張漢忠議員時表示,警方是以申
請人的需要作為發出禁區許可證的準則。只要申請人
能夠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其申請,便可獲發禁區許可
證。他進一步表示,警方現正考慮把居民許可證的有
效期由最長5年延至最長10年。
8.張漢忠議員批評警方在批准禁區原居民及居民前往
中英街方面的政策不一。邊界區指揮官表示,根據現
行政策,禁區居民不得持居民許可證前往中英街。然
而,他表示警方現正進行檢討,在徵詢內地執法機關
的意見及考慮兩地人手和資源的供應情況後,研究是
否可以容許禁區原居民及居民持居民許可證前往中英
街。
9.黃宏發議員詢問警方可否訂定完成上述檢討的時間
表,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時答應以書面作覆。
10.楊孝華議員表示,他完全理解警方在中英街執行管
制出入禁區的職務時所面對的困難,並會支持當局提
出撥款建議,就管制出入禁區實施多項改善措施,例
如沿禁區界線豎立圍欄。他接著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
慮在改善禁區出入管制的工作完成後,容許旅遊協會
擧辦的旅遊團前往中英街參觀,藉以刺激本港的旅遊
業。保安局副局長 1 回應時表示,警方在決定於何處
豎立圍欄時須同時考慮禁區的地勢,並須檢討圍欄的
效用。因此,他認為在現階段研究有關建議實屬言之
過早。邊界區指揮官補充,由於此擧會導致在禁區內
出現另一禁區,警方須就此事諮詢禁區的原居民及居
民。
11.邊界區指揮官回應主席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
警方與內地有關當局就保安管制安排進行的討論結束
後,便可決定可否放寬中英街的出入管制。他指出在
管理線進行有效的管制,實有賴警方與內地執法機關
進行頻密的巡邏。
12.保安局副局長1回應張漢忠議員時表示,除禁區政
策外,政府當局亦訂有其他打擊非法入境活動的措施
,例如使用技術輔助器材,以及由警方派員進行頻密
的巡邏。為加強打擊非法入境活動,政府當局較早前
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撥款建議,以便購買替換的感應電
纜及裝置在邊界沿線地區。至於撤銷禁區以解決土地
供應量不足的問題,保安局副局長 1 表示,禁區內適
宜作發展用途的土地不多,僅佔北區總面積約 10% 及
元朗總面積的2%。區內人口稀疏,加上缺乏交通基礎
設施,因此,政府當局認為撤銷禁區在解決本港土地
供應問題方面,未必是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保安局
副局長 1 補充,現時禁區的分界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
禁區的地勢及警方在行動上所佔地利來劃定。因此,
當局認為把禁區南面界線北移,會令警方失去現時享
有的保安優勢。政府當局認為保留禁區是重要的一環
,因為此擧可提供一個緩衝地帶,讓保安部隊採取有
效的行動打擊非法入境活動。因此,當局並無計劃縮
小禁區的覆蓋範圍。儘管如此,政府當局會繼續監察
禁區的成效,並會不時因應情況上的改變檢討是否需
要保留禁區及禁區的覆蓋範圍。
13.主席總結上述討論時把議員的意見撮述如下,以供
當局考慮:
- 進一步研究發出禁區許可證的安排,以確保該制
度連貫統一。讓個別人員擁有太多酌情決定權,
可能會出現有欠一致的情況。當局應盡快設立覆
核機制處理申請被拒的個案。
- 消除禁區原居民與禁區居民在前往中英街方面所
受到的不同待遇。
- 重新研究禁區的覆蓋範圍,以期達到有效運用土
地資源的目的。政府當局可加強採取其他措施,
以打擊非法入境活動。
IV.實施跨部門工作小組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拘捕問
題研究報告書》所提建議的進度報告
(臨立會CB(2)1017(03)號文件)
14.保安局副局長1向議員簡介上述臨立會參考文件(下
稱"參考文件")的內容,該文件就當局實施跨部門工作
小組(下稱"工作小組")對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
《拘捕問題研究報告書》提出的建議,列述實施工作
進度的最新情況。他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決定在未
來 3 年分期實施工作小組的建議。將會實施的改善措
施載列於參考文件第5及6段。
15.杜葉錫恩議員從參考文件第6(e)段得悉,當局已為
被捕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額外保障,她詢問當局會否
同時為被捕的弱智人士及"有色人種"人士提供額外保
障。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回答時表示,為16歲以下
的弱智人士提供的協助,與16歲以下的兒童和青少年
獲得的協助一致。如出現語言方面的問題,當局會在
進行查問及錄取口供期間提供傳譯員服務。
16.黃英豪議員表示,工作小組提出的其中一項主要建
議,是制定法例以明確訂明拘留期的長短,並設立問
責機制,覆核是否需要作較長時間的拘留。他就草擬
有關法例的籌備時間提出質疑,並促請政府當局加快
