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
引言
本文件概述一項立法建議,以推行管制製造光碟的
發牌制度,並規定所有在香港生產的光碟,必須印
有來源代碼。
背景
2.香港竭力維持一個健全的保護知識產權制度。近
數個月來,生產光碟工廠的數目顯著增加。香港海
關在一九九七年九月首次突擊搜查三間生產盜版光
碟工廠,在行動中檢取了五條生產線和超過100 000
隻盜版光碟,價值逾7,000萬元。有鑑於此,實有需
要及時採取措施,授權海關人員更嚴密地監察生產
光碟的工廠,並防止這些工廠從事侵犯版權活動。
問題的性質
3.香港目前並沒有規定光碟製造商須向政府登記,
海關人員因而難以找到製造地點,也難以識辨有關
的經營人。他們沒有法定權力可例行巡查這些地方
。
4.此外,海關人員經常難以追查光碟來源,以決定
光碟有否侵犯版權。如規定光碟必須附有來源識別
,可助追查光碟來源的工作。
擬議法例的政策目標
5.我們的目標,是為在香港製造光碟訂定一個發牌
制度,並規定在本港生產的光碟,必須永久印有或
標明代碼,顯示製造的來源。
6.新的制度會盡量避免擾亂合法光碟製造商的業務
,同時,亦應有助執法機關識辨製造光碟的工廠,
授權執法人員巡視這些工廠,並確保在這些工廠內
製造光碟是合法的。我們的最終目標,是在來源方
面防止和管制盜用版權。
建議的法例
7.建議的法例名為《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該
法例規定光碟製造商必須領牌,以及在香港製造的
光碟必須有製造商的代碼(進口光碟除外)。發牌
制度會由海關關長(關長)負責管理。
製造光碟須領牌(草案第3條)
8.建議的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除非持有關長所發
的有效牌照,否則不得在香港製造光碟。就建議的
條例草案而言,任何人在本港擁有、指導、管理或
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業務,如範圍包括製造光碟,便
屬於在本港製造光碟。
9.草案第3(2)(a)條訂明,受僱於持牌人的人士並無刑
事責任。工商局局長亦可根據草案第32條制定規例
,訂明這項領牌規定的其他豁免條款(例如為方便
學術研究,便毋須領牌)。不過,現時工商局局長
並無計劃行使該項權力。
製造地點受牌照規定(草案第4條)
10.草案第4條規定,除了牌照指定的製造地點外,
持牌人不得在其他地點製造光碟。
登記和發牌(草案第5至7、9至11及27條)
11.登記制度務求簡易方便。申請製造商牌照的人,
須按指定的方法向關長提出申請。牌照申請書須載
列下述詳細資料--
- 申請人的個人詳細資料
- 製造光碟的地點
- 生產線的數目和生產量
- 光碟上須印有製造商的代碼
12.關長一經信納及核實申請人已提交所需的資料,
便可為申請人的業務登記,並發予牌照。申請人在
領取製造商牌照時,須繳付一筆費用。牌照有效期
為三年,有效期屆滿時須予續期,並繳交續牌費,
但更改資料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13.持牌人任何時候均必須遵守所有牌照規定,並必
須在領有牌照的製造地點的顯眼地方展示牌照。持
牌人有責任在資料更改後的30日內,向關長呈報(
草案第10條)。不過,如更改擁有權、製造地點和
製造商的代碼,須事先得到關長批准。
牌照的轉讓、撤銷等(草案第8和12條)
14.持牌人除非得到關長批准,否則不得轉讓牌照。
如持牌人已停止在香港製造光碟或觸犯任何重要的
發牌條件,則其牌照會被撤銷。此外,如持牌人犯
上侵犯版權罪行,關長亦可撤銷其牌照。關長必須
在作出決定後14日內,以書面通知持牌人撤銷其牌
照的理由。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草案第13條)
15.任何人如對關長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行政上訴
委員會上訴。他更可根據普通法,申請對行政上訴
委員會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核。
製造商的代碼(草案第14至15條)
16.製造商的代碼是指任何能顯示光碟製造來源的編
碼、標誌、標記、符號或裝置。法例規定每隻在本
