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及貿易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75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TI/1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2月12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主席)
楊釗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武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吳亮星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宜弘議員
詹培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全部議程項目

工商局局長
俞宗怡小姐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II

海關關長
李樹輝先生

助理海關關長
潘揚光先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
張錦輝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曼怡小姐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曼怡小姐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

工業署署長
何宣威先生

工業署助理署長
王天予小姐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鄭錦榮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VI

工業署署長
何宣威先生

工業署助理署長
陳選堯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鄭錦榮先生
應邀列席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項目IV

消費者委員會

總幹事
陳黃穗女士

商營手法事務部首席主任
韋文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確認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1)457及621號文件)

1997年10月13日及11月3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449號文件)

2.議員察悉消費者委員會回應政府當局題為"香港的競爭
政策"報告而發表的新聞稿。

III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
(臨立會CB(1)622(01)號文件)

3.工商局局長應主席邀請解釋此條例草案的目標,就是
透過推行管制製造光碟的發牌制度及規定所有在香港生
產的光碟必須印有來源識別代碼,以便在來源方面防止
和管制盜用版權。雖然此條例草案或許不能徹底消除盜
用版權問題,但卻顯示當局在這方面的工作向前邁進了
一步。當局與版權擁有人根據此條例草案的條文通力合
作,會提高執法行動的成效。

牌照

4.一位議員要求當局澄清,發牌制度如何能防止持牌製
造商生產盜版光碟。海關關長表示,根據此條例草案,
執法機關有權在合理時間內無需手令巡查所有領有牌照
的處所。若發現持牌人生產沒有製造商代碼的光碟,將
可予以檢控。此外,由於巡查人員可審閱與該業務有關
的任何簿冊和文件,因此可查出製造商有否違法生產超
過各有關生產定單所需數量的光碟。然而,海關關長承
認,沒有製造商代碼的盜版光碟若已在零售市場內分銷
,會難以追查其來源。

5. 至於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在條例草案中訂明一個由提交
申請日期起計的指定期限,並在此段期間內通知申請人
其牌照不獲簽發或續期的理由,工商局局長表示,除在
條例草案中訂明該期限外,海關關長可發出內部指引,
以確保當局及時處理牌照申請。

6. 關於牌照費用,工商局局長向議員保證,該費用會定
於收回成本的水平,而不會包括與執法有關的開支。預
計初步牌照費用約為數千元,有效期為 3 年。牌照資料
隨後若有更改,當局不會收取額外費用。

7. 有關識別盜版光碟的問題,馬逢國議員建議政府當局
為光碟分銷商建立一套中央註冊制度。工商局局長對行
業自願成立該制度表示歡迎。關於條例草案在發牌規定
方面的成效,馬逢國議員憂慮政府當局在巡查未領牌製
造商時仍會遇到困難。

製造商的代碼

8.一位議員關注偽造製造商代碼的問題,工商局首席助
理局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正考慮要求製造商將其識別
代碼刻在鑄模上(因鑄模較為昂貴及較難取代或偽造),
而非將代碼刻在壓模上。此外,科技設備可有助鑑定這
些代碼的真偽。

9. 馬逢國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可與國際唱片業協會
聯絡,要求該會撥出其部分識別代碼,供本地光碟製造
商使用,他表示,國內及部分歐洲國家均採用這做法。
工商局局長解釋,此條例草案沒有規定使用特定種類的
代碼,是讓營運商可靈活選擇本身的識別代碼。馬逢國
議員雖同意需要靈活性,但仍然認為國際唱片業協會的
代碼可提供劃一的基礎,作識別用途。製造商若希望在
光碟上另加額外代碼以加強保障,亦可以這樣做。

10.至於政府當局會否考慮規定轉口光碟必須使用製造商
的代碼,工商局局長強調,條例草案的精神,是防止香
港成為盜版光碟的製造中心。有關轉口貿易的盜版問題
,會由《版權條例》等其他法例處理。馬逢國議員提醒
當局,若不妥為規管光碟進口的問題,合法商人的利益
將會受到損害。

