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參考文件
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
擁有居留權的內地兒童申請來港定居事


引言

本文件報告有關內地合資格兒童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定
居的情況。

背景

2.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所有合法大陸移民均按照
大陸管制內地人士移居港澳的政策及本港協助家庭團聚
的政策,獲批准來港定居。《基本法》第24(2)(3)條生效
以後,合資格兒童可來港定居,是依據法律而行事﹐而
非因行政措施使然。《1997年入境(修訂)(第 3 號)條例》
落實《基本法》第24(2)(3)條,並施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起生效的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根據這個計劃,合資
格兒童來港仍須受單程通行證(單程證)配額制度所規管。

3. 為了將臨時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向內地當局反映﹐入境
事務處處長已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將臨時立法會保安事務
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廿五日召開的會議的紀錄送交
內地當局。

合資格兒童來港的問題

4. 根據手頭可得的最佳資料,我們估計截至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仍在輪候來港的合資格兒童(20歲以下) 共有
66 000人 。至於內地合資格的成年子女的數目,我們並
沒有統計數字。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每天 150
個單程證配額中,指定預留予合資格兒童的分額數目,
已由45個增至60個,另外會有10名合資格兒童可透過非
指定的分額獲批准來港。按這個進度,這批合資格兒童
可全數於兩年半內來港。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
九八年一月底,根據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來港的合資格兒
童共有10 388人。

法院個案的影響

5. 《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通過以後,許多合
資格兒童的父母認為這條法例違反《基本法》第24(2)(3)
條,乃提出訴訟。有四個代表個案獲得當局批出法律援
助,以進行司法覆核。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原訟法庭
裁定該條例乃合法,並確認該條例的追溯效力。不過,
法庭同時裁定,一名兒童能否根據《基本法》第24(2)(3)
條獲得“合資格兒童”的身分,決定因素在於其所生於
何人這一事實,而非父母的婚姻狀況。換言之,按照法
庭的裁決,非婚生子女亦可如婚生子女一樣,享有香港
的居留權。

6. 有關兒童及他們的父母已入稟法院,就裁決中對他們
不利的事項提出上訴。政府則已入稟法院,就有關非婚
生子女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院將於一九九八年三月
五日開始聆訊。

7.另一代表個案是關於《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
的條文。條例規定在香港以外地區出生的子女,出生時
其父母親最少一方必須在港有居留權,他們才可獲得香
港的居留權。81名在父母雙方均未獲得香港居留權之前
出生的內地兒童,他們的父母在《基本法》本身並無這
些條款的情況下,認為這些條文違反《基本法》第24(2)
(3) 條,乃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原訟法庭於一九九八年
一月十九日聆訊這宗個案,其後在一月二十六日裁定申
請人勝訴。我們已就這項判決提出上訴。正如法官亦承
認,這項判決會帶來嚴重影響,因為這項判決實際上是
把居留權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在香港以外地區出生的中國
籍人士。他們不論年齡,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其後獲得居
留權,便享有香港的居留權。不過,只要居留權證明書
計劃繼續實施,這類人士仍須領取單程證才可來港定居。

8. 受法院個案影響的兒童已獲保釋出外,並可在訴訟未
結束前,暫准留港。其間,他們可以向本地學校提出入
學要求,或向教育署要求協助,以便入學。入境事務處
會就個別個案情況而定,容許他們暫時入學。

未來路向

9.我們會繼續密切注視情況,確保合資格的兒童能夠迅
速和有秩序地來港。我們同時會密切留意法院訴訟的進
展。

保安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