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回答時表
示,政府當局採取分期方式實施工作小組的建議。經
審慎研究該等建議後,政府當局認為訂立向疑犯抽取
體內樣本及非體內樣本的法例,在對付嚴重罪行方面
至為重要,因此,當局會優先制定有關法例。他指出
委任"監管人員"和" 覆核人員 "的建議,是工作小組提
出的另一項主要改善措施,該項建議將於1998年實施
。他同意拘留期的長短亦同樣重要,並答允檢討可否
加快草擬有關的法例。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補充,
有關拘留期長短的擬議法例雖不會在1998年提出,但
警方現時採取的做法是通常不會把某人拘留超過48小
時。被拘留的人在被捕後48小時內會被提堂或准予保
釋。
17.保安局副局長 1 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當局在
1998年年底把警隊錄影會見室的數目增至共60間後,
每間主要的分區警署最少會設有一間錄影會見室。政
府當局決定可否在每間警署設置一間錄影會見室時,
須考慮每間警署有否設置錄影會見室的適當地點,以
及是否有可用的資源。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補充,
根據警隊的內部指引,錄影會見室將由警署內不同部
門共同使用,或在有需要時由數間警署共同使用。
V. 警務人員揑造證據的問題
(臨立會CB(2)1017(04)號文件)
1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向議員簡介下述為防止市民
被警務人員誣告而訂立的機制 --
- 透過審慎的招聘工作提高警務人員的質素;使
警隊奉行"正直誠實"的守則;高度重視警務人
員誣告市民的問題,並由警隊高層管理人員向
有關的警務人員採取刑事檢控/紀律處分行動;
- 由律政司審核所有證據,然後才呈交法院作公
平及獨立的審訊;
- 由獨立於警隊其他單位的投訴警察課調查所有
關於"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投訴警察課進行
的所有調查的結果均須經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
員會(下稱"警監會")嚴格覆核,然後才會獲得通
過;
- 就法庭在審訊時對警務人員錄取或所作的口供
作出批評的案件採取跟進行動;及
- 香港是一個開放的社會,設有多種渠道讓市民
提出投訴,因此,任何不滿均可得到適當的處
理。
1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回答程介南議員時告知議員
,警方接獲關於警務人員誣告市民的投訴個案數目如
後:在1995年有 272 宗,是該年受理的投訴個案總數
的5.9%;在1996年有 363 宗,是該年受理的投訴個案
總數的7.2%;以及在1997年有 327 宗,是該年受理的
投訴個案總數的7.3%。可是,他表示隨後作出的調查
顯示,該等個案未必屬實。
20.黃宏發議員關注到在主權移交後,警方接獲關於襲
擊行為的虛假指控的投訴個案數目有否顯著增加,並
要求當局提供有關的統計資料。警務處助理處長 ( 服
務質素 ) 表示,警方沒有按主權移交之前及之後分開
備存有關的統計資料。為供議員參考,他指出與1997
年1月的數字比較之下,警方在1998年1月接獲的投訴
個案總數減少了2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補充,
警方於1995、1996及1997年,分別接獲1780、1600及
1189宗與襲擊行為有關的投訴個案,該等個案的調查
工作均已完成,調查結果並已獲警監會通過。
21.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黃宏發議員進一步
提出的問題時向議員保證,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個具備
制衡措施的制度。警監會負責監察及覆檢投訴警察課
就投訴警務人員個案進行的調查工作。投訴警察課會
就其對投訴個案進行的調查工作向警監會提交詳細的
報告,有關的調查結果必須經警監會通過。他特別提
到1996年的兩宗獨立個案,在該兩宗個案中,投訴警
察課進行的調查令人懷疑警方的調查工作是否恰當,
或對調查工作中的矛盾之處產生疑問,涉案警務人員
因而被刑事檢控。保安局副局長 1 表示,警隊管理當
局決心透過擧辦訓練課程及講座,提高警務人員的專
業操守及價值觀。警隊絕不會姑息以非法手段打擊罪
行的警務人員。他促請在調查過程中受到不公平及不
合法對待的市民提出投訴。
22.杜葉錫恩議員對警方處理有關"揑造證據"的投訴個
案的方法表示深切關注,尤其是該等已被法庭裁定罪
名成立的案件。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表示,警
方會對每宗關於" 揑造證據 "的投訴個案進行調查。然
而,倘法庭正在審理有關個案,調查工作便會暫時停
止,因為有關事件巳成為尚在審理中的案件。無論該
宗法庭個案得出甚麼結果,警方其後均會繼續進行調
查。他指出,投訴人獲法庭裁定無罪後往往會撤銷投
訴,但對於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個案,警監會則較難推
