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TRAN 3/01/56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
(修訂)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以及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
(修訂)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
行政長官指令《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
例 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以及《1997 年大老山隧道(大
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載於
附件A)應提交臨時立法會。
背景和論據
2. 目前,本港有十條行車隧道,其中六條是根據管理合
約營辦的政府隧道,餘下四條是專營隧道。各條專營隧
道(即海底隧道、東區海底隧道、大老山隧道和西區海
底隧道)的營辦事宜,均受特定的法例規管,而政府隧
道則受《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和管理合
約所訂的條文規管。
3. 有關專營隧道的條例和管理合約已訂明空氣污染物(
主要為一氧化碳)的濃度。由於各條隧道的空氣污染物
濃度規限是在不同時期訂定,因此濃度規限各有差異。
適用於各條行車隧道的空氣質素標準載於附件B。
4. 一九九三年,環境保護署發出一套《行車隧道空氣質
素監察守則》。除一氧化碳外,該套守則還開列二氧化
氮的濃度規限和能見度,並建議隧道營辦商加設監察器
,以監察隧道內的二氧化氮濃度和能見度。守則內開列
的空氣質素標準,反映最新的國際準則,並且比大部分
行車隧道目前須符合的空氣質素標準嚴格。
5. 正當政府研究如何採取最佳方法,以實施守則所訂的
標準時,葉國謙議員在本年四月,向前立法局提出了三
項議員條例草案。制訂這些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海
底隧道規例》(第 203 章,附屬法例)、《大老山隧道
規例》(第 393 章,附屬法例)和《東區海底隧道行車
隧道規例》(第 215 章,附屬法例)所載的空氣質素標
準,達到守則內開列的更高標準。上述議員條例草案已
在本年六月二十六日獲得通過,而修訂條例會由一九九
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6. 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辯論上述三項議員條例草案時
,我們曾指出,有關隧道的通風系統是在不同時期設計
和建造的,而根據的是興建隧道時有關工程項目協議所
載的空氣質素標準,因此各條隧道的標準並不相同。隧
道營辦商可能需要較多時間進行研究,以確定隧道的通
風系統能否達到已提高的標準;不能的話,則研究應如
何進行必要的改善工程。我們已告知前立法局,政府可
能須修訂上述三項條例,把有關生效日期押後。
7. 為了實施已提高的空氣質素標準,我們曾就準備工作
的進度與三家隧道公司聯絡,並已確定東區海底隧道有
限公司現有的通風系統能夠達到新訂的標準。不過,香
港隧道有限公司和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則分別需時14個
月和16個月(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計算),以便再
進行詳細的研究、購置所需設備和進行改善工程,使通
風系統能達到新訂的標準。
條例草案
8.《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
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把有關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改為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而《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則)(修訂)條例
1997年(修訂)條例草案》則把有關修訂條例的生效日
期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改為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公眾諮詢
9.兩家隧道公司都同意建議的生效日期。
與人權法案的關係
10.條例草案與人權法案並無關係。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1.香港隧道有限公司表示,委聘顧問進行研究和購置設
備的預算費用為250萬元。《海底隧道條例》(第203章)
第54條訂明,如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在專營期屆滿前的五
年內購買了任何資產,政府須向該公司支付這些資產的
折舊後價值。由於該公司的專營期會在一九九九年九月
一日屆滿,政府有需要把該公司所購買的設備的折舊後
價值補還該公司。我們會審核有關的成本估計,確保估
計是公平而適當。
12.至於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已獲董事局撥
款4,000萬元,以委聘顧問和進行改善工程。
對環境的影響
13.改善工程完成之前,有關隧道內的空氣質素在交通擠
塞時,也許會較新訂的空氣質素標準為差。
立法程序時間表
14.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的立法程序時間表如下:
刊登憲報 |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
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 階段和三讀 | 另行通知 |
宣傳安排
15.我們會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發出新聞稿,並於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在憲報刊登條例草案。
運輸局
負責人員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周守信先生
2810 2108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TRAN 3/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