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14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月22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馬逢國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宏發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簡福飴議員
羅祥國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缺席委員:

程介南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胡經昌議員*
張漢忠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孝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香港警務處處長
許淇安先生

香港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馮兆元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B
郭譚佩儀女士

消防處消防總長
許競平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長
梁兆康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
李少鍇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范偉明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麥桂炘先生

香港警務處高級警司
馮國安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保安局副局長2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C
范偉明先生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黃達甫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馬淑霞小姐
I.通過1997年11月20日及1998年1月8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901及CB(2)903號文件)

1997年11月20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1998年1月
8日特別會議的紀要英文本第7段所載"worth"一字以
"worthwhile"取代後,該份會議紀要亦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臨立會CB(2)892(0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在1998年2月19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
議討論下列事項:
  1. 有關邊境禁區及禁區紙的政策

  2. 實施跨部門工作小組就《法律改革委員會拘捕
    問題研究報告書》提出的建議的進度報告

  3. 警務人員揑造證據的問題

  4. 根據《基本法》擁有居留權的內地兒童申請在
    香港定居的事宜

  5. 台灣旅客及外地旅客的入境簽證
鑑於待議事項數目眾多,議員同意在1998年2月19日擧
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的會議時間將延長半小時(由
下午2時30分至5時)。

事務委員會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3.主席表示參加1998年1月20日前往政府飛行服務隊參
觀的活動的議員普遍認為,有關方面已向他們充分講
解政府飛行服務隊的工作、限制,以及購置直升機以
取代現有直升機隊的建議。簡福飴議員回應羅祥國議
員時表示,他信納政府當局就需要更換現有直升機一
事作出的解釋,並會支持該項建議。在主席的建議下
,議員同意不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此事。

III.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臨立會CB(2)883號文件)

4.主席請議員通過小組委員會的報告。

5.主席回應陳財喜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小組委員會曾
討論可否在現有懲教機構的大樓進行高空發展或興建
多層監獄設施,以增加懲教機構的收容額。政府當局
解釋,多層監獄設施不利於進行有效的管理及保安控
制。小組委員會接納此項解釋,因而並未將此點列作
建議之一。在廖成利議員的建議下,議員同意把小組
委員會就此事進行的商議納入報告內。

秘書

6.議員通過報告第16段所載的建議,並接納小組委員
會建議採取的以下行動:
  1. 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意見書,並致函荃灣臨時
    區議會,爭取其對在陰澳興建新監獄設施的擬議
    計劃的支持;及

  2. 由小組委員會主席動議議案,促請政府當局盡快
    解決監獄過分擠迫的問題。
(會後補註: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的
修訂本已加入小組委員會就興建多層監獄設施一事進
行的討論,該份文件載於1998年1月27日送交議員參閱
的臨立會 CB(2)929號文件。第6(a)段所述的兩封函件
亦已於1998年2月13日寄出。)

IV.1997年罪案情況
(臨立會CB(2)892(02)號文件)

7.警務處處長應主席所請,詳述與1996年罪案情況相比
之下的1997年罪案情況。他指出,1997年對警方來說是
十分繁忙的一年,因為香港在年內擧行了主權移交典禮
及1997年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周年會議。儘管如此
,該年的整體罪案率及罪案數字卻分別下跌至過去24及
18年來的最低水平。

搜獲毒品

8.警務處處長表示,販毒及濫用藥物是警方優先處理的
問題。與1996年的有關數字相比之下,1997年搜獲的海
洛英及大麻數量分別減少了45及86%。

9.馬逢國議員查詢搜獲毒品數量有所減少的原因何在,
警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搜獲的毒品數量有所減少的主
要原因,是毒販不再利用香港作毒品貯存及分銷中心。

青少年問題

10. 警務處處長表示,1997年的被捕青少年數目輕微超
過5900人,比起1996年的被捕青少年數目減少了7.9%。
在暴力罪案及與毒品有關的嚴重罪行中被捕的青少年數
目,更分別下跌了 7及 55%。然而,政府當局十分重視
此問題,並會加強向青少年進行此方面的教育。

