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電子道路收費可行性研究 ─ 進度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有關電子道路收費可行性研究的
進展情況。

背景

2.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解決交通擠塞措施工作小組發
表了一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建議委託技術顧問,研
究在本港引進電子道路收費系統,作為解決交通擠塞
問題的辦法,長遠來說是否可行。這個系統是根據“
用者自付”原則而設計的。

研究

3.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9,000萬
元進行上述可行性研究。研究目標是詳細探討本港是
否有需要引進電子道路收費、這樣做是否可行,以及
有關的成效如何。

4.經過競投後,以施偉拔公司和安誠工程顧問公司為
首的一家國際顧問公司獲當局委託,負責進行上述研
究。研究為期27個月,有關工作已在去年三月十日展
開,預計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完成。工作範圍包括:

  1. 制訂一個交通運輸模型;

  2. 評估各個電子道路收費策略;

  3. 探討和評估系統技術方案;

  4. 進行實地測試;

  5. 着手作概念系統設計;

  6. 進行公眾諮詢工作;

  7. 定立較可取的策略。

5. 附件A概述研究所包括的主要項目。

目前情況

6.顧問公司已利用意向調查所得的結果,制訂了一個
電子道路收費交通運輸模型。以技術來說,該公司鑑
定了兩個較可取的系統技術方案,並且已招標承辦這
兩個方案的實地測試工作。

7. 目前各項主要工作的情況如下:

工作預定完成日期目前情況
(a) 進行意向調查和制
訂交通運輸模型
一九九七年年底已完成
(b) 評估系統技術方案 一九九七年年底已完成
(c) 實地測試技術方案一九九八年年底 現正評審
投標書
(d) 制定和評估電子道
路收費策略
一九九八年年底
(e) 擬定電子道路收費
系統的概念設計
一九九九年年初
(f)公眾諮詢 一九九九年年初
(g) 制定最終的電子道
路收費策略
一九九九年年底

意向調查

8.顧問公司在去年五月進行了意向調查,以便收集資
料,研究個別人士對各個電子道路收費方案可能作出
的反應。共有 1 344 名受訪者完成了調查訪問。下表
根據調查結果,總結了估計駕車人士對一項假設收費
方案所作出的反應;這是假設當局會採用一個電子道
路收費系統,而當駕車人士在上午和下午繁忙時間*
越過每一條交通調查線(九龍外圍、C-C、港島內圍近
中環,以及港島外圍等四條調查線)時,須繳費20元。

時段改乘公共
交通工具
更改駕
車時間
改用泊
車轉乘
改變載
客人數
壓抑行
程生產
上午15% 24%1% 4%0%
下午13% 27%1% 3%0%
全日4% 7%﹤0.5% 1%0%

*只有受假設電子道路收費直接影響的行程(佔所有行程的40%),才
會列入上表。載明交通調查線的簡圖載於附件B。


9.從上表可見,13%至15%的駕車人士會在繁忙時間
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24%至27%會更改駕車時間,
來避免繳交電子道路收費。

交通運輸模型

10.研究小組制訂了一個交通運輸模型,分別評估在實
行電子道路收費和沒有實行電子道路收費時的交通情
況,以及未來道路網的效能。這個模型可以模擬電子
道路收費對市民的行程模式所造成的影響,例如他們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路線、時間、目的地、載客人數
和需求等,有甚麼改變,並可測試各個不同方案對以
下幾方面的影響:
  1. 電子道路收費擬覆蓋的地區;

  2. 按照路程、時間、地區或擠塞程度而釐定收費的
    方法;

  3. 須繳費的車輛類別;

  4. 不同時段的收費差別;