港製造空白或預先記錄的光碟必須印有或標明製造
商的代碼,而所用的代碼必須為關長批准的其中一
種。
巡查和執法(草案第16至18條)
17.獲授權的人員有權無需手令而在合理時間內巡查
所有領有牌照的處所。巡查人員可審閱和抄印與該
業務有關的簿冊和文件,並可進行調查及在有需要
時搜查製造地點。此外,他們也可檢走和扣留與條
例草案所訂罪行有關的任何物品。
18.獲授權的人員如有理由懷疑某處地方違反本條例
草案的規定而製造光碟,或該處藏有干犯本條例草
案所訂罪行的證據,則該人員亦可進入和搜查該處
。在此情況下,該人員通常需要持有手令。
罪行(草案第20至26條)
19.任何人沒有有效牌照而經營、管理、指導或以其
他方式控制製造光碟的業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
,可判處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檢取的光碟和其
他物品(光碟母版和複製品的製作設備除外)亦可
被沒收。
20.在香港,生產沒有製造商代碼的光碟,即屬違
法,最高刑罰可判處第6級罰款(目前由50,001元至
100,000元)和監禁兩年。此外,檢取的任何物品(
光碟母版和複製品的製作設備除外),將會被沒收
。
21.任何人就申請牌照事作出任何虛假或誤導的陳述
,或提交任何虛假或誤導的資料,即屬違法,一經
定罪,可判處第1級罰款(目前由1元至2,000元)及
監禁三個月。觸犯較次要的發牌條件,亦會判處這
一級別的刑罰。
登記冊(草案第28條)
22.關長須備存記錄持牌人資料的登記冊,其中所載
的某些資料,可讓公眾查閱。我們建議,持牌人的
姓名、製造光碟的處所和經核准的製造商代碼等資
料,可讓公眾查閱。
其他(草案第29條和其後的條款)
23.草案第28至33條對其他事項作出規定,包括獲授
權人員的委任和須負的責任,以及關長發出而可用
以證明違反條例草案規定的證明書。草案第35至39
條相應修訂四條有關的條例,以便本條例草案得以
順利實施和執行。
24.本條例草案的擬稿載於附件。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25.據我們所知,差不多70%的本地製造商已在其光
碟上印有來源識別代碼。無論如何,在鑄模刻上代
碼的額外開支很少,可歸入製模的整體成本。
26.我們會設法收回處理牌照申請和續牌的成本,確
實的細則現正在擬備中。根據其他相若的發牌計劃
的經驗,有關費用將會佔持牌人總營運成本的小部
分。
27.我們正擬訂為光碟製造商而設的發牌計劃的運作
細節和人手需求。
過渡性安排
28.我們計劃在臨時立法會(臨立會)制定本條例草案
後,盡快實施新規定。不過,我們建議在三個月寬
限期後,才實施有關罪行的條文,好讓現時的光碟
製造商有合理時間辦妥申請手續,符合有關加上製
造商代碼的規定。
29.本條例草案並無追溯力,因此,在三個月寬限期
前在香港製造的光碟,即使沒有任何識別代碼,也
不會受到影響。
公眾諮詢
30.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我們邀請大約80間機
構,包括光碟製造商、版權業和法律界人士,就條
例草案擬稿提出意見。我們又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為這些機構舉行研討會,向他們解釋政府
的立法意向。到目前為止,我們接獲代表23間機構
的11份意見書,其中有些具體建議,促請政府把條
例草案擬稿的某些方面稍作修改(例如提高刑罰、將
標明製造商代碼的規定擴展至適用於在香港發售的
所有光碟、闡明海關關長在例行巡查及其他巡查工
作所具有的權力等),他們普遍支持實施簡單的發牌
計劃管制光碟的製造,以及強制性規定使用製造商
代碼。我們會試圖將這些建議適當地納入條例草案
的修訂擬稿,以供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議。
立法時間表
31.待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後,我們打算在一
九九八年一月向臨立會提交這項《防止盜用版權條
例草案》,並在一九九八年年中前實施所有新法例
的措施。
工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