非法入境者

11. 警務處處長表示,雖然在1997年第一季有大量非法
入境兒童湧入本港,但與1996年的有關數字相比之下,
被捕的非法入境者數目卻減少了 23%。警務處處長表示
,警方是透過與廣東有關當局的合作,得到這項令人滿
意的成績。

12.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回應簡福飴議員的提問時表
示,在1996及1997年,因觸犯罪行而被捕的非法入境者
總數分別為1 505及1 043人,他們主要涉及盜竊、搶劫
、爆竊及偽造旅行證件的罪行。在主席的要求下,警務
處助理處長(刑事)答允提供統計資料,就被捕非法入境
者數目與被捕人士總數作一比較。

政府當局

13. 警務處處長表示,警方會繼續執行其在邊境的職務
。野外巡邏支隊與邊境區合併後,警方便可靈活調配資
源。當局已添置數艘巡邏艇,用以對付海上的非法入境
活動。

經濟衰退所帶來的罪案

14.陳財喜議員擔心近期出現的金融危機可能會令1998
年的罪案情況惡化。警務處處長回應時表示,警方會增
加商業罪案調查科的人手,以及增撥人員執行前線職務
,以應付因為經濟衰退而可能有所增加的商業罪案、盜
竊案及爆竊案。

綁架案

15. 馬逢國議員對未經擧報的綁架案表示關注。警務處
處長回應時表示,警方會調查每宗可疑的個案,但有關
的受害人如不與警方合作及提供有關資料,警方將難以
採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他促請市民擧報罪案及向警方
求助,並強調警方在偵查綁架案方面的破案率相當不俗
。在主席的要求下,警務處處長答允提供資料,說明法
庭對被裁定觸犯綁架罪的人所判處的刑罰,以便議員了
解有關法例是否具有足夠的阻嚇作用。

政府當局
與內地及海外有關當局的合作

16. 警務處處長表示,警方會繼續與內地及海外執法機
關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以便一同處理各種罪案如販毒
、非法入境及有組織嚴重罪案。

V.改善消防安全基金
(臨立會CB(2)892(03)號文件)

17. 陳財喜議員提述臨立會CB(2)892(03)號文件所載的
資料時,就巡查舊式樓宇消防安全標準的人手,以及為
改善此等樓宇的管理而制訂的計劃提出查詢。保安局副
局長2表示,消防處及屋宇署將分別增設114及23個職位
,實施法例中有關改善舊式商業建築物消防安全的建議
、加強進行巡查及執法工作,以及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
意識。消防總長補充,消防處在1997年曾進行超過
13 000次和商業處所消防安全標準有關的巡查工作,至
於在1996年進行的有關工作則約有5 000次。在 1997年
,就所有類型處所進行的巡查工作共有約113 000 次,
比1996年增加了逾18%。保安局副局長2解釋,提交改善
舊式商業處所消防安全標準的法例,是政府當局優先處
理的工作,因為此類樓宇訪客數目眾多,且有發生火警
的潛在危險。當局會檢討是否需要再行擴充有關的機制
,以便涵蓋其他類型的樓宇。高級房屋事務經理表示,
有9個地區已成立由數個政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大廈管
理統籌小組及大廈管理委員會。大廈管理統籌小組負責
識別在大廈管理如保安、消防安全標準及樓宇結構方面
出現問題的樓宇,並在獲得有關業主的同意後,把此等
樓宇列為需要實施全面改善樓宇管理工作的目標樓宇。
自1985年以來,有超過1 100 幢樓宇被識別為目標樓宇
。至目前為止,其中逾 480幢樓宇的大廈管理問題已獲
得糾正,並從目標樓宇名單上除名。另有 671幢大廈仍
名列目標樓宇名單上,需要繼續進行改善工作。大廈管
理統籌小組在完成改善工作或識別新的目標樓宇後,每
年均會更新該份目標樓宇名單。