  5. 輔助措施,例如泊車轉乘計劃和公共交通工具優
    先使用道路計劃;以及

  6. 可以改用的路線。

交通運輸模型得出的資料,也會用以評估各個電子道
路收費計劃對環境的影響。

電子道路收費初步策略

11.有關方面仍在研究本港是否有需要實行電子道路收
費,預計在未來三個月會制定一些有關初步策略的概
念,並會評估電子道路收費以外其他可用的方案。

較可取的技術方案

12. 研究小組推薦了兩個較可取的技術方案。

  1. 短距離微波通訊系統(通訊系統) ─ 如採用這個系
    統,每輛車必須在擋風玻璃安裝一個車內儀器或
    發射機應答器,以便通過微波傳送,跟路旁閱讀
    器通訊,這與多條隧道現有的自動收費系統相似
    。車內儀器採用聰明卡 (適合保障私隱) ,發射機
    應答器則兼具讀寫功能(適合集中處理會計工作)
    ;這兩種裝置都會接受測試。有關技術發展多年
    ,已頗為成熟,加拿大曾在407號公路上採用這
    技術,新加坡在本年較後時間實施電子道路收費
    系統時,也會予以採用。不過,通訊系統的一大
    缺點,是每個收費點須豎設大量高架台,以安裝
    架空設備;所需費用不但高昂,而且要在市區內
    的已建設區付諸實行也十分困難。

  2. 車輛定位系統(定位系統) ─ 如採用這個系統,每
    輛車必須配備一個車內儀器,接收由空中人造衞
    星或遍布全港不同地點的固定發送站所傳送的特
    別訊號,以測定車輛的位置。當車內儀器測定車
    輛已駛進劃定的收費區時,有關費用會從駕車人
    士插入車內儀器的聰明卡上扣除,或從中央控制
    中心的登記戶口中扣除。定位系統與通訊系統不
    同的地方,在於無須為交收費用而豎設高架台,
    用以安裝路旁設備。不過,重要地點仍須安裝供
    執行用途的固定設備,此外還須在一些流動位置
    擺放這類設備,加以補足。有關技術最近才發展
    出來,在電子道路收費系統的應用方面,仍未經
    過充分測試。由於市區內高樓大廈林立,衞星訊
    號可能會受阻,執法用的輔助系統效能如何,以
    及把車輛定位的準確程度等,會是重大問題。

實地測試技術方案

13.進行實地測試,目的是評估有關技術方案是否能正
確地收取費用、將車輛分類,以及在多線行車、沒有
交通分導、車速快慢不等的情況下,探測和記錄違例
的車輛。

14.實地測試上述兩項技術方案的工作,會按照兩份不
同的合約進行。截標日期為本年二月二十日。我們收
到兩份承投通訊系統測試和三份承投定位系統測試的
投標書,並正加以評審。根據目前的工作安排,兩份
合約會在本年五月批出。

  1. 承辦商會在街道上和街道以外的許多個測試地
    點,測試上述兩個方案。在啟德機場關閉後,
    承辦商會在機場跑道上局部設定受控環境,進
    行街道以外的測試。此外,並會在灣仔和銅鑼
    灣的街道上,在正常交通情況下測試通訊系統
    。選定以上地點,是因為可以在現有的行車天
    橋和行人天橋上,架設有關的路旁設備。至於
    為測試定位系統而劃設的街道上測試區,則會
    擴展至市區大部分地方,以測試該系統在不同
    地理環境和實際情況下的效能。附件C至附件E
    分別載有街道以外的測試地點、街道上的測試
    地點和行車路線,以及定位系統的測試區。

  2. 合約期定為12個月,由一九九八年八月起,至
    一九九九年七月止。所有街道上和街道以外的
    測試,會在首六個月內完成。承辦商會在餘下
    的六個月內繼續提交數據分析作為佐證。

  3. 車內儀器會固定裝設在各類車輛內,包括私家
    車、客貨車、巴士、貨車和電單車等。承辦商
    和政府會負責提供測試用的車輛,而有關車輛
    會沿預定路線,繞着測試地點行駛。

  4. 我們鼓勵承辦商就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可附加的
    特點提出建議,以顯示該系統可與智能運輸系
    統合而為一。

15.承辦商就較可取的技術方案進行實地測試時,研究
小組會着手制定和評估電子道路收費策略。預計這一
部分的研究會在本年年底前完成。



運輸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
[TBCR 1/2061/89(97)Pt.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