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67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S/1/97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懲教機構過分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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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10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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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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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陳財喜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江華議員
缺席委員:
廖成利議員
*
出席公職人員:- 保安局副局長
- 方志偉先生
- 懲教署助理署長
- 彭詢元先生
- 副首席政府律師
- 張維新先生
-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 李燦楊先生
- 保安局助理局長
- 高國耀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 胡錫謙先生
I.跟進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問題
(臨立會CB(2)300(02)、CB(2)409(01)及CB(2)462(01)號
文件)
非囚禁式刑罰
政府當局回答議員有關青少年判刑問題的查詢時表示,
判刑的目的是幫助犯人改過自新。一般來說,法院不會
判處16歲或以上及21歲以下的人入獄,除非法院認為沒
有適用於該人的其他判決方法。
2. 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同意就下列事項提供資料及
作出分析:
- 在過去5年內,被捕的21歲以下青少年罪犯數目、
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被判監禁或判以非囚禁式
刑罰的青少年罪犯數目及獲判無罪釋放的人數;
及
- 比較曾重犯同一罪行的青少年囚犯數目及被判非
囚禁式刑罰的青少年積犯數目。
3.關於臨立會CB(2)462(01)號文件附件A所載各項選定的
非囚禁式刑罰,政府當局表示此等判刑方案對幫助犯人
改過自新具有一定的效用。高級社會工作主任告知議員
,香港城市大學最近就青少年罪犯自新計劃的成效進行
研究,結果顯示社會人士對社會服務令計劃及感化服務
計劃均甚表支持。政府當局答應提供該報告的研究結果
,供議員參閱。
4. 議員察悉在警司警誡計劃下,約三分之一於1996年被
捕的青少年曾遭警誡。保安局副局長回應議員時建議邀
請警方代表出席下次會議,向議員簡介該計劃。
(會後補註:有關警司警誡計劃的小冊子已隨臨立會CB
(2)475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5. 向議員簡介就其他國家所採用的非囚禁式刑罰進行檢
討的結果(臨立會CB(2)462(01)號文件附件B)。保安局副
局長及懲教署助理署長表示,政府當局已詳細研究各項
方案,並認為此等方案均不適用於本港。擧例而言,本
港擠迫的居住環境會對若干方案如收養家庭、家中拘留
、宵禁及電子監禁的成效造成嚴重限制。此外,海外國
家採用的非囚禁式刑罰大多僅以青少年罪犯為對象,本
港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問題則主要涉及成人監獄,故該
等方案並不能用以紓緩有關問題。
6. 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以開明的態度檢討各項解決此問
題的方案。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參考文件內載有入獄一
天計劃及周末拘留的短處,但卻值得對這兩個方案作進
一步的研究。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告知此兩個判刑方案可
用以處理何類罪行,以及估計所涉及的囚犯數目。
7. 議員又要求政府當局進一步研究收養家庭計劃的可行
性,以及把提供家庭服務的安排擴展至青少年罪犯是否
可行。
外籍囚犯
8. 懲教署助理署長提供過去5年,在剔除來自內地的中國
籍囚犯後,有關外籍囚犯的年終統計數字如下:
年份 | 囚犯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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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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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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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 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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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 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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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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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非法工作的非法入境者
9.懲教署助理署長告知議員,根據《入境條例》(第115
章)的規定,任何人如觸犯未經准許而入境及留下,以
及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即會遭受檢控。懲A教署並無
備存內地非法入境者重犯在港非法工作的罪行的統計數
字。保安局副局長澄清,非法入境的內地人士將會在被
捕後立即被遣返。內地非法入境者如在港非法工作,均
會被檢控並判處監禁。合法進入本港但須受逗留條件規
限而不准在港工作的旅客,如被發現在港非法工作,即
會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在1997年頭9個月內,約有 160名
不包括內地非法入境者在內的外籍人士被控在港非法工
作,並被判處監禁刑罰。被判監禁的內地非法入境勞工
則約有 500 人。政府當局答應提供《入境條例》中相關
條文的節錄,供議員參閱。
10.保安局副局長表示,監禁刑罰能有效阻嚇試圖非法入
境並留港工作的非法入境者。同時,政府亦已採取其他
