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電子道路收費可行性研究 ─ 進度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有關電子道路收費可行性研究的
進展情況。
背景
2.一九九四年十一月,解決交通擠塞措施工作小組發
表了一份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建議委託技術顧問,研
究在本港引進電子道路收費系統,作為解決交通擠塞
問題的辦法,長遠來說是否可行。這個系統是根據“
用者自付”原則而設計的。
研究
3.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9,000萬
元進行上述可行性研究。研究目標是詳細探討本港是
否有需要引進電子道路收費、這樣做是否可行,以及
有關的成效如何。
4.經過競投後,以施偉拔公司和安誠工程顧問公司為
首的一家國際顧問公司獲當局委託,負責進行上述研
究。研究為期27個月,有關工作已在去年三月十日展
開,預計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完成。工作範圍包括:
- 制訂一個交通運輸模型;
- 評估各個電子道路收費策略;
- 探討和評估系統技術方案;
- 進行實地測試;
- 着手作概念系統設計;
- 進行公眾諮詢工作;
- 定立較可取的策略。
5. 附件A概述研究所包括的主要項目。
目前情況
6.顧問公司已利用意向調查所得的結果,制訂了一個
電子道路收費交通運輸模型。以技術來說,該公司鑑
定了兩個較可取的系統技術方案,並且已招標承辦這
兩個方案的實地測試工作。
7. 目前各項主要工作的情況如下:
| 工作 | 預定完成日期 | 目前情況
|
---|
(a) |
進行意向調查和制 訂交通運輸模型 |
一九九七年年底 | 已完成
|
(b) |
評估系統技術方案 |
一九九七年年底 | 已完成
|
(c) |
實地測試技術方案 | 一九九八年年底
| 現正評審 投標書
|
(d) |
制定和評估電子道 路收費策略 | 一九九八年年底
| ─
|
(e) |
擬定電子道路收費 系統的概念設計 |
一九九九年年初 | ─
|
(f) | 公眾諮詢 |
一九九九年年初 | ─
|
(g) |
制定最終的電子道 路收費策略 |
一九九九年年底 | ─
|
意向調查
8.顧問公司在去年五月進行了意向調查,以便收集資
料,研究個別人士對各個電子道路收費方案可能作出
的反應。共有 1 344 名受訪者完成了調查訪問。下表
根據調查結果,總結了估計駕車人士對一項假設收費
方案所作出的反應;這是假設當局會採用一個電子道
路收費系統,而當駕車人士在上午和下午繁忙時間
*
越過每一條交通調查線(九龍外圍、C-C、港島內圍近
中環,以及港島外圍等四條調查線)時,須繳費20元。
時段 | 改乘公共 交通工具
| 更改駕 車時間 | 改用泊 車轉乘
| 改變載 客人數 | 壓抑行 程生產
|
---|
上午 | 15%
| 24% | 1%
| 4% | 0%
|
下午 | 13%
| 27% | 1%
| 3% | 0%
|
全日 | 4%
| 7% | ﹤0.5%
| 1% | 0%
|
*只有受假設電子道路收費直接影響的行程(佔所有行程的40%),才
會列入上表。載明交通調查線的簡圖載於附件B。
9.從上表可見,13%至15%的駕車人士會在繁忙時間
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24%至27%會更改駕車時間,
來避免繳交電子道路收費。
交通運輸模型
10.研究小組制訂了一個交通運輸模型,分別評估在實
行電子道路收費和沒有實行電子道路收費時的交通情
況,以及未來道路網的效能。這個模型可以模擬電子
道路收費對市民的行程模式所造成的影響,例如他們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路線、時間、目的地、載客人數
和需求等,有甚麼改變,並可測試各個不同方案對以
下幾方面的影響:
