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

現有各個自動收費系統的兼容問題

目的

1.本文件旨在向委員介紹本港目前採用的各個自動
收費系統,並且就解決兼容問題,討論可行的方案

背景

2.本港首個自動車輛輪候收費系統(下文簡稱 " 自動
收費系統 " )稱為 " 駕易通 " ,於一九九三年八月在海
底隧道和香港仔隧道裝設。獅子山隧道、東區海底
隧道和西區海底隧道也採用同一系統。第二個自動
收費系統,即 " 電子收費系統 " ,則在一九九六年五
月在大老山隧道啟用,其後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也應
用於城門隧道和將軍澳隧道。青馬管制區,以及建
成後屬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一部分的大欖隧道亦將
使用電子收費系統。

3.在政府隧道和私營隧道裝設自動收費系統,都須
經運輸署署長批准。不過,選用哪一個自動收費系
統,是隧道營辦商的商業決定。此外,根據各項私
營隧道條例,運輸署署長有權要求營辦商拆除已核
准的自動收費系統。

兼容問題

4.本港目前使用的兩個自動收費系統不能兼容。駕
車人士如要在所有收費道路上享用自動收費所帶來
的好處,必須同時成為兩個系統的登記用戶。

5.迄今,電子收費業仍未能制訂劃一的標準,以確
保由不同供應商製造的產品可以兼容。此外,目前
也沒有任何國際或國家訂立的標準,可供我們參照
,以確保本港的自動收費系統可以兼容。由於電子
收費業在本港的業務和市場規模細小,要本港自行
訂立標準,是不切實際的。美國、日本和歐洲現正
嘗試訂立或議定一套通用的國家標準,這套標準也
許在幾年後可供使用。

6.由於目前仍沒有國際或國家訂立的標準,確保兼
容的唯一方法,是只批准使用一種自動收費系統。
不過,電子收費方面的科技日新月異,如有更先進
而功能更佳的系統面世,政府實在難以不批准人們
使用,因此,上述做法並不適當。政府也不宜利用
行政措施造成壟斷的局面,以免違背自由貿易和公
平競爭的原則。

解決系統不兼容問題的可行方案

7.由於有市民認為在車內裝上兩個標籤會帶來不便
和可能造成混亂,運輸署研究了多個不同的方案,
以解決問題。

方案 I-- 撤銷對駕易通或電子收費系統的批
准,以便只有一個系統可繼續在全
港的收費道路運作。

方案 II-- 在同一條收費行車線前後裝設兩個
自動收費系統,即為現已裝有駕易
通的隧道,在同一條自動收費車輛
行車線加裝電子收費系統,但裝設
的位置須與現有系統的位置相隔若
干距離;至於現已裝有電子收費系
統的隧道,會依樣加裝駕易通。

方案 III-- 在毗連的收費行車線並排裝設兩個
系統,即為現已裝有駕易通的隧道
,在不同的收費行車線加裝電子收
費系統;至於現已裝有電子收費系
統的隧道,會依樣加裝駕易通。

方案 IV-- 研製可同時閱讀駕易通電子標籤和
電子收費系統標籤的共用感應器。

方案 V-- 暫時維持現狀。

方案 I -- 撤銷其中一個已核准的自動收費系統

8.運輸署署長可以考慮撤銷其中一個已核准的自動
收費系統,並以餘下的一個系統取而代之。這方案
有以下缺點:

  1. 以私營隧道來說,雖然運輸署署長有權
    指示隧道營辦商拆除已核准的自動收費
    系統,但營辦商可根據有關的隧道條例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或申請司法審核,向政府索償。而且,
    對於已登記成為系統用戶的駕車人士來
    說,所用系統一旦被撤銷,會造成極多
    干擾和不便。

  2. 以政府擁有的隧道來說,管理合約中並
    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要求管理營辦商
    拆除已核准的自動收費系統。同樣,政
    府隧道營辦商也可申請司法審核,向政
    府索償。

  3. 正如上文第6段所解釋,政府不宜利用行
    政措施造成壟斷的局面。

方案II--在同一條收費行車線安裝兩個系統

9.根據這方案,同一條自動收費車輛行車線上會安
裝兩個感應器,以便閱讀兩種車輛標籤。車輛會先
後在兩種感應器下通過,假如車輛沒有有效的標籤
或在兩個系統下都未能繳費,合併了的執法系統才
會拍攝有關車輛的影像。兩個現有的自動收費系統
必須大幅合併,以確保在真正發生車輛逃避繳費的
個案時,才採取執法行動。要做到這一點,兩個系
統的供應商必須互相合作,並須披露其系統的專有
經營資料。我們預期會出現下列問題:

