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2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S/1/97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6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缺席委員:

程介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副局長
方志偉先生

保安局助理局長
高國耀先生

懲教署助理署長
彭詢元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
杜偉義先生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李燦楊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2)529號文件)

1997年10月9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繼續討論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問題
(臨立會CB(2)300(02)、CB(2)462(01)、CB(2)475(01)及
CB(2)528(01)號文件)

重建現有設施以增加懲教機構的收容額

2. 廖成利議員詢問可否在現有懲教機構的大樓進行高空
發展,以增加該等機構的收容額。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
,除該等在1975年以前建成的舊式監獄外,大部分懲教
機構均樓高數層。政府當局認為多層樓宇並非安置懲教
機構囚犯的合適地點,因為在這方面須顧及保安及管理
問題。從提供合標準懲教設施的角度而言,和擴充現有
設施相比之下,興建新監獄設施是較理想的長遠解決辦
法。保安局副局長表示,新監獄設施例如赤柱監獄範圍
內的重建工程,以及規劃中位於陰澳的監獄設施,在設
計方面均已顧及橫向及縱向擴展所帶來的限制,充分考
慮到有關用地的最適當用途。

3.為方便小組委員會對廖成利議員所提建議作較深入的
研究,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作出分析,找出管理樓高9至
10層的較高監獄設施,和管理只有 4至 5層高的監獄設
施相比之下,將需要多少額外的人力資源,並把分析
結果提供議員參考。

管理懲教機構所需的人手

4. 主席表示,由於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情況持續已久,
因此,根據既定的懲教機構收容額釐定管理該等機構所
需人手的做法並不合理,得出的結果將較實際所需人手
為低。為確保懲教機構保安完善及管理得宜,懲教人員
的數目須和懲教機構囚犯人數成正比。保安局副局長答
稱,現時懲教機構的人手調配方式,與例如警隊及消防
處等其他紀律部隊的做法無異。他表示,懲教機構囚犯
數目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研究此事時應從較廣的角
度着眼,以便同時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其他資源及支援
服務的供應情況。解決懲教機構過分擠迫問題的長遠方
法是增加懲教機構的收容額,同時增撥額外的人手資源
及提供更多輔助器材和服務。

5.懲教署助理署長告知議員,以高度設防監獄的工場所
採用的集體監管方式而言,監獄職員與囚犯的比例是
1:20至1:25不等。懲教署預料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問題
,應不會嚴重危及該等機構的保安。保安局副局長補
充,懲教署實際上會以靈活的方式,在懲教機構內部
及各機構之間進行人手調配。在保安方面出現緊急事
故的罕有情況下,懲教署亦可向轄下的應急支援組或
警方求助。

預計中的懲教機構收容額不足之數

6.議員察悉就全港監獄的過分擠迫情況而言,平均的
比率是21%。根據現時的預測,即使包括陰澳的新監
獄設施在內的所有發展計劃均已完成,至2003年時,
懲教機構宿位將仍有3 000個的不足之數。議員擔憂當
局若不制訂更多計劃增加懲教機構的宿位,過分擠迫
的情況將會進一步惡化。保安局副局長告知議員,
3 000個宿位的不足之數,是根據1996年一項預測推算
出來的。政府當局現正研究以一套更精密的模式進行
預測工作,俾能在評估日後的宿位不足情況時,能把
更多因素列入考慮範圍。他表示政府當局正從供應方
面著手研究解決宿位不足問題的措施。除了較早時在
臨立會 CB(2)300(02) 號文件匯報的計劃之外,政府當
局亦正研究若干項新的建議,以增加懲教機構的收容
額。保安局副局長答應待獲得較具體的資料時,盡快
向小組委員會作出匯報。

7.懲教署助理署長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當局在籌
劃及設計各懲教機構時已預留一定程度的彈性,讓懲
教機構可暫時接收比認可收容額多出15至20%的囚犯
,而又不會為機構內的保安及管理工作造成任何即時
及嚴重的威脅。懲教署總部會負責進行統籌工作,監
察懲教機構的過分擠迫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就作出調
整的幅度提供意見。對於擁有較新穎設計、屬於開放
式囚室的監獄設施而言,可以接受的超額收容囚犯數
目可能會較高。政府當局澄清,超額收容的囚犯數目
並不屬於懲教機構認可收容額的一部分。

8.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允在適當時提供下列資
料:

  1. 就預測懲教機構宿位不足之數的新舊模式作出的
    比較;

  2. 預計中至2003年時的懲教機構宿位不足之數;及

  3. 除陰澳以外,當局有否考慮在其他地點興建新的
    監獄設施。
非囚禁式刑罰

9. 總警司向議員扼要介紹警司警誡計劃的背景及現況
(臨立會CB(2)475(01)號文件)。他表示該計劃的涵蓋範
圍已在過去數年加以擴大。自1995年起,其範圍已擴
大至包括18歲以下的青少年罪犯。當局現正考慮進一
步擴大該計劃,使之適用於涉及輕微毒品罪行的青少
年罪犯,但所涉及的必須是小量毒品,而有關的青少
年屬於初犯,所涉罪行亦不構成販毒罪。在該計劃下
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數目,已由1992年的2 515人上
升至1996年的3 884人。由於近年青少年罪犯所受到的
對待有所改善,尤其是在提供專業輔導及善後輔導服
務方面,故當局亦鼓勵高級警務人員以警誡方式處理
更多涉及青少年罪犯的個案。

