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09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TP/1
交通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月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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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午8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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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點: |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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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員:
劉健儀議員(主席)
張漢忠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胡經昌議員
袁 武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李啟明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運輸局副局長
- 何鑄明先生
- 參與議程第IV至VII項的討論
- 運輸署署長
- 羅范椒芬女士
- 只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6)
- 黃慕玲小姐
- 總警司(交通)
- 黎伯熙先生
- 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技術服務)
- 李樹銘先生
- 參與議程第V至VII項的討論
- 運輸局副局長
- 鄒耀南先生
- 參與議程第V及VII項的討論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4)
- 鍾沛康先生
- 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
- 李胡韋珞女士
- 只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2)
- 盧世雄先生
- 運輸署助理署長(巴士發展)
- 黃振亞女士
- 只參與議程第VIII項的討論
- 運輸局局長
- 吳榮奎先生
- 運輸局副局長
- 羅德賢小姐
- 路政署總工程師(鐵路)
- 葉錫祺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只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 香港電車有限公司
- 董事總經理
- 易志明先生
- 業務經理
- 梁盈鈞先生
- 高級業務主任
- 陳慧賢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6
- 劉國昌先生
I.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1)720號文件)
1997年11月14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663號文件 ─ 在臨時立法會議員與屯門
臨時區議會議員擧行的會議上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的
運輸事宜
臨立會CB(1)681號文件 ─ 申訴專員擬備的的士發牌制
度調查報告摘要
臨立會CB(1)695號文件 ─ 在臨時立法會議員與南區臨
時區議會議員擧行的會議上轉交事務委員會處理的運
輸事宜
臨立會CB(1)750(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所擬關於《道
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附表8第6(c)段 ─ 發出宜於道
路上使用證明書的收費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750(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所擬關於增加