  1. 由於在同一條收費行車線安裝兩種感應
    器,無線電頻率會互相干擾,因而影響
    自動收費系統的準確度。

  2. 由於有關系統的營辦商彼此是競爭對手
    ,因此不會願意合作或相互披露機密的
    專有經營資料。政府也沒有法定權力,
    可以強制他們披露上述資料。

  3. 由於每個自動收費系統都是經營者專有
    的研製成果,假如有關系統供應商拒絕
    披露機密的專有經營資料,當局便難以
    物色到適合的顧問/承辦商,可以就上
    述合併系統進行詳細的研究和設計工作

  4. " 建造、營運及移交 " 協議以及運輸署簽
    訂的隧道管理合約內並無法律條文,規
    定私營隧道和政府隧道的營辦商須安裝
    超過一個自動收費系統。

  5. 與單設一個自動收費系統比較,這方案
    所需的設備裝配費用和處理每日交收事
    宜所需的營運費用,都會大幅增加。這
    情況可能導致用戶月費上升。

  6. 發展(包括實地試用)和實施上述合併系
    統,以及就現有自動收費服務營辦商可
    能提出的索償達成和解,會涉及大筆款
    項。

  7. 要發展和實行這方案,可能需時三至四
    年。屆時可能已有了一些國際/國家訂
    立的標準,又或本港已採用電子道路收
    費辦法,以致研製所得的成果變得不合
    時宜,徒然浪費資源。

方案III--在不同的收費行車線分別裝設兩個系統

10.根據這方案,有些人手收費行車線須改裝為自動
收費車輛行車線。初步研究顯示,這樣做可能有以
下問題:

  1. 即使在不同的行車線並排裝設上述兩個
    系統,仍可能出現無線電頻率互相干擾
    的情況,影響有關系統的準確度。不過
    ,干擾程度可能較方案II的為小。

  2. 假如在相隔一段距離的兩條不同行車線
    裝設上述兩個系統,車輛在駛往指定的
    自動收費亭時,會穿插轉線(特別是車
    輛在最後關頭才穿插轉線),這樣便會
    更易發生交通意外。

  3. 把人手收費行車線改裝為自動收費車輛
    行車線,會導致交通擠塞,尤以繁忙時
    間為然。此外,某些隧道(如獅子山隧道
    和海底隧道)的收費行車線並不足夠,無
    法實行這方案。

此外,這方案同樣有方案II(c)至(g)項的問題。

方案IV--兩個系統共用同一感應器

11.如採納這方案,就需要進行研究工作,以研製和
設計一個能閱讀兩種系統標籤的感應器。雖然其他
行車線設備(如執法用的閉路電視攝影機)大部分可
維持不變,但上述兩個自動收費系統所用的感應器
技術實在完全不同。其中一個系統採用唯讀技術,
可閱讀標籤和加以鑑別,而另一系統則採用讀寫技
術,能夠在閱讀標籤後,把戶口餘額寫回標籤上面
。由於在感應器的設計和標籤數據格式上,有這些
基本不同之處,因此很難研製出一個可供上述兩個
系統共用的感應器。此外,如要把新的共用感應器
與上述兩個系統現有的設備合併,會涉及其他難以
克服的問題,而且還需要兩個系統供應商合作,以
及披露機密的專有經營資料。在技術的角度上說,
整個過程會比方案II所涉及的過程更為困難和費時。

方案V--暫時維持現狀

12.電子道路收費可行性研究仍在進行,現階段正在
測試多種新技術。假如證實電子道路收費辦法可行
,以及如果當局決定在本港實行這個收費辦法,則
徵收隧道費的工作便可納入電子道路收費系統。屆
時,駕車人士便不用分別登記為各個自動收費系統
的用戶。提供自動收費服務的公司可能會因為失掉
這筆生意,而向政府索償。有關方面進行當前的電
子道路收費研究時,會研究電子道路收費辦法所牽
涉的立法和財務問題,以及對機構制度和運作事宜
帶來的影響。

13.可行性研究完成後,即使當局決定不實行電子道
路收費辦法,屆時美國、歐洲或日本可能已經訂立
國家標準,我們就可以採用其中一套標準,或在必
要時加以改良,供本港使用。提供自動收費服務的
公司或隧道營辦商可能會根據現有的專營權合約或
管理合約,索取賠償。

結論和未來路向