18.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陳財喜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
解釋,擬議的《1998年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條例
草案》規定,有關方面必須改善各項消防裝置及樓宇結
構,包括逃生途徑、滅火和拯救通道及耐火結構。此擧
將有助改善在1987年前建造的舊式商業建築物的消防安
全。現行的《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則會提高商住
樓宇中訂明商業處所的消防安全標準。

19. 主席及廖成利議員詢問當局採取何種準則,釐定改
善消防安全基金(下稱"消防基金")的數額及審批貸款申
請。保安局副局長 2表示,設立消防基金的目的,是向
訂明商業處所及指明商業建築物的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
提供協助,以提高或改善其處所及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標
準。政府當局已蒐集關於進行改善工程以達到擬議標準
的估計費用的資料。根據所得資料及可能受影響樓宇的
估計數目,政府當局認為一筆 2億元的周轉貸款基金,
將足以應付該基金首3年的運作。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
由於設立消防基金的目的是按照擬議法例的規定改善舊
式商業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標準,因此,當局會按照最優
惠利率收取貸款利息,而且不會對每宗申請設定貸款上
限。

20.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主席的查詢時表示,《消防安全
(商業處所)條例》界定的訂明商業處所的業主亦有資格
申請貸款。政府當局預期在此類處所的業主中,約有
10%會申請貸款,至於在 1973年前建造而將會受到修訂
法例影響的商業建築物的業主,則有約20%會申請貸款
。政府當局會根據運作上的經驗檢討消防基金。

21. 馬逢國議員對申請人的法律責任表示關注,保安局
副局長 2回應時表示,當局的初步構想是規定以有關處
所或建築物作為申請貸款的抵押。消防處已成立工作小
組,制訂消防基金的運作細則。

22.杜葉錫恩議員對租戶需要承擔的費用表示關注。保
安局副局長2表示,根據現行法例,租戶只須為訂明商
業處所及指明商業建築物進行較為次要的改善消防裝
置的工作。

23.為方便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建議作出更詳細的研究,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於1998年3月向財務委員會提交批准
撥款成立該基金的建議時提供更多資料,說明當局用
以釐定貸款額的各項假設、審批貸款申請的準則及消
防基金的運作細則。

VI. 非法勞工問題
(臨立會CB(2)892(04)號文件)

24.保安局副局長2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
交的參考文件的內容。他指出,非法勞工包括潛入本港
工作的非法入境者,以及持有效證件入境,但因在港工
作而違反逗留條件的人。議員察悉入境事務處在1997年
採取的行動次數有所增加,被捕及被檢控的非法勞工數
目則普遍下降。

25.陳榮燦議員從參考文件第8段得悉,被捕和被檢控的
非法勞工數目並不相同。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時表示,
根據現行政策,當局會對非法入境者採取即捕即解行動
。只有在發現非法入境者在港非法工作,當局才會提出
檢控,而有關的非法入境者在定罪後則可能被判監禁。
政府當局亦就獲取充分證據證明僱主與僱員之間存有僱
傭合約,從而向非法勞工及其僱主成功提出檢控一事,
指出其所面對的各種困難。

26.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陳榮燦議員進一步提出的問題時
表示,在1996年修訂有關法例後,對非法勞工及其僱主
判處的平均刑罰已較前嚴厲。他擧例指出,在港非法工
作的平均罰款已由1995年的500至1,000元增至1997年的
1,500至2,000元,僱用非法勞工的平均罰款亦由1995年
的1,500至2,000元增至1997年的4,000至5,000元。此外
,在1997年有76%非法勞工及50%非法勞工僱主在定罪後
被判監禁或暫緩執行的監禁刑罰,1995年的相關數字則
分別為15及5%。保安局副局長2表示,導致被捕和被檢
控非法勞工數目下降的原因,是法庭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當局實行反偷渡措施和行動、對可疑旅客入境實施嚴
密的管制,以防可能屬非法勞工的人進入本港,以及促
進此方面的社區教育。他重申政府當局會繼續加強突擊
搜查僱用非法勞工的黑點,例如建築地盤。