各項與交通有關的收費的參考文件)
2.議員察悉秘書處自上次會議後發出了上述參考文件。
III. 1998年2月13日會議的討論事項
(臨立會CB(1)714號文件)
3.議員同意在1998年2月13日擧行的下次定期會議上,
討論下列事項:
- 新大嶼山巴士(1973)有限公司的加價申請;
- 跨區巴士專用線計劃;及
- 水上運輸的未來發展。
4.議員審閱待議事項一覽表後,同意在1998年3月13日
擧行的定期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 電子道路收費計劃可行性研究情況報告;
- 快速公路路線指示標誌及限制區道路標記的改善
工程;及
- 機場鐵路工程的進展。
IV.酒後駕駛法例檢討
(臨立會CB(1)730(01)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5.議員普遍同意有需要收緊酒後駕駛法例訂明的體內
酒精濃度限制,以加強阻嚇作用。一位議員詢問當局
在何種情況下會於日間 (即上午8時至下午8時)進行呼
氣測試,以及會否考慮把呼氣測試的適用範圍擴大至
包括所有在日間發生的交通意外。
6.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 (技術服務) 回應時表示,在酒
後駕駛法例生效後,政府當局對酒後駕駛情況進行了
一項研究,結果發現在酒後駕駛引致的交通意外中,
約有95%是在晚上發生。有見及此,當局針對夜間交
通意外,規定牽涉其中的司機一律須接受呼氣測試;
至於在日間發生的交通意外,則只有那些造成傷亡的
嚴重交通意外,有關司機才須接受呼氣測試。他表示
,政府當局不會在現階段抽樣進行呼氣測試。警方只
會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嫌酒後駕駛的人體內含有酒精
的情況下,才會要求該人提供呼氣樣本。
7.關於測試程序的可靠程度,總警司(交通)解釋,涉嫌
酒後駕駛的人通常須在肇事現場路邊接受檢查呼氣測
試。若檢查呼氣測試結果顯示該人體內的酒精含量“
超出限度”,警方會把他帶往警務處總區總部,利用
更準確的呼氣分析儀器為他進行另一次呼氣測試,測
試結果可作為呈堂證據。由於人體內的酒精含量會隨
時間過去而下降,因此,當局建議修訂法例,准許警
方在警務處處長指定的認可“呼氣分析中心”迅速進
行有關測試。
8.一位議員詢問,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與參考文件附件
A(i)所載酒後駕駛導致司機死亡的意外所佔百分率,
兩者有何關係。關於這點,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 ( 技
術服務 ) 表示,相對來說,亞洲國家的酒後駕駛問題
不及其他國家嚴重,但在香港,酒後駕駛導致司機死
亡和造成交通意外的個案所佔百分率( 10% ),卻較新
加坡和日本等其他亞洲國家為高。他又表示,上述附
件載有世界各地有關酒後駕駛的統計數字概要,用意
只是供議員參考,而非作直接比較之用。
9.至於當局可否更明確地告知市民,在修訂酒後駕駛
法例後,駕車人士可喝多少分量的啤酒或其他酒類,
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 (技術服務)表示,標準分量因人
而異,視乎個人身體狀況而定,然而,參考文件第 6
段提供了一般指引。他又指出,實施酒後駕駛法例是
為了向市民傳達一個重要信息,就是切勿在喝酒後駕
駛。
10.議員留意到,在酒後駕駛法例下,假定涉嫌酒後駕
駛的人體內酒精含量超出法定限度,該人如拒絕提供
血液樣本,即構成罪行;而根據現行法例,警方只可
在醫院要求涉嫌酒後駕駛的人提供血液樣本。為簡化
有關程序,當局建議修訂法例,使要求和拒絕提供血
液樣本亦可在警署提出。署理運輸署助理署長 ( 技術
服務 ) 就此回應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提供血液樣
本的規定只適用於酒後駕駛法例所訂各項罪行。
11.議員又留意到,根據現行《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
例》,駕駛教師執照申請人如犯了《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下稱“該條例”)第39條(在酒精或藥物影響
下駕駛 ) 所訂罪行而被定罪,其駕駛教師執照須予取
消或將不獲續期。同樣地,任何人如在緊接其提出申
請前 5 年內犯了該條例第39條所訂罪行而被定罪,均
不得獲發駕駛教師執照。對於把如此嚴厲的駕駛教師
罰則延伸適用於該條例與酒後駕駛有關的其他條文,
主席質疑此擧理據何在。
12.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6)回應時表示,由於該條例在
1995年就酒後駕駛增補的新條文(即該條例第39A、39B
及39C條)所訂罪行的罰則,與該條例第 39 條所訂者相