10.廖成利議員詢問,若把警司警誡計劃的範圍擴大至
涵蓋65 歲或以上的人,是否有助紓緩對懲教機構宿位
需求的壓力。總警司回答時表示,屬於 65歲或以上的
年齡組別,且被檢控必須出庭應訊的人為數不多。因
此,擴大該計劃的適用範圍以涵蓋上述人士,對於紓
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情況並無多大效用。關於把該計
劃的年齡限制放寬至18歲以上人士的建議,總警司表
示把年齡限制設定於18歲的理據,是社會人士普遍接
納任何人只要年滿18歲,便應已由青少年過渡至成人
階段,因此,他們應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該計劃的
主要目的是在適當的情況下,利用作出警誡而非提出
檢控的方式,使青少年罪犯避免蒙上刑事罪名成立的
污名。保安局副局長補充,非囚禁式刑罰如社會服務
令,均適用於14歲以上的人士。

11.總警司回答一項進一步提問時表示,警方在大多數
情況下不會向即將年滿18歲,且估計須進行大量輔導
及跟進工作的罪犯作出警誡。在此等情況下,採用其
他懲教措施是較佳的處理方法。

12.杜葉錫恩議員認為現時香港單親家庭數目日漸增加
,政府應加強向該等會在該計劃下接受警誡的青少年
的家人提供所需協助。高級社會工作主任表示會記下
此項意見。他表示社會福利署的家庭服務中心及感化
服務組現時均有進行此方面的工作。

13.根據臨立會CB(2)528(01)號文件附件A所載,主席察
悉獲判無罪或給予非囚禁式刑罰如罰款及緩刑的青少
年罪犯數目,由1992年開始直至1996年均有下降的趨
勢。另一方面,在警司警誡計劃下接受警誡,或接受
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的罪犯數目卻有所增加。政府當
局應主席的要求,答允擬備參考資料,列出由1992至
1996年,每年被判處3種非囚禁式刑罰(即警司警誡計
劃、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的青少年罪犯的分項統計
數字。

14. 關於臨立會CB(2)528(01)號文件所載問題1(b)的回覆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澄清,在1995及1996年,未能完成
感化令所載規定的罪犯比率分別為28及25%。此類罪犯
包括再被定罪及已不知所蹤的罪犯,或需要對之採取其
他自新措施的罪犯。就1995及1996年而言,再被定罪的
罪犯比率分別為12.5及10.7%。

各懲教計劃下的青少年罪犯

15.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臨立會CB(2)528(01)號文件第
1(b)項回覆提及的各項懲教計劃,包括為青少年罪犯而
設的教導所、勞教中心、戒毒所及懲教機構。近年青少
年罪犯再被定罪的平均比率約為25%,其中勞教中心及
教導所的罪犯的再被定罪比率有頗大差別,前者是 5%
,後者則為30%。

根據《入境條例》第38(1)(b)及41條提出檢控

16. 保安局副局長表示,當局如發現內地非法入境者在
港非法工作,便會根據《入境條例》第 38(1)(b)條提出
檢控,犯此罪者可被判監禁刑罰。上訴法院制定的判
刑指引是監禁12至15個月。任何人如違反逗留條件,
當局便會根據《入境條例》第41條提出檢控,一般而
言,此類人士會被判較輕的刑罰。保安局副局長表示
,除非法工作的罪行外,第38(1)(b)條亦同樣適用於其
他刑事罪行。截至1997年10月31日為止,在根據第38(1)
(b)條被檢控及判處監禁的411名內地非法入境者當中,
有162人過去曾根據同一條文被定罪。由於非法入境者
可能會被控多項罪名,而且可能因非法工作以外的其他
罪行而被檢控,因此,當局根本沒可能將再被定罪的內
地非法入境者數目進一步細分,得出重犯非法工作罪行
的非法入境者數目。懲教署助理署長補充,在 411 名根
據第38(1)(b)條被判刑的內地非法入境者中,有98人年齡
未滿21歲,其中19名青少年罪犯過去曾根據同一條文被
定罪。政府當局並沒有把單單因為非法工作而被檢控的
內地非法入境者區分開來。

17.杜葉錫恩議員認為非法工作在性質上並不屬刑事罪行
,判處非法入境勞工監禁刑罰可能會違反人權。政府當
局同意就檢控非法在港工作的非法入境者並對其判處監
禁刑罰,會否牴觸《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一事作出書面
回覆。保安局副局長表示,有關非法工作的現行政策,
旨在針對越來越多非法入境者試圖來港找尋工作的情況
而實行阻嚇措施。如改變有關政策,特別是在本港過渡
後的短時間內作出有關轉變,便會向蛇頭及可能來港的
非法入境者傳遞一項錯誤的訊息,導致有更多非法入境
者湧入本港之虞。

入獄一天計劃及周末拘留

18.議員同意部分海外國家向被判短期監禁的罪犯實施的
入獄一天計劃及周末拘留,均有相當嚴重的弊端。因此
,該兩項計劃對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情況所起的作用
,均可不予考慮。

收養家庭計劃

19.高級社會工作主任表示,在香港招募12歲以上青少年
罪犯的收養父母並不可行。部分志願團體在向青少年罪
犯提供類似協助方面取得相當理想的成績,但大部分接
受此類協助的罪犯都只觸犯了一些輕微罪行,根本不會
成為懲教機構的囚犯。

香港城市大學就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的成效進行研
究後擬備的報告


20.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將於下次會議討論該報告。

日後的工作

21.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將在下次會議進行內部討論,
以便就紓緩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情況的方法訂定若干初步
建議,供政府當局研究。與此同時,小組委員會要求政
府當局在1997年12月10前,就當局為解決該問題而現正
研究的任何新建議,提供有關的詳情。

III. 下次會議的日期

22.下次會議訂於1997年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
擧行。

IV. 會議結束

23.會議於下午4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5日



*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