27. 杜葉錫恩議員對非法勞工及其僱主的判刑有所不同
表示關注。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任何人在未經許
可的情況下受僱或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可被判罰
款或監禁,確實的判刑則由法庭決定。政府當局答允提
供法庭對被裁定僱用非法勞工的人判刑的資料。

28. 李啟明議員就拘捕及檢控非法勞工僱主的數字提出
查詢,保安局副局長2回覆時表示,在 1996年因僱用非
法勞工而被拘捕和檢控的僱主分別有 1705及580人,至
於1997年的相關數字則分別為1 303及371人。關於建築
地盤負責人在發薪日前向警方擧報非法勞工的情況,入
境事務處助理處長表示,目前並無證據顯示建築地盤主
管在發薪日前向警方或入境事務處擧報非法勞工,是一
項常見的做法。

29. 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馬逢國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在1997年因來港目的可疑而在管制站被拒絕入境的人
士中,超過 80%與非法受僱有關。在馬逢國議員的要求
下,政府當局同意按國籍、性別及拒絕入境理由 (如有
的話),提供被拒絕入境人士的分項數字。

30. 杜葉錫恩議員對當局處理輸入勞工問題的措施表示
關注,尤其是家庭傭工被僱主強迫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
的問題。她詢問在此情況下,當局會否准許此類僱員轉
工。保安局副局長 2答稱,《1997年僱傭(修訂)條例》
獲通過成為法例後,政府當局可檢控調派輸入勞工從事
未經許可的工作的僱主。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進一步表
示,根據現時的行政安排,倘家庭傭工能證明他們別無
他法,只能執行此類未經許可的工作,他們便會獲准轉
工。然而,政府當局認為不宜把此項規定加入有關的規
例中,因為此擧會妨礙當局處理僱傭合約糾紛的效率及
靈活程度。

31. 羅祥國議員表示在市民的印象之中,政府當局往往
在傳媒報道有關情況後才對非法勞工採取執法行動。保
安局副局長 2強調,政府當局有主動對非法勞工採取執
法行動。擧例而言,當局於1997年在西貢進行了12次執
法行動,導致 73名非法勞工及5名非法勞工僱主被捕。
在 1997年,當局在全港各區共進行了1 897次行動,較
1996 年增加了17%。羅祥國議員建議就擧報非法勞工給
予金錢上的獎勵,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此
項建議難於實行,而且當局須研究其成本效益。他指出
現時由有關部門為打擊非法勞工問題而定期進行的執法
行動,已證實行之有效。

VII.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之下的上訴渠道
(臨立會CB(2)892(05)號文件)

32.保安局副局長2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
的內容。他表示政府當局的目的是在1998 年2月向臨時
立法會提交《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規例》,並希望該規
例可在本年度會期內獲得通過。

33.保安局副局長2指出,政府當局花費了若干時間草擬
該規例,目的是避免人事登記審裁處和擬議上訴委員會
的職權出現重叠。此外,為申請不獲批准的申請人訂立
機制,使其可就關乎國籍及居留的決定提出上訴,對政
府當局來說是一項全新的工作。

34.保安局副局長2回應廖成利議員時表示,不論有否設
立上訴機制,任何人如因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香港特
別行政區護照條例》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皆可就該
項決定尋求司法審核。經考慮到其中所涉及的費用及時
間後,當局設立擬議上訴委員會的目的是提供較為簡單
的上訴機制。他表示自《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於
1997年7月通過成為法例以來,在當局處理的逾 40萬宗
申請之中,只有30宗申請遭拒絕受理,理由是該30名申
請人未能達到國籍或居留方面的規定。在該30名申請人
中,並無一人提出上訴。既然所有申請遭拒絕的申請人
均有資格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加上擬議規例規定上
訴委員會可處理就其成立前所作決定提出的上訴,政府
當局認為沒有必要設立臨時上訴委員會。

VIII. 會議結束

35. 會議於下午4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3日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