同,因此,當局建議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適用於該條例第 39 條的制裁措施應予延伸,以至適用
於該條例第 39A、39B及39C 條。運輸署署長亦表示,
基於駕駛教師擔當的職責,當局期望他們能以身作則,
故此把駕駛教師罰則的適用範圍延伸至其他條文。然而
,主席指出,以現有草擬方式而言,該條例第39條旨在
針對較嚴重的罪行。她質疑政府當局會否單憑司機血液
中的酒精濃度超出法定限度這項理由,按該條例第39條
對有關司機採取法律行動。鑑於酒後駕駛法例訂明的酒
精濃度限制會收緊至每100毫升血液最高可含 50 毫克酒
精,對犯了這類罪行而被定罪的駕駛教師施予延伸後的
罰則,似乎過於苛刻。因此,她促請政府當局檢討此事。
V. 新界的士許可營業地區
(臨立會CB(1)730(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13.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回應議員的問題
時表示,新界的士駛往新機場的建議路線,將會是可
供採用的最直接路線。她又表示,除了在機場鐵路青
衣站的指定上落點外,新界的士將不可在荃灣區上落
客。有關建議付諸實行後,新界東部居民可乘搭新界
的士,經城門隧道直接抵達新機場。
14.至於擴大新界的士許可營業地區,會否對新界其他
地區的現有的士服務構成影響,運輸署助理署長 ( 渡
輪及輔助客運 ) 表示,新界的公共交通服務多年來已
改善了不少。自 1994 年至今,超過 20條專線小巴路
線、10 條專利巴士路線及100條居民巴士路線先後投
入服務。因此,擴大新界的士許可營業地區的建議不
會對新界居民造成重大影響,反而可讓新界的士為新
界居民提供直達赤鱲角新機場及機場鐵路的服務。
VI. 香港電車公司加價申請
(臨立會CB(1)730(03)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15.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告知議員,香港電車
公司(下稱“電車公司”)已申請由1998年3月起加價,
成人票價增加 4 角,小童及長者票價增加兩角,月票
票價則增加35元。電車公司有必要提高票價,以支付
不斷上漲的經營成本,並讓該公司進一步改善其服務
及抵銷乘客量下降造成的影響。他重點講述電車公司
自上次調整票價後所完成的各項服務改善工作及計劃
推行的其他服務改善措施,有關資料載於在會議上提
交由該公司擬備的文件。他又表示,該公司推行了各
項削減成本的措施,藉以提高成本效益。
16.對於建議票價增幅定為25%,部分議員表示關注,
認為這個幅度過高,尤其是鑑於電車票價上次在1997
年 1 月12日進行調整時,增幅已高達33%,如今次的
加價申請獲得批准,1997及1998年的累積票價增幅,
將會遠高於同期的累積通脹率。因此,他們要求該公
司把建議增幅調低,並在適當時實施分段收費。一位
議員擔心,在交通服務競爭劇烈、電車乘客量日漸下
降及經營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電車公司每年都會
被迫大幅調整票價。另一位議員詢問,電車乘客量下
降,是否乘客抗拒電車公司上次在 1997 年1月12日加
價而直接造成的結果。
17.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回應時表示,今次加
價申請實際上是一項重整票價結構建議。鑑於電車的
基本票價低廉,該公司認為實有需要把票價增幅訂於
較高水平。他預計現時提出的重整票價結構建議一旦
落實,電車公司在未來兩三年申請加價的幅度將與通
脹率一致。他又表示,建議票價增幅的絕對數值不大
,而且即使按此幅度加價,電車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相比,票價仍然低廉。因此,該公司並無理由相信乘
客量下降與去年調整票價有關。電車乘客量減少,反
而與下述情況有更大關係:城巴在港島提供高質素巴
士服務,而路面交通擠塞又對電車服務產生不利影響
。為提高電車服務的可靠程度,電車公司正研究採用
中央控制系統的可行性,以便更有效地調控行車班次。
18.議員又問及乘客量預測的準確程度,香港電車有限
公司董事總經理就此表示,乘客普遍認為電車服務令
人滿意,因此該公司沒有理由相信乘客量會繼續下跌
。目前,乘客量大致上是以車費總收入,除以各類乘
客(即成人、小童及長者乘客) 所佔百分率與票價相乘
所得之數計算出來。然而,由於收費箱現時設於電車
車箱出口,會出現未能收足全程車費的情況,因此有
可能低估了乘客量。該公司現正針對上述情況與運輸
署進行討論,研究可否把收費箱改設在電車車箱入口
。由於車隊調配安排及車廂內一般情況續有改善,
1998年的乘客量預計會維持在與1997年相同的水平。
然而,電車公司會考慮委託顧問進行研究,評估日後
的乘客量。