罪行

11.一位議員認為,未經領取有效牌照而製造光碟的最高
刑罰僅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並不足夠,他詢問政府
當局會否考慮加重刑罰,特別是對屢犯者的刑罰。工商
局局長表示,此條例草案是整套保護知識產權法制的一
部分,觸犯此條例草案者亦可能會根據其他有關條例而
被檢控,所導致的全部刑罰可能相當沉重。工商局局長
補充,由於《版權條例》已規定將製造設備充公,因此
條例草案並無包括類似條文。不過,為求清晰起見,當
局正尋求法律意見,確定是否需要在條例草案中重新加
入有關充公設備的條款。

公眾諮詢

12.工商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仍在考慮諮詢期間所收到
的意見,並會試圖將各項建議,例如充公設備的條款,
適當地納入條例草案的修訂擬稿。工商局局長應議員請
求,承諾編製一份諮詢期間接獲的建議清單,顯示條例
草案提交臨時立法會時,該等建議是否獲政府當局採納
或否決。

IV 競爭政策
(臨立會CB(1)444號文件)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13.部分議員詢問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內不設非政府代表
的理據何在。工商局局長解釋,該諮詢委員會將檢討有
關促進競爭的各項政策事宜,因此只適宜包括政府官員
作為核心成員。不過,當局會在有需要時邀請有關的本
地或海外專家參與討論研究。政府當局會在諮詢委員會
運作一段時間後,檢討諮詢委員會是否需要設有非政府
的代表。關於推行 "香港的競爭政策"報告所概述的措施
,工商局局長表示,這些措施對政府當局方面不會有重
大的財政及人手影響,但或需為消費者委員會 (消委會)
撥出額外資源,使其能繼續在本港進行促進競爭的工作。

14.一位議員詢問,立法機關的議員可否如消委會一樣,
轉交議題予諮詢委員會研究。工商局局長表示,她不能
代表財政司司長以其諮詢委員會主席的身份發表意見。
然而,她證實,在重要的政策事宜方面,政府當局會考
慮議員的意見。

15.關於香港電訊有限公司最近收購訊聯電信有限公司一
事,工商局局長證實,此事未經諮詢委員會討論,但她
相信電訊管理局在批准有關申請時,已顧及收購對電訊
業整體競爭情況的影響。

與消費者委員會擧行會議

16.消委會總幹事雖歡迎當局設立諮詢委員會,以及發表
一份政策聲明,列明促進競爭的目標和指導原則,但她
對政府當局拒絕引進全面的競爭法例表示失望。她促請
政府當局宣布何時會檢討是否需要訂立該項法例。在此
期間,諮詢委員會應提出若干措施,以確保所宣布的政
策可達致最大的效用,例如公布一套清晰的程序,以處
理有關公營及私營業務違反競爭經營手法的投訴;設立
一個蒐集投訴資料的中央數據庫,並就研究競爭政策的
討論,定期發表報告。不過,消委會總幹事感謝工商局
局長承諾會為消委會撥出額外資源,供該會繼續進行促
進競爭方面的工作。

17.就有關香港的競爭政策是否與美國一類的海外經濟體
系配合的問題,消委會總幹事在回應時表示,與香港的
情況不同,很多已發展經濟體系已制訂競爭法例。雖然
各經濟體系的競爭法例或有不同,普遍的原則是禁止橫
向和縱向的合謀協議和防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美國
的情況而言,行業的經營手法,例如對市場整體競爭有
影響的公司合併,會由一個專責的競爭當局進行調查。
工商局局長在回應主席時指出,由於個別經濟體系的歷
史、結構及宗旨並不相同,故不適宜作出直接比較。儘
管美國有其競爭法例,但同時亦訂有一項反傾銷法,對
其貿易夥伴的大規模進口行動施加限制,以保障其本地
市場。她強調,香港雖然沒有制訂整體的競爭法例,但
仍被視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系。再者,經濟體系
是否有競爭法例,與其競爭力似乎不成正比。

V.科學園
(臨立會CB(1)620及622(02)號文件)