防範措施,阻止非法入境勞工大量湧入本港,例如加強
邊境監察工作、提高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的罰款額及加
重其刑罰、加強進行宣傳,以及採取多項行政措施,包
括推出專為外地勞工簽發的*W*字頭身份證。此等措施
亦非常有效。保安局副局長表示,對於任何在政策上作
出改變的建議,例如放寬非法勞工的監禁刑罰,當局均
須仔細研究其可能帶來的後果。
11.議員認為沒有內地非法入境者重犯在港非法工作的罪
行的數據資料,將無法準確評估監禁刑罰帶來的阻嚇作
用。保安局副局長同意與入境事務處跟進此事,研究能
否收集此方面的統計資料。
12.杜葉錫恩議員表示,非法入境勞工一般會被判監禁15
個月。她認為法院在作出裁決時只會依據入境政策行事
,而非按照有關個案的個別情況作出決定。保安局副局
長答稱,法例已訂明可判處的刑罰,法院大可在法律容
許的範圍內判刑。政府當局無權干預法院的決定。副首
席政府律師表示,倘有關個案所涉罪行的性質非常相近
,判刑指引將適用於若干類別的罪行。擧例而言,非法
入境個案、和毒品有關的個案及搶劫案都訂有判刑指引
。判刑指引的目的是令所判刑罰趨於一致,以免出現不
必要的混亂情況。就非法入境勞工而言,由於他們在港
別無居所,因此,可以選擇的判刑方案非常有限。在大
部分情況下,法院只能判處監禁或無罪釋放。現有的15
個月判刑指引是上訴法院在1988年實施的。然而,此項
指引並無任何約束力。在若干情況下,裁判官在考慮到
例如健康或人道理由的其他因素後,往往會判處較輕的
刑罰。副首席政府律師補充,15個月的判刑適用於非法
入境的非法勞工。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的人,例如在訂明
時限內有權在港逗留但卻不可工作的非法勞工,所獲判
處的刑期將會少於15個月。
13.杜葉錫恩議員指出,非法入境勞工的問題應從僱主方
面着手解決。政府當局表示,政府一直按照此方針行事
。當局於去年曾就有關法例作出若干修訂,調高聘請非
法勞工的僱主所須繳付的罰款及加重其刑罰。該等僱主
亦可能會和非法入境勞工一樣,被判15個月監禁。
非因暴力罪行入獄的外籍囚犯
14.政府當局提供以下補充資料:
(截至1997年10月10日)
罪行 | 囚犯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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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偽造身份證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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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屬於他人的身份證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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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偽造旅行證件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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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逗留條件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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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囚犯
15.議員察悉,有關把願意返回原居國家服刑的外籍囚
犯移送回國的事宜,將會在 1997年11月20日保安事務
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政府當局表示,該類外籍囚犯
的數目,在本港現有600名外籍囚犯中只佔一小部分。
倘未能獲得有關囚犯的同意,以及與有關國家並未訂
立任何雙邊安排,便不能把外籍囚犯移送回國。政府
當局應議員的要求,同意把要求返回原居國家的外籍
囚犯數目及當局與所涉國家有否訂立移交囚犯安排的
資料,載入1997年11月20日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的討
論文件內。
16.至於香港與內地之間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保安
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仍未和中央人民政府商談此
事。政府當局已決定優先處理和司法制度與香港相近
的國家,即普通法適用地區訂立移交安排的事宜。在
1997 年7月1日前,本港已與約20個國家訂有雙邊協議
。與移交囚犯有關的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是香港
當局必須信納被判刑人士在移送回國後,將會獲得相
當於他們在港時所獲待遇的對待。保安局副局長補充
,與奉行不同司法制度的國家進行磋商,將會更加困
難。
17.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盡快與內地當局展開討論,因為
磋商結果對內地及香港的囚犯均會造成影響。主席認
為,為確定處理此事的迫切程度,政府當局應找出如
訂有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將會有多少名在港服刑
的內地囚犯願意返回國內服刑。
增加懲教機構收容額的新工程
18.議員察悉,雖然政府當局現正進行若干重建工程,
而計劃在陰澳興建的新監獄設施預計將於2003年落成
,但根據現時的預測,至2003年時,懲教機構宿位將
仍有約3 000個不足之數。議員關注到若不增加監獄設
施,懲教機構過分擠迫的情況在極短時間內將漸趨惡
化。保安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將會定期檢
討及更新收容額不足的估計數字,而且現正研究以一
套更精密的模式進行預測工作。該模式會把罪案率的
改變、成功拘捕罪犯的比率及法院判處的刑罰等因素
列入考慮範圍。政府當局亦同時從供應方面入手,研
究解決有關問題的長遠方法,以便提供更多懲教設施
。當局會在可以提出具體建議時,向保安事務委員會
作出匯報。保安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所有獲批准的
新工程項目均會如期進行而不會有任何阻延。懲教署
助理署長補充,懲教機構過分擠迫是全球各國均要面
對的問題。大部分國家在解決此問題時都會採取被動
的措施,增加懲教機構收容額以應付實際不足之數,
而不是在預料日後會出現宿位不足的情況下提供新設
施。
19.議員指出,大型工程通常需要5至6年的籌建時間方
可完成。鑑於現時的懲教宿位嚴重不足,議員籲請政
府當局在擠迫情況進一步惡化前設法解決此問題。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
20.下次會議訂於1997年11月6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擧
行。
III. 會議結束
21.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7日
*. . 另有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