19.運輸署署長補充,在爭取短程乘客方面,電車較其
他公共交通工具佔優,因為就短途旅程而言,乘搭電
車與乘搭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所需的時間可能相差無幾
,但電車票價卻是最廉宜的。目前,電車公司調動163
輛電車,每日共接載 28 萬名乘客左右。與車隊由300
輛巴士組成而每日接載約30萬名乘客的城巴相比,電
車是一種效率甚高的運輸工具。在考慮加價一事時,
究竟應接納電車加價,以便其維持運作來應付乘客需
求,還是應把電車票價維持在低水平,而最終可能導
致服務被取消,完全由公眾決定。
20.一位議員建議調低小童及長者票價的增幅,香港電
車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回應時表示,由於建議增幅只
是由 8 角增至一元,較恰當的做法是待日後基本票價
較高時,才考慮調低這兩類乘客的票價增幅。
21.關於從廣告所得的收入,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董事總
經理表示,廣告收入過去一直有溫和增長,但隨着經
濟放緩,他預計廣告收入的每年增長率會遠低於通脹
率。目前,在電車公司的收入中,約有20%為廣告收
入,其餘80%則為車費收入。
22.一位議員詢問長程及短程乘客各佔多大比例,而電
車公司又有否計劃編配更多電車提供服務。香港電車
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表示,大部分乘客都是短程乘客
。電車公司正研究增加地區電車服務的方法,以縮短
在繁忙時間候車所需的時間。就此而言,該公司在
1997年開辦了來往堅尼地城與上環街市的地區電車服
務,並正計劃開辦另一項來往跑馬地與銅鑼灣的地區
電車服務。
23.一位議員指出,堅尼地城並無地下鐵路服務,因此
,他促請電車公司加強該區的電車服務。香港電車有
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表示,鑑於灣仔沒有電車迴旋處,
堅尼地城與上環街市之間的地區電車服務暫不能延伸
至灣仔。該公司會與運輸署研究如何可在灣仔附近設
置電車迴旋處,並會繼續監察電車服務需求。雖然有
需要保留車隊中的部分電車來進行例行維修保養,但
電車公司會研究可否抽調額外人手,以增加電車服務
的班次,務求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也就是在提供必
要服務來應付長程乘客需求的同時,開辦更多地區電
車服務,以紓緩在繁忙時間登車的困難。
24.至於提高電車車速的建議,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董事
總經理表示,如沒有路面交通擠塞問題,電車實際上
可以較高速度行駛。在這方面,該公司與運輸署保持
密切聯絡,以期消除問題地點的交通擠塞情況。
25.一位議員對電車車長的福利表示關注,因為他們的
福利也會影響電車服務的水平。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董
事總經理回應時表示,他贊同該名議員的意見,認為
用膳時間安排對車長非常重要。電車公司已展開行動
,以便在本年較後時間全面實施車長用膳時間安排。
該公司亦十分關注員工的福利,並與他們保持密切對
話。為使屬下員工的薪酬水平能與其他公共交通機構
員工的薪酬水平看齊,電車公司在1997年1月1日進行
了額外薪酬調整,把車長的薪酬平均提高4%。
26.關於在電車上設置空調系統的建議,香港電車有限
公司董事總經理表示,該建議正在研究之中。然而,
在實施這項建議前,須先處理多項技術上的問題,例
如檢討電力供應系統。電車公司在1998年會委託顧問
進行有關研究。
27.至於有何方法可把在電車站的乘客與其他車輛分隔
得更開,以加強乘客安全,運輸署署長表示,政府當
局非常關注乘客在電車站的安全。只要交通情況許可
,當局會考慮設置有安全島的電車站。然而,由於這
種電車站會佔據一條行車道,因而減低路面的整體交
通容量,故上述措施未必在任何情況下均切實可行。
28.對於電車服務的未來發展,一位議員認為電車公司
應探討可否把服務網擴展至灣仔填海區或青洲發展區
,以及調配現代化電車 (如輕便鐵路目前所使用者)提
供服務。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回應時表示,
該公司已要求政府當局在上述兩個填海區預留適合的
電車路線,並會研究調配新一代電車供日後使用的可
行性。
29.一位議員對電車公司的服務改善計劃出現延誤表示
關注,並詢問電車公司會採取甚麼行動,防止計劃再
受延誤。香港電車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解釋一些原定
服務改善措施有所延誤的原因,這些措施與實施車長
用膳時間安排及重新裝置電力系統線路有關。他表示
有需要研製一套適合的軟件應用系統,然後才可實施