18.至於與工業邨及工業科技中心等一類目標同是促進製
造業增長及發展的其他機構比較,科學園有何不同的問
題,工商局局長解釋,設立工業邨的目的僅是為那些不
能在普通多層工廠大廈經營的工業提供土地,而工業科
技中心是專為容納高科技公司而建造,以便進行科技轉
移,而最重要的,是為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支援服務,在
其關鍵的最初數年實行培育計劃。科學園則可視為工業
科技中心概念的伸延,透過其與金融界、工業界及商界
,高等教育界及本地、內地及世界其他地方以科技為基
礎的機構的聯繫,提供有利高科技發展的環境,並會提
供如協助機構取得融資和專利註冊的服務。科學園會順
理成章地成為新科技開發及商品化的園地。

19.至於科學園與行政長官在其1997年施政報告中所提出
的高層委員會的關係,工商局局長表示,高層委員會的
目標是令香港成為亞太區產品發明中心,科學園是有助
達致該目標的其中一項主要基建設施。工商局局長告知
議員,楊振寧博士已基於健康理由,拒絕出任高層委員
會的主席,而政府當局將需物色另一位合適的人選,讓
行政長官在適當的時候考慮。

20.羅祥國議員察悉,籌備委員會建議在入園條件準則中
刪除每間公司須調配25%的僱員從事高科技工作,以及
把銷售利潤的15%用作研究發展用途的規定;他並詢問
此項建議的理由。工業署署長澄清,有關僱員調配及注
資的指導原則維持不變。刪除該等規定僅是為了讓日後
成立的科學園公司在訂定有關的比率時有較大的靈活性
。唐英年議員同意有靈活處理的需要,因為入園條件準
則限制過大,會減低準租戶的與趣。

21.吳清輝議員認為籌備委員會應參考如新加坡及日本等
其他國家的經驗,釐定若干指標,讓科學園公司可據此
等指標評估科學園的成效。工業署署長對該位議員的建
議雖表示讚賞,但由於科學園要到2001年下半年才開始
運作,檢討要到2003年才可進行,他認為該建議並不實
際。現時制定的指標或未能顧及亞太區在這段期間內的
急速發展。吳議員仍認為訂定指標對日後評估科學園的
成就,至為重要。

22.關於科學園的支援基建設施,工業署署長向議員保證
,如房屋及污水處理系統等一類的設施,將在科學園開
始運作前落成。此外,附近的沙田污水處理廠擴建後,
會有助舒緩科學園污水處理系統所承受的壓力。

VI 信貸保證計劃
(臨立會CB(1)622(03)號文件)

23. 考慮到5億元的有限注資額,羅議員質疑信貸保證計
劃在協助中小型企業方面的效用。工商局局長解釋,從
貸款機構取得融資是中小型企業所面對的其中一項主要
困難。在推行信貸保證計劃以分擔不歸還貸款的風險後
,預計貸款機構會降低中小型企業須提供全面抵押的規
定,使中小型企業更容易及更快取得所需的貸款。至於
信貸保證計劃是否足夠的問題,工商局局長表示,信貸
保證計劃在同一時間可提供保證的貸款總額雖為計劃的
可用資本額,但由於保證期較短,在所保證的貸款償還
後,信貸保證計劃可為更多有需要的中小型企業提供保
證。儘管如此,該計劃是否足夠的問題,將在信貸保證
計劃開始運作一年後的檢討中一併考慮。一位議員雖支
持信貸保證計劃,但他促請當局盡快施行及檢討該計劃
,以配合中小型企業的需求。在東南亞地區最近發生金
融風暴後,此點尤為重要。

24.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有何措施以防止信貸保證計劃被
濫用。工商局局長澄清,由於貸款機構是貸款的提供者
,並需分擔不歸還貸款的風險,貸款機構有責任確保申
請人是否信譽良好。

25. 至於當局以何準則計算出信貸保證額的0.75%作為申
請費的問題,工商局局長解釋,定出此項收費是為支付
信貸保證計劃的營運開支和偶爾出現的拖欠款項。當局
已就此諮詢中小型企業委員會,該委員會認為此項收費
可予接納。至於信貸保證額的保險費用,工商局局長表
示,這是顧及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為其保單所收取的現
行保費。應議員的要求,工商局局長答允提供申請費的
計算基礎。

V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6.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1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時45分擧
行,以討論以下事項:

    -推廣商業及服務業;

    - 檢討應用研究發展計劃及合作應用研究發展
    計劃;及

    - 食米管制計劃。
2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