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文件

信貸保證試驗計劃

引言

本文件列述設立信貸保證試驗計劃的建議。該計劃
為本港公司,特別是中小型企業1,提供與貨物出口
和服務輸出有關的付運前開支貸款的信貸保證。

背景

2.鑑於香港的公司當中,有大約98%是中小型企業
,因此極需為他們提供有利和方便營商的環境。當
局在一九九六年七月成立了中小型企業委員會,以
找出影響本港中小型企業發展的問題,以及建議各
項措施,支援和促進中小型企業的發展。

3.該委員會了解到不能取得融資是中小型企業要面
對的其中一項主要困難。與大企業比較,中小型企
業在向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方面,要面對較多困難,
因為他們缺乏足夠資本資產作為扺押,或欠缺長期
信用紀錄,以證明他們的信譽良好。加上貸款機構
不願意拆放小額貸款,以及貸款機構通常收取較高
息率。因此,中小型企業委員會建議,作為解決問
題的第一步,應按下列原則設立有限度的信貸保證
計劃:

  1. 易於管理的範圍 " 即限於一方面或一種
    開支;

  2. 分擔風險 " 即不歸還款項的風險,會由
    信貸保證計劃管理人,信貨保證計劃客
    戶和貨款機構三方共同承擔;以及

  3. 政府的風險限制 " 即應該設立由政府提
    供保證的款額上限。

4.政府同意,推行信貸保證計劃會鼓勵貸款機構為
中小型企業提供貸款。鑑於香港的公司當中,大部
分是中小型企業,故此,促進中小型企業進一步發
展的措施,會繼而促進本港經濟的整體發展。因此
,我們接納中小型企業委員會的建議,並提議撥出
5億元推行信貸保證試驗計劃。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
年十月八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已率先公布這
項建議。

計劃的大綱

(A) 範圍:

5.我們建議信貸保證試驗計劃應集中提供出口前信
貸保證,因為借貸公司起碼持有售賣合約在手(詳
情請參看下文第10(e)及(f)段),可為交易提供一定
程度的保證,故此這計劃會有助減少保證人和貸
款機構所承擔的風險。此外,售賣合約會列明付
款日期,使有關方面可更易和更準確地計算出信
貸保證計劃所需提供保證的確實期限,進而確保
信貸保證計劃可為更多有實際需要的中小型企業
提供信貸保證。

(B)分擔風險

6.風險將由貸款機構、借貸公司及信貸保證計劃三
方面共同承擔。信貸保證計劃的保證額,將會限制
在獲批貸款額的50%或200萬元以內(以每宗貸款計)
,兩者以數目較少者為準。至於任何申請公司在同
一時間所接受的信貸保證計劃的保證額,均不得超
出600萬元。倘若借貸公司拖欠款項,信貸保證計劃
會向貸款機構償還獲該計劃保證的貸款額,但償還
款額須扣除任何由貸款機構所追回和應在公平基礎
下按比例攤分予信貸保證計劃的款項。我們相信,
獲提供保證的貸款額,會確保這項服務是由我們的
目標對象(即中小型企業)使用的。

(C)風險限制

7.信貸保證計劃在同一時間可提供保證的貸款額,
應以該計劃可動用的資本為上限。現建議向該計劃
一次過注資5億元。

(D)計劃的行政管理

8.信貸保證計劃將由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信保局)管
理。信保局是在一九六六年成立的一個法定機構,
根據規限該局的條例,獲授權向香港出口商提供信
用保險和信用保證,儘管至目前為止,該局只集中
於發展信用保險業務。為確保有風險限制,信貸保
証計劃的管理和財務均會完全獨立於信保局的其他
運作機制。

(E)參加計劃的認可機構

9.《銀行業條例》所規定的全部認可機構,包括持
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均會獲
邀參加信貸保證計劃。

(F)合資格的申請公司

10.申請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準則,才合資格參加計劃

  1. 申請公司必須是香港的商品或服務出口
    商,他們必須是按信貸條件由香港出口
    貨物或輸出服務以履行售賣合約的一方

  2. 申請公司必須已在香港註冊或領有牌照

  3. 申請公司必須獲貸款機構根據其慣常的
    審慎貸款準則,撇開欠缺抵押等因素,
    評為信譽良好;

  4. 鑑於本港出口商日益趨向從其他國家採
    購貨物,上文(a)項所謂出口貨物,亦包
    括直接從供應國家輸往出口目的地的貨
    物(可以途經或不經香港),但有關的銀
    行及船運文件和向海外買家提供信貸
    的決定均須在港辦理和作出;

  5. 以「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交單」
    、「承兌交單」及「掛帳」等作為合約
    規定的付款方式的出口亦符合參加計劃
    的資格;

  6. 如服務供應商是按信貸條件向海外客戶
    提供服務,則合約須附有適當文件,例
    如載有合約重要條件(例如買賣雙方的姓
    名、所需服務的說明、付款方式)的財務
    文件,才符合參加計劃的資格。口頭合
    約是不會被接納的;

  7. 只有由信保局提供信貸保險的出口合約
    ,才符合參加計劃的資格,這安排會為
    申請公司增加保障,另一方面減低貸款
    機構和貸款保證人的風險;以及

  8. 一般來說,只有信貸期不超過180日的出
    口合約才符合參加計劃的資格。這項規
    定與信保局提供付貨後保險的現行做法
    和銀行界對貿易融資的做法一致。

(G)貸款性質

11.只要貸款是用以支付出口前的開支,貸款的用途
是沒有特別限制的。就這點而言,有關貸款即可用
作營運資本,用以購買原料、購置設備等。

(H)申請費

12.現建議只向申請獲批的公司收取申請費,而有關
費用會是信貸保證額的0.75%,主要用以支付信貸保
證計劃的營運開支和偶爾出現的拖欠款項。(成功的
申請公司必須繳付信保局的信用保險費用。據預計
,申請費和信貸保證額的保費的總額不會高於信貸
保證額的1%。)

(I)檢討機制

13.我們會在信貸保證試驗計劃實施一年後或更短時
間內(如有需要)檢討該計劃。檢討的範圍包括需
獲信貸保證計劃保證的貸款申請的數目和性質,計
劃中客戶拖欠款項的比率及其原因,計劃中的個別
客戶、認可機構、業內人士,以及其他關注團體的
反應。

公眾諮詢

14.我們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九日徵詢了中小型企業委
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支持上文概述的擬議信貸保
證計劃。我們現正諮詢業內人士和銀行界,以便為
這項計劃提供更多細節。

展望

15.我們計劃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向臨時立法會財務委
員會申請批准為信貸保證計劃撥款5億元,並希望能
夠盡快推行該計劃。


工商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註1.根據目前的定義,聘用少於100人的製造業公司,以及聘用少於
50人的其他行業機構,均視為香港的中小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