車長用膳時間安排。這項安排將於本年稍後時間全面
實施。至於重新裝置電力系統線路,他表示電車公司
已計劃在電車安裝無人操控自動緊急剎車系統,因此
認為押後進行重新裝置線路的工程,讓兩項工程計劃
可在本年較後時間同時進行,會更合乎成本效益。他
有信心上述服務改善工作可在本年如期進行,而電車
公司將會定期向運輸署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30.有關電車公司會否考慮採用八達通票務系統,香港
電車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表示,若採用八達通系統,
便須就每宗交易繳付費用,因此電車公司需評估在電
車上推出這個系統究竟是否具成本效益。該公司會與
聯俊達研究此事。
VII. 市區的士加價申請
(臨立會CB(1)730(04)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31.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應主席所請告知
議員,交通諮詢委員會(下稱“交諮會”)建議市區的
士由1998年6月起加價,平均加幅為5.9%。這個加幅
與通脹率一致,對的士乘客來說應可以接受。
32.主席關注到,即使在的士加價後,車主司機及出租
車主的每月收入淨額仍會低於他們過去 3 年以實質計
算的平均收入。此外,今次加價申請的建議加幅與的
士上次在 1997 年4月13日加價時的車費增幅,均低於
兩次加價期間的累積通脹率。運輸署署長回應時表示
,的士為個人提供直達目的地的接載服務,但這對廣
大乘客而言卻非一項必要的服務。把的士服務經營者
的收入淨額提高至比得上他們過去 3 年平均收入的水
平,意味的士收費必須以極大幅度增加,但這卻未必
會受業內人士歡迎。她就此指出,租車司機過往曾對
的士加價為其收入帶來不利影響的情況表示憂慮。為
評估的士日後擔當的角色,政府當局會檢討的士的運
作情況,包括的士與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之間的收費差
距。
33.一位議員指出,部分的士服務經營者曾建議增加“
落錶”收費。他詢問政府當局現時提出的收費建議為
何偏離業內人士的提議。另一位議員詢問當局為何不
接納各個的士商會提出的收費建議。部分議員又詢問
當局有否就參考文件所載其建議採用的收費方案 ( 即
方案C),徵詢的士業內人士的意見。
34.運輸署助理署長(渡輪及輔助客運)回應時表示,在
交諮會公布其市區的士加價建議後不久,政府當局已
接獲的士業內人士的意見。業內人士對車費增幅意見
不一,這正是政府當局分別接獲 3 份由市區的士商會
提交的加價申請,當中建議不同車費增幅(即方案A、
D及E ) 的原因。在考慮市區的士加價申請時,政府當
局已顧及現時的經濟情況,並認為增幅較高的方案(例
如方案D及E ) 未必會為乘客所接受,因而會使的士服
務經營者的收入進一步減少。運輸署助理署長 ( 渡輪
及輔助客運 ) 又解釋,其中一個的士商會所提出的方
案A,會導致市區的士服務經營者的收入下降2.9%,
而無法令他們的財政狀況回復以往的水平。在這情況
下,方案C是一個較為平衡的收費方案,不但可改善
租車司機的財政狀況,更會使車主司機及出租車主的
收入回復至一個較接近以往收入的水平。
35.運輸署署長補充,方案C及方案D所造成的收入差
距,只介乎每月200至300元。即使採納方案D,的士
服務經營者的預測收入淨額仍會低於他們過去 3 年以
實質計算的平均收入。當局希望待赤鱲角新機場啟用
及整體經濟有所改善後,的士服務經營者的收入會較
現時為多。
VIII. 馬鞍山鐵路及東鐵尖沙咀支線
(臨立會CB(1)730(05)號文件 ─ 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
36.一位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委託九廣鐵路公司
(下稱“九鐵公司”)以外的財團,興建及管理馬鞍山至
大圍鐵路線(下稱“馬鞍山鐵路”)及九廣鐵路紅磡至尖
沙咀支線(下稱“尖沙咀支線”)。他表示,由於馬鞍山
鐵路沿線及車站上蓋均具物業發展潛力,因此,委託
財團進行有關工程計劃,一方面或可降低鐵路票價,
另一方面亦可加快完成工程。另一位議員詢問,曾表
示有興趣參與工程計劃的財團是否已打消原意。
37.運輸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有關財團並無表示對工程
計劃失去興趣。然而,政府當局打算邀請九鐵公司就
一併實施馬鞍山鐵路及尖沙咀支線兩項工程計劃提交
建議,理由如下:
- 鑑於馬鞍山鐵路途經地區的人口數目,僅勉強足
夠設置集體運輸系統,由一個財團自資進行建造
工程及管理整項計劃,即使不是全無可能,也會
十分困難。因此,當局建議委託九鐵公司興建及
營辦馬鞍山鐵路及尖沙咀支線,作為其鐵路網的
一個完整部分,以提高兩項工程計劃在財政上的
可行性。