- 電子道路收費擬覆蓋的地區;
- 按照路程、時間、地區或擠塞程度而釐定收費的
方法;
- 須繳費的車輛類別;
- 不同時段的收費差別;
- 輔助措施,例如泊車轉乘計劃和公共交通工具優
先使用道路計劃;以及
- 可以改用的路線。
交通運輸模型得出的資料,也會用以評估各個電子道
路收費計劃對環境的影響。
電子道路收費初步策略
11.有關方面仍在研究本港是否有需要實行電子道路收
費,預計在未來三個月會制定一些有關初步策略的概
念,並會評估電子道路收費以外其他可用的方案。
較可取的技術方案
12. 研究小組推薦了兩個較可取的技術方案。
- 短距離微波通訊系統(通訊系統) ─ 如採用這個系
統,每輛車必須在擋風玻璃安裝一個車內儀器或
發射機應答器,以便通過微波傳送,跟路旁閱讀
器通訊,這與多條隧道現有的自動收費系統相似
。車內儀器採用聰明卡 (適合保障私隱) ,發射機
應答器則兼具讀寫功能(適合集中處理會計工作)
;這兩種裝置都會接受測試。有關技術發展多年
,已頗為成熟,加拿大曾在407號公路上採用這
技術,新加坡在本年較後時間實施電子道路收費
系統時,也會予以採用。不過,通訊系統的一大
缺點,是每個收費點須豎設大量高架台,以安裝
架空設備;所需費用不但高昂,而且要在市區內
的已建設區付諸實行也十分困難。
- 車輛定位系統(定位系統) ─ 如採用這個系統,每
輛車必須配備一個車內儀器,接收由空中人造衞
星或遍布全港不同地點的固定發送站所傳送的特
別訊號,以測定車輛的位置。當車內儀器測定車
輛已駛進劃定的收費區時,有關費用會從駕車人
士插入車內儀器的聰明卡上扣除,或從中央控制
中心的登記戶口中扣除。定位系統與通訊系統不
同的地方,在於無須為交收費用而豎設高架台,
用以安裝路旁設備。不過,重要地點仍須安裝供
執行用途的固定設備,此外還須在一些流動位置
擺放這類設備,加以補足。有關技術最近才發展
出來,在電子道路收費系統的應用方面,仍未經
過充分測試。由於市區內高樓大廈林立,衞星訊
號可能會受阻,執法用的輔助系統效能如何,以
及把車輛定位的準確程度等,會是重大問題。
實地測試技術方案
13.進行實地測試,目的是評估有關技術方案是否能正
確地收取費用、將車輛分類,以及在多線行車、沒有
交通分導、車速快慢不等的情況下,探測和記錄違例
的車輛。
14.實地測試上述兩項技術方案的工作,會按照兩份不
同的合約進行。截標日期為本年二月二十日。我們收
到兩份承投通訊系統測試和三份承投定位系統測試的
投標書,並正加以評審。根據目前的工作安排,兩份
合約會在本年五月批出。
- 承辦商會在街道上和街道以外的許多個測試地
點,測試上述兩個方案。在啟德機場關閉後,
承辦商會在機場跑道上局部設定受控環境,進
行街道以外的測試。此外,並會在灣仔和銅鑼
灣的街道上,在正常交通情況下測試通訊系統
。選定以上地點,是因為可以在現有的行車天
橋和行人天橋上,架設有關的路旁設備。至於
為測試定位系統而劃設的街道上測試區,則會
擴展至市區大部分地方,以測試該系統在不同
地理環境和實際情況下的效能。附件C至附件E
分別載有街道以外的測試地點、街道上的測試
地點和行車路線,以及定位系統的測試區。
- 合約期定為12個月,由一九九八年八月起,至
一九九九年七月止。所有街道上和街道以外的
測試,會在首六個月內完成。承辦商會在餘下
的六個月內繼續提交數據分析作為佐證。
- 車內儀器會固定裝設在各類車輛內,包括私家
車、客貨車、巴士、貨車和電單車等。承辦商
和政府會負責提供測試用的車輛,而有關車輛
會沿預定路線,繞着測試地點行駛。
- 我們鼓勵承辦商就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可附加的
特點提出建議,以顯示該系統可與智能運輸系
統合而為一。
15.承辦商就較可取的技術方案進行實地測試時,研究
小組會着手制定和評估電子道路收費策略。預計這一
部分的研究會在本年年底前完成。
運輸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
[TBCR 1/2061/89(97)Pt.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