翻法庭的裁決,因為法庭有機會聽取控辯雙方提交的
證據。儘管如此,他向議員保證,負責有關個案的人
員為支持每宗控罪而擬備的證據,均須經過詳細的覆
檢並信納為充分的證據,才會把個案提交法庭審理。
若發現當中有"揑造證據"的成分,當局會委派獨立的
調查員進行詳細調查,以便在個案提交法院審理前找
出警務人員的任何不當行為。事實上,許多經警監會
處理的" 揑造證據 "投訴個案均並無其事。保安局副局
長 1 補充,提交區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審理的案件,其
證據均會由政府律師或以上職級的人員審核。在進行
法庭程序期間,辯方律師可質疑有關證據是揑造出來
的。聲稱被警務人員誣告的被告人可將其指控提交法
院聆訊。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E 指出,控方亦會研究
被告人提出的投訴。
23.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回應杜葉錫恩議員進一
步提出的問題時表示,警方在1997年實施一套新的程
序,規定一名警務人員如暗中通知另一警務人員關於
某警務人員被投訴的資料,即屬違紀行為。至於被視
為輕微及瑣碎的投訴個案,例如投訴警務人員無禮的
事件,均會轉交有關警務人員所屬單位作進一步調查
。至於" 揑造證據 "的個案,所有投訴均會由投訴警察
課進行調查。被投訴警務人員所屬的單位則會接獲通
知,以便得知當局接獲有關投訴及正在進行調查。若
案情嚴重,警方會考慮免除涉案警務人員擔任正在接
受調查的職務。
24.議員關注到現行機制是否足以防止發生警務人員
"揑造證據"的事件,以及對作出該違紀行為的人員施
加的懲罰是否具有足夠的阻嚇作用。保安局副局長1
表示,根據現行機制,警務人員在處理證據時須受到
所屬上司的密切監督。加強投訴制度亦可收阻嚇之效
。警隊認為防止警務人員"揑造證據"的最好方法,是
透過審慎的招聘工作和訓練,以便從長遠方面著手提
高警務人員的專業操守和價值觀,以之作為警隊的守
則。他又表示,當局會對證實涉及" 揑造證據 "行為的
警務人員提起刑事法律程序,他們最高可被判處入獄
7 年。相對於其他刑事罪行,此項刑罰已較為嚴峻。
如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採取刑事檢控行動,警方會考慮
採取紀律處分。
25.簡福飴議員對警方用以決定是否提出檢控的程序表
示關注。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回應時表示,警
署的值日官會決定輕微罪行的控罪。至於其他所有案
件,主管刑事調查小組的督察會決定有關的控罪。若
對證據是否足夠存有任何疑問或缺乏獨立的證據,便
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此外,法庭檢控主任會審核是
否有足夠證據,然後才進行檢控程序。簡福飴議員詢
問現時是否訂有任何機制,檢討當局有否輕率提出檢
控。警務處助理處長( 服務質素 )表示,警方會研究每
宗被判無罪的案件,以便找出檢控失敗的原因。此外
,法庭如認為警方以不當方式就有關個案提出訴訟,
會判令警方支付訟費。
26.由於議員對處理關於"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的機制
仍深感關注,在主席的建議下,議員同意擧行特別會
議,以便更深入研究有關事宜。為方便進行討論,主
席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以下資料:
- 警方及警監會在過去3年接獲的有關"揑造證據"
的投訴個案數目;警方如何處理該等個案、查
明屬實的投訴個案數目、提出刑事檢控/作出
紀律處分的個案數目,以及對有關警務人員施
加的懲罰;
- 處理尚在審理中而有關"揑造證據"的投訴個案的
詳情,以及在過去3年,此類尚在審理中的個案
的數目及結果;
- 警方如何處理獲法庭裁定無罪/罪名成立的"揑
造證據"個案;及
- 對涉及不同市民互指對方不是的個案,警方會
以甚麼準則決定誰人可獲釋放,其他人則須被
檢控?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將於1998年3月12日上午10時
45分擧行特別會議。)
VI. 香港警務處的新通訊系統
(臨立會CB(2)1017(05)號文件)
27.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向議員簡介參考文件的內容
。他指出,警務處刑事情報科及毒品調查科現時共用
一套通訊系統,作為運作上的支援。該套系統在1980
年開始使用,現已日漸老化及經常失靈。此外,由於
該套系統已經過時,警隊在採購零件作維修用途方面
亦日見困難。為了提高刑事情報科及毒品調查科的工
作效率及成效,以達到其運作上的需要,警隊建議動
用 1 億9,800萬元購置一套新的通訊系統。如獲得財務
委員會批准撥款,新通訊系統將於2000年9月啟用。
28.警務處總電訊工程師回答李啟明議員的提問時表示
,警隊內不同科部現時使用的通訊系統約有10套。至
於招標程序,他表示當局會邀請有興趣的團體及人士
進行公開投標。警隊會在眾多投標申請中挑選最適當
的賣家。
29.主席及簡福飴議員就建議中的通訊系統的經常性開
