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交通事務委員會
的士乘客使用
過海隧道的附加車費
引言
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東區海底隧道(東隧)
會調整隧道費(包括的士使用東隧須繳付的隧道費)
。因此,我們必須檢討的士乘客使用海底隧道(海
隧)、東隧和西區海底隧道(西隧)所須繳付的附
加車費。
現行政策
2.目前,的士乘客使用海隧或東隧,須繳付附加車
費,數額為的士應繳隧道費的兩倍(即20元)。收
取附加車費的目的,是付還的士司機在接載乘客過
海時所支付的隧道費(隧道費),以及支付司機經
海隧或東隧回程的隧道費(回程隧道費),因為他
們在回程時可能接載不到過海乘客。
3.如的士乘客使用本年四月通車的西隧,則須繳付40
元的附加車費,其中30元為司機支付的西隧隧道費
,餘下10元為司機經海隧或東隧回程的隧道費。這
項收費安排是確保司機返回慣常營業的地區時,有
兩條過海路線可供選用。此外,使用三條過海隧道
的過海車輛數目,也會因而較為平均分佈。
4.上述安排有一例外情況:假如的士乘客在過海的
士站上車,除繳付適當的的士車費外,只須加上單
程隧道費。
5.由於經營東隧的管理公司尋求仲裁,由一九九八
年一月一日開始,使用東隧的的士須繳付15元(而
不是10元)隧道費。因此,我們須檢討的士乘客使
用三條過海隧道所須繳付的附加車費。
過海隧道的交通情況
6.運輸署在西隧通車後,曾進行調查,以評估三條
過海隧道和附近地區的交通情況有何改變、空車回
程過海的的士所佔比例,以及的士在過海的士站的
輪候時間。主要的調查結果載列如下:
- 過海交通在整體上有所增加,但使用海隧
和東隧的車輛則見減少。此外,隧道交通
出現重新分佈的情況,即車輛由海隧轉往
西隧,而由於海隧的交通情況有所改善,
車輛又由東隧轉往海隧;
- 與整體過海交通的情況相若,使用隧道的
的士數目出現了重新分佈的情況,即由海
隧轉往西隧,以及由東隧轉往海隧,而由
於過海交通情況整體上有所改善,因而吸
引了更多乘客使用的士過海;
- 沒有載客的的士佔過海的士的13.1% - 在西
隧佔4.9%、在海隧佔8.9%、在東隧則佔23.4%
;以及
- 的士在過海的士站的輪候時間大致上維持
不變,平均約為20分鐘。
政府的意見
7.鑑於東隧調高隧道費,政府就調整過海的士乘客
所須繳付的附加車費,研究了五個方案(見附件A)。
考慮到調整附加車費對交通的影響,以及的士業和
乘客的利益,政府建議採納方案E,即把使用三條
過海隧道的的士乘客須繳付的回程隧道費,由10元
增至15元。
8.根據這五個方案,的士乘客在過海的士站乘的
士過海,仍然只須支付的士司機在接載該乘客時
所繳付的隧道費。
9.從交通管理的角度來看,方案E會鼓勵的士更
平均地使用三條過海隧道,原因如下:
- 乘客使用三條過海隧道須繳付的附加
車費,數額差距較小;以及
- 另有兩條過海路線,可供沒有載客的
的士選用。
10.政府認為方案E有助由司機和乘客平均分擔因
調高隧道費所帶來的經濟負擔。此外,方案E不
致令市民感到混亂,而增加的5元,不應對乘客
造成過於沉重的經濟負擔,況且他們可以選用其
他過海公共交通工具。
交諮會的意見
11.在附件A所載的五個方案中,交諮會建議選用
方案C,即把乘客使用東隧和西隧須繳付的回程
隧道費,由10元增至15元。交諮會經考慮過下列
因素後,才作出有關建議:
- 必須增加使用東隧的的士乘客應繳付的
回程隧道費;否則,空車回程過海的的
士司機使用東隧時,便須自行負擔5元的
開支,或須使用擠塞的海隧和輪候很長
的時間。
- 至於使用西隧的的士乘客,應繳付的回
程隧道費應由10元增至15元,讓空車回
程的的士有兩條過海路線(即海隧或東
隧)可以選用。這個做法合乎上文第3
段所載的訂立現行收費安排的理據。
- 考慮到海隧在三條過海隧道中,處於較
中心位置,而加收5元回程隧道費對交
通管理只會有極輕微的影響,因此,海
隧的回程隧道費應維持為10元。
的士業的意見
12.的士業一向倡議三條過海隧道都採用收取雙倍
隧道費的安排(即方案D)。
政府總部
運輸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A
的士乘客使用
過海隧道的附加車費
可供選擇的方案
| 西區海底隧道 | 海底隧道 | 東區海底隧道
|
---|
方案 | 隧道費 | 回程隧道費 | 總計 | 隧道費 | 回程隧道費 | 總計 | 隧道費 | 回程隧道費 | 總計
|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元 |
|
---|
A | 30 | 10 | 40 | 10 | 10 | 20 | 15 | 10 | 25
|
B | 30 | 10 | 40 | 10 | 10 | 20 | 15 | 15 | 30
|
C | 30 | 15 | 45 | 10 | 10 | 20 | 15 | 15 | 30
|
D | 30 | 30 | 60 | 10 | 10 | 20 | 15 | 1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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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30 | 15 | 45 | 10 | 15 | 25 | 15 | 1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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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安排 | 30 | 10 | 40 | 10 | 10 | 20 | 10 | 1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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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30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