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文件
信貸保證試驗計劃
引言
本文件列述設立信貸保證試驗計劃的建議。該計劃
為本港公司,特別是中小型企業1,提供與貨物出口
和服務輸出有關的付運前開支貸款的信貸保證。
背景
2.鑑於香港的公司當中,有大約98%是中小型企業
,因此極需為他們提供有利和方便營商的環境。當
局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成立了中小型企業委員會,以
找出影響本港中小型企業發展的問題,以及建議各
項措施,支援和促進中小型企業的發展。
3.該委員會了解到不能取得融資是中小型企業要面
對的其中一項主要困難。與大企業比較,中小型企
業在向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方面,要面對較多困難,
因為他們缺乏足夠資本資產作為扺押,或欠缺長期
信用紀錄,以證明他們的信譽良好。加上貸款機構
不願意拆放小額貸款,以及貸款機構通常收取較高
息率。因此,中小型企業委員會建議,作為解決問
題的第一步,應按下列原則設立有限度的信貸保證
計劃:
- 易於管理的範圍 " 即限於一方面或一種
開支;
- 分擔風險 " 即不歸還款項的風險,會由
信貸保證計劃管理人,信貨保證計劃客
戶和貨款機構三方共同承擔;以及
- 政府的風險限制 " 即應該設立由政府提
供保證的款額上限。
4.政府同意,推行信貸保證計劃會鼓勵貸款機構為
中小型企業提供貸款。鑑於香港的公司當中,大部
分是中小型企業,故此,促進中小型企業進一步發
展的措施,會繼而促進本港經濟的整體發展。因此
,我們接納中小型企業委員會的建議,並提議撥出
5億元推行信貸保證試驗計劃。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
年十月八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已率先公布這
項建議。
計劃的大綱
(A) 範圍:
5.我們建議信貸保證試驗計劃應集中提供出口前信
貸保證,因為借貸公司起碼持有售賣合約在手(詳
情請參看下文第10(e)及(f)段),可為交易提供一定
程度的保證,故此這計劃會有助減少保證人和貸
款機構所承擔的風險。此外,售賣合約會列明付
款日期,使有關方面可更易和更準確地計算出信
貸保證計劃所需提供保證的確實期限,進而確保
信貸保證計劃可為更多有實際需要的中小型企業
提供信貸保證。
(B)分擔風險
6.風險將由貸款機構、借貸公司及信貸保證計劃三
方面共同承擔。信貸保證計劃的保證額,將會限制
在獲批貸款額的50%或200萬元以內(以每宗貸款計)
,兩者以數目較少者為準。至於任何申請公司在同
一時間所接受的信貸保證計劃的保證額,均不得超
出600萬元。倘若借貸公司拖欠款項,信貸保證計劃
會向貸款機構償還獲該計劃保證的貸款額,但償還
款額須扣除任何由貸款機構所追回和應在公平基礎
下按比例攤分予信貸保證計劃的款項。我們相信,
獲提供保證的貸款額,會確保這項服務是由我們的
目標對象(即中小型企業)使用的。
(C)風險限制
7.信貸保證計劃在同一時間可提供保證的貸款額,
應以該計劃可動用的資本為上限。現建議向該計劃
一次過注資5億元。
(D)計劃的行政管理
8.信貸保證計劃將由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信保局)管
理。信保局是在一九六六年成立的一個法定機構,
根據規限該局的條例,獲授權向香港出口商提供信
用保險和信用保證,儘管至目前為止,該局只集中
於發展信用保險業務。為確保有風險限制,信貸保
証計劃的管理和財務均會完全獨立於信保局的其他
運作機制。
(E)參加計劃的認可機構
9.《銀行業條例》所規定的全部認可機構,包括持
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會獲
邀參加信貸保證計劃。
(F)合資格的申請公司
10.申請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準則,才合資格參加計劃
:
- 申請公司必須是香港的商品或服務出口
商,他們必須是按信貸條件由香港出口
貨物或輸出服務以履行售賣合約的一方
;
- 申請公司必須已在香港註冊或領有牌照
;
- 申請公司必須獲貸款機構根據其慣常的
審慎貸款準則,撇開欠缺抵押等因素,
評為信譽良好;
- 鑑於本港出口商日益趨向從其他國家採
購貨物,上文(a)項所謂出口貨物,亦包
括直接從供應國家輸往出口目的地的貨
物(可以途經或不經香港),但有關的銀
行及船運文件和向海外買家提供信貸
的決定均須在港辦理和作出;
- 以「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交單」
、「承兌交單」及「掛帳」等作為合約
規定的付款方式的出口亦符合參加計劃
的資格;
- 如服務供應商是按信貸條件向海外客戶
提供服務,則合約須附有適當文件,例
如載有合約重要條件(例如買賣雙方的姓
名、所需服務的說明、付款方式)的財務
文件,才符合參加計劃的資格。口頭合
約是不會被接納的;
- 只有由信保局提供信貸保險的出口合約
,才符合參加計劃的資格,這安排會為
申請公司增加保障,另一方面減低貸款
機構和貸款保證人的風險;以及
- 一般來說,只有信貸期不超過180日的出
口合約才符合參加計劃的資格。這項規
定與信保局提供付貨後保險的現行做法
和銀行界對貿易融資的做法一致。
(G)貸款性質
11.只要貸款是用以支付出口前的開支,貸款的用途
是沒有特別限制的。就這點而言,有關貸款即可用
作營運資本,用以購買原料、購置設備等。
(H)申請費
12.現建議只向申請獲批的公司收取申請費,而有關
費用會是信貸保證額的0.75%,主要用以支付信貸保
證計劃的營運開支和偶爾出現的拖欠款項。(成功的
申請公司必須繳付信保局的信用保險費用。據預計
,申請費和信貸保證額的保費的總額不會高於信貸
保證額的1%。)
(I)檢討機制
13.我們會在信貸保證試驗計劃實施一年後或更短時
間內(如有需要)檢討該計劃。檢討的範圍包括需
獲信貸保證計劃保證的貸款申請的數目和性質,計
劃中客戶拖欠款項的比率及其原因,計劃中的個別
客戶、認可機構、業內人士,以及其他關注團體的
反應。
公眾諮詢
14.我們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徵詢了中小型企業委
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支持上文概述的擬議信貸保
證計劃。我們現正諮詢業內人士和銀行界,以便為
這項計劃提供更多細節。
展望
15.我們計劃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向臨時立法會財務委
員會申請批准為信貸保證計劃撥款5億元,並希望能
夠盡快推行該計劃。
工商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註1.根據目前的定義,聘用少於100人的製造業公司,以及聘用少於
50人的其他行業機構,均視為香港的中小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