支提出查詢,警務處總電訊工程師回應時解釋,有關
當局須向電訊管理局支付電訊牌照費用,因為該局現
以營運基金的方式運作。關於通訊系統平均保養及配
件費用的經常性開支,是參考警隊現時使用的通訊系
統的維修保養合約款額估計得出。根據所得的統計資
料,通訊系統的保養及配件費用通常是該系統非經常
性開支的3至5%,相類通訊系統的平均壽命是12年。
30.主席提述參考文件第2(丙)段,並對現有通訊系統有
否足夠的防御設施,防止任何人未經許可擅自進入該
系統一事表示關注。警務處助理處長( 刑事 )表示,鑑
於現時科技先進,加上現有通訊系統已使用了18年,
刑事情報科及毒品調查科正面對現有通訊系統的防御
設施不足的限制,以致未能防止任何人未經許可擅自
進入該系統。為解決此問題,刑事情報科及毒品調查
科的警務人員在透過通訊系統進行通訊時,均會使用
密碼。
31. 議員對該項建議表示支持。
VII.根據《基本法》擁有居留權的內地兒童申請在
香港定居的事宜
(臨立會CB(2)1017(06)號文件)
32.保安局副局長3向議員簡介臨立會參考文件的內容
,該文件列述在批准內地合資格兒童來港定居方面的
最新情況。她告知議員,在每天 150 個單程通行證配
額中,指定預留予合資格兒童的分額數目已由45個增
至60個,此外,另有10名合資格兒童可藉著未經指定
簽發對象的分額獲准來港。以這個數目計算,這批尚
未成年的合資格兒童可全數於兩年半內來港。在1997
年7月1日至1998年 1 月底期間,共有10 388名兒童根
據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來港。保安局副局長 3 表示,鑑
於最近數宗由法院審理有關應否批准內地合資格兒童
來港定居的個案所帶來的嚴重影響,政府當局已就有
關判決提出上訴。她指出,其中一項判決對居留權證
明書計劃是否合法、《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
的追溯效力,以及非婚生地位的問題均造成影響。政
府當局已就上述判決中有關非婚生地位的部分提出上
訴,上訴法院將於1998年 3 月初就此進行聆訊。她補
充,另一項判決把居留權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在香港以
外地方出生而不論年齡的中國公民,只要他們的父親
或母親在他們出生後的任何時間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們便可擁有香港居留權。政府當局亦已就此項判
決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的判決可能會導致大量在內地
居住的此類兒童有資格來港定居,但政府當局並沒有
和受到該項判決影響人士有關的統計資料。她向議員
保證,當局會藉著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以及單程通行
證配額制度下每天60個的分額,確保以有秩序的方式
批准合資格兒童來港。
33.部分議員對於和發給居留權證明書有關的若干事宜
表示懷疑,政府當局回應時作出以下澄清:
- 根據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所有來港定居的申請均
須於內地提交。當局是和內地有關當局進行討論
後實施該計劃,以便合資格兒童可以有秩序的方
式獲准來港。為了簡化有關程序,雙方同意單程
通行證申請將同時被視作居留權證明書申請。內
地有關當局接獲上述申請後,會要求入境事務處
處長核實合資格兒童及其父母在港的地位,以確
保他們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
項規定擁有香港居留權。當局會經由內地有關當
局,向申請獲得批准的人士發出居留權證明書。
申請人須把證明書貼在其有效的單程通行證上。
- 在正常情況下,在香港以外地方(內地以外地區)
出生的中國籍人士如聲稱已獲得香港居留權,均
可申領身份證。至於議員查詢在此類人士中,是
否有任何人在香港提交要求發給居留權證明書的
申請,政府當局答允以書面提供更詳細資料。
- 女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如暫時離開香港,並在離
港期間誕下子女,入境事務處處長在該名母親提
交入境許可證申請後,或會容許該名新生嬰兒隨
母親一同入境。作出此項安排的原因是該名母親
是本港的合法居民,她本可在港誕下其子女,在
此情況下,該名兒童將自動享有在港居留的權利
。在內地居住的母親並非香港的合法居民,其子
女亦通常不可在港出生。因此,實不宜把上述兩
種個案相提並論。
34.關於批准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
項規定擁有居留權的內地合資格成年子女來港的現行
安排,部分議員提出以下各點:
- 持雙程通行證來港及逾期逗留的成年子女可否
以在逾期逗留期間,已根據《基本法》第二十
四條第二款第 (三) 項規定取得居留權為理由,
申請在港永久居留。
- 如上文(a)段所述的成年子女須被遣返,他們可
否在內地申請單程通行證;內地有關當局會否
在他們被遣返後向他們施以任何懲罰,例如禁
止他們申請單程通行證。
- 政府當局是否備有任何關於此等成年子女在內
地申請單程通行證的輪候制度的資料。
35. 政府當局回應議員所提各項事宜時提出以下各點:
