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
供參考之用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研究本港懲教機構過於擠迫事宜小組委員會

目的

本文件提供議員要求獲得的資料,以便保安事務委
員會屬下的小組委員會研究懲教機構過於擠迫一事

政府為紓緩監獄擠迫情況而考慮的方案,及減
少監獄人口(特別是非暴力或已接受感化的囚犯)的
措施

2.正如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
資料文件內所述,我們處理監獄過於擠迫的問題的
策略,主要是從增加懲教機構宿位數目方面着手。

3.我們已考慮過可能使宿位需求降低的措施。不過
,我們依據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任何務求減低
宿位需求的方法都不可削弱政府在處理其他執法事
宜(例如維持治安、入境及海關管制)上的決心。換
言之,我們不可為了紓緩監獄擠迫而姑息養奸。我
們必須從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一方面是尋求可
能代替監禁懲罰的方法,另一方面是達到社會對罪
犯應在公平而又保障公安的情況下獲對待的期望。

非囚禁式判決方案

4.目前,法庭已有多項非囚禁式判決可供選擇,例
如感化令、緩刑、社會服務令,以及警司警誡計劃
。警司警誡計劃及把一些年青罪犯送交社會福利處
管轄的設施都已經有助降低懲教機構內囚犯數目中
的年青犯比例。當然,是否採取這些判決最終是由
法庭決定。

5.我們已考慮採用本港仍未採用的其他非囚禁式刑
罰方案的可行性,例如家中拘留、宵禁令、週末拘
留及電子監察。我們的結論是,這些方案不適用於
香港,因為它們可能帶來一些不容易解決的技術上
困難(例如電子器材被改動),或可能對社會構成威
脅。家中拘留限制罪犯留在家中,除非他需要外出
工作或作有限制性的活動,例如約見醫生。宵禁令
規定罪犯必須在每天訂明時段內留在指定的地方,
這些安排是視乎個別情況。週末拘留規定罪犯於週
末在監獄服刑,而其餘時間則獲自由回到社會。在
執行這些非囚禁式刑罰方案時,必須有方法去監查
罪犯是否遵從方案的規定,例如透過個別探訪,電
話聯絡及電子儀器監察。不過,電子器材未必是完
全可靠,因為有可能被改動或遇上技術上的毛病。
此外,受電子監察的罪犯仍可以接觸到不良份子、
毒品及其他惡行。假若這些措施不能適當地操作,
便可能對社會構成威脅。

幫助囚犯改過自新的基制

6.目前已有其他運作中的基制是對監獄擠迫產生附
帶作用的。首先,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生效的《長期
監禁刑罰覆核條例》可能對減低宿位需求有附帶作
用。該條例提供了一個額外工具,讓長期監禁刑罰
覆核委員會可以在合適的囚犯服完刑期前或在他們
的無限期刑罰改為有限期前把他們釋放,但他們須
接受監管一段期間。這安排原則上跟其他國家的假
釋制度類似。我們應注意此計劃的主要目的,是協
助合資格的囚犯改過自新,而它對減低懲教設施的
需求壓力只能起輕微的附帶作用。

7.第二,行政長官亦可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
》批准提早釋放個別囚犯,但釋放是受制於條件。
同樣,這些安排對監獄擠迫的影響輕微。

8.第三,宿位的需求已因減刑制度有所減少。根據
《監獄規則》,囚犯無須服滿全部刑期,他最多只
需服三分之二的刑期,條件是他必須在獄中表現勤
奮及行為良好。在考慮給與任何減刑或提早釋放的
安排前,必須考慮囚犯改過自新的進度、其再度融
入社會的能力,以及保障社會安全的需要等等。現
行的安排,已妥善考慮這些因素。純粹為了改善監
獄的擠迫情況而提早釋放囚犯,對囚犯和社會都沒
有益處。

檢討監禁從內地非法來港工作者的做法

9.大多數在本港被捕的從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
都被遣返而無須經過檢控程序。只有觸犯了刑事罪
行或非法就業的非法入境者,才會被檢控。檢控就
業的非法入境者的政策始於一九八八年,目的是對
非法入境者來港工作所做成的日益增長壓力作出阻
嚇作用。監禁他們的目的是對那些嘗試非法來港找
尋工作的人發出明確的阻嚇訊息,讓他們知道這類
行為是要付出代價,而這代價便是入獄。刑期的長
短由法庭決定,政府無法控制。因非法就業而被判
刑的從內地來港的非法入境者,約佔囚犯總數的5%
(即約600名囚犯)。

10.雖然有些人可能認為我們現行的政策沒有任何阻
嚇作用,但我們不可忽視取消這政策的負面影響。
放棄或鬆懈我們對來港就業的非法入境者的強硬政
策,可能會減輕監獄擠迫約5%,但過渡後迅即改變
政策,無論改變是那麼輕微,都可能會給予蛇頭和
意圖非法入境的人錯誤的信息,鼓勵多至不能接受
的非法入境者來港就業。這不單會對邊境管制造成
負面影響,而且會構成香港勞工界一個嚴重憂慮。

把囚犯送返原居地

11.《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生
效,該條例就被判刑人士移交自己國家服刑的安排
,作出規定。條例的目的,是把囚犯送返一個沒有
語言和文化隔閡的環境,使其親友可定期探望他們
,從而協助他們改過自新。

12.該條例規定,作出移交前,須事先得到囚犯本身
、接收國當局,以及移交國當局三方面同意。香港
的囚犯如希望獲移交原居地服刑,須向懲教署提出
申請。自一九八九年起,有25名囚犯已獲移交自己
國家服刑。在未獲得囚犯本身及其國家有關當局同
意前,我們不能強行把囚犯移交其原居地。移交囚
犯可能對紓緩監獄擠迫有附帶作用;不過,這只是
附帶好處,對監獄擠迫的影響不大,而我們並沒有
能力控制囚犯是否希望獲移交。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