- 由於馬鞍山鐵路的乘客須在現有九廣鐵路線的大
圍站轉車,才可前往市區,若由九鐵公司興建及
營辦馬鞍山鐵路,這兩個鐵路系統便可配合得最
好。為加快完成工程及減少兩條鐵路交匯所造成
的問題,當局認為委託九鐵公司興建及營辦馬鞍
山鐵路是較切實可行的做法,可照顧公眾利益。
38.一位議員表示,雖然他不反對政府當局建議邀請九
鐵公司,就實施馬鞍山鐵路及尖沙咀支線工程計劃提
交具體方案,但他認為當局日後應給予其他財團同等
機會,參與鐵路計劃的興建及營運工作。他表示,任
何財團如能符合政府的要求,並有信心可自行維持合
乎經濟原則的服務,政府應沒有理由否決其申請,而
以具有在本地市場營辦鐵路服務的經驗為理由,只考
慮九鐵公司或地下鐵路公司提交的建議。
39.運輸局局長察悉該名議員關注的問題。他表示,政
府當局在顧及有關建議的特殊情況和考慮上文第37段
所述的理由後,認為邀請九鐵公司就實施馬鞍山鐵路
及尖沙咀支線兩項工程計劃提交建議會較為恰當。儘
管如此,他不排除當局會委託其他有潛力的財團進行
日後的鐵路計劃這個可能性,但他表示,私人財團與
公共機構不同,可能須在較短時間內取得投資回報,
以致訂價策略或會對票價造成較大壓力。
40.運輸局局長回應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無論馬鞍
山鐵路計劃由私人財團還是九鐵公司負責,實施該計
劃肯定有助全面開拓鐵路沿線及車站上蓋的物業發展
潛力。
41.部分議員支持興建一條鐵路線,為馬鞍山地區提供
服務,但他們對建議馬鞍山鐵路的設計深表關注。他
們認為,現時的建議不會有助解決新界東北部居民在
交通方面對另一條通往市區的鐵路線日益殷切的需要
,而且亦不合乎成本效益。由於目前九廣鐵路在繁忙
時間一直出現擠塞問題,再把預計日後會增加的需求
計算在內,到馬鞍山鐵路落成時,現有九廣鐵路線將
無法再吸納馬鞍山鐵路所帶來的額外需求,尤以在大
圍交匯處為然。在這情況下,原應在大圍轉車的馬鞍
山鐵路乘客,可能會直接前往現有九廣鐵路線的大學
站乘搭火車,以致馬鞍山鐵路的使用率不足。
42.路政署總工程師(鐵路)回應時表示,九鐵公司將採
取連串措施,改善現有九廣鐵路線的載客量和服務班
次,包括改良訊號系統及對火車車箱進行改善工程,
以提高整體載客量。九鐵公司亦會研究可否更有效地
編排火車服務班次,以及在火炭站調配更多未載客火
車,以助吸納大圍站的額外需求。為應付需求增加和
交匯所需,大圍站亦會進行改善工程。政府當局將要
求九鐵公司就此提交詳細建議。運輸局局長表示,待
上述各項改善工作完成後,現有九廣鐵路線的整體載
客量將會增加 30%。他向議員保證,所涉技術問題已
在馬鞍山鐵路及尖沙咀支線的工程可行性研究中完全
獲得解決。
43.一位議員詢問尖沙咀支線可否伸展至紅磡和土瓜灣
地區。另一些議員亦促請政府當局把馬鞍山鐵路延伸
至市區。運輸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現時的建議屬於
1994年《鐵路發展策略》認定的 3 項優先鐵路計劃之
一。在現階段修改有關建議,不但會對整體鐵路發展
計劃構成重大影響,更會危及公眾利益。他又表示,
為照顧日後本港鐵路發展的需求,政府當局將於短期
內委託顧問進行研究,檢討《鐵路發展策略》。該項
研究會檢討先前建議的鐵路網擴展計劃,並會因應香
港內部不斷轉變的情況,衡量展開新鐵路計劃的需要
。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致力在香港發展更多鐵路
線,以應付本港的長遠需要。在未來 5 年,當局將斥
資逾1,000億元,推行 3項優先鐵路計劃。然而,基於
資源限制,政府當局有需要為實施各項建議訂定優先
次序,所考慮的因素包括在有關範疇的實際需要和發
展速度。
44.至於建議的尖沙咀支線會否令現有地下鐵路尖沙咀
站不勝負荷,運輸局副局長表示,有了尖沙咀支線,
乘搭馬鞍山鐵路前往尖沙咀的乘客無須轉車,從而減
輕地下鐵路的壓力。此外,機場鐵路亦可紓緩地下鐵
路彌敦道沿線的擠塞情況。雖然尖沙咀站仍會出現擠
塞,但這情況預計在最初 5 年可以接受。當局稍後會
探討改善尖沙咀站的較長遠措施。
45.議員深切關注馬鞍山鐵路的設計及技術上的建議,
包括該鐵路與市區其他鐵路線的交匯問題、大圍站的
載客量問題及對現有九廣鐵路線構成的影響。運輸局
局長回應時表示,上述所有問題已在一項可行性研究
中完全獲得解決,政府當局正準備提供更多資料,以
釋除議員的疑慮。經商議後,議員同意把此事納入下
次會議的議程,以作深入討論。事務委員會亦應邀請
九鐵公司派代表出席會議。此外,政府當局應提交馬
鞍山鐵路及尖沙咀支線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該報
告的摘要,並就議員在是次會議上表示關注的問題作
出書面回覆。
IX. 其他事項
4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1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