- 政府當局並不鼓勵人們逾期逗留,因此,所有逾
期逗留的人士均須返回內地,並在內地提交單程
通行證及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
- 以政府當局所知,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款第(三)項規定擁有香港居留權而被遣返的人
士,可輪候指定預留予合資格兒童的分額。
- 為免來港定居的合資格兒童數目大幅增加,政府
當局會繼續與內地有關當局保持密切聯絡,以確
保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
定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合資格兒童以有秩序的方式
來港。實施計分制度,從而提高審批單程通行證
申請所採取的準則的透明度,正是當局透過與內
地有關當局擧行會議而取得的其中一項重大改進。
36.保安局副局長3回應廖成利議員的查詢時表示,在
每天 150 個單程通行證配額中,當局已指定每天預留
60個分額,以供分配予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二款第(三)項規定擁有香港居留權的所有兒童。她擧
例指出,在1998年 1 月,在獲准來港的50名合資格兒
童中,有4名屬年逾20歲的成年子女。
37.葉國謙議員提述臨立會參考文件第7段時表示,法
院在審理上訴個案時倘作出對該類兒童有利的判決,
他對有關事故所帶來的影響感到關注。保安局副局長
3 表示,由於上訴個案尚在審理中,政府當局不宜就
該宗個案發表任何意見。她強調無論如何,政府當局
預期不會出現有大量此類兒童湧入香港的情況,因為
他們在來港定居方面,仍須受制於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以及單程通行證配額制度下指定預留予合資格兒童
的分額。然而,議員提醒政府當局不要低估此類合資
格兒童的數目,並促請當局在等候法院作出判決之餘
,考慮採取各項應變措施。
38.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楊孝華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等候法院就其居留問題作出裁決的成年子女已獲得
保釋。在法律程序完成後,他們將會被遣離香港。在
此情況下,他們不得在港受僱工作。
39.黃宏發議員詢問當局根據何種準則,決定對逾期逗
留的人士作出遣送離境令。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
,原則上所有逾期逗留的人士均會被遣離香港。不過
。入境事務處會仔細研究每宗個案,然後才作出遣送
離境令。根據《入境條例》,入境事務處處長獲賦權
行使其酌情決定權,以值得同情的理由容許此等人士
在香港逗留。有關方面會根據個別的個案,給予此種
只會在例外情況下作出的許可。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務
處處長所作決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向入境事務審裁處
提出上訴。
40.程介南議員提述本地報章報道的一宗個案,並詢問
在何種情況下,持工作簽證來港的華籍居民可獲得永
久居留權。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根據《入境條
例》的規定,非法在港逗留的人並無慣常在港居留的
權利,被施加逗留條件的人通常亦不符合申請在港永
久居留的資格。持工作簽證來港的人士須申領身份證
。假如他們連續 7 年在港逗留,便可享有根據法律獲
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資格。由於議員提及一宗獨立
個案,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同意研究該宗個案的詳細
情況,並以書面向議員進一步作出澄清。
41.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制訂具體計劃,協助根據《基本
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擁有香港居留權
的合資格兒童,特別是年逾20歲的成年子女盡快來港
定居。保安局副局長 3 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繼續
與內地有關當局保持密切聯繫,並向其反映本地人士
對此事的意見。當局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情況,並不
時進行檢討,以確保合資格兒童盡快以有秩序的方式
來港。
VIII. 台灣旅客及外地旅客的入境簽證
(臨立會CB(2)1017(07)號文件)
42.由於時間所限,此事將押後至1998年3月12日擧行
的特別會議討論。
IX. 會議結束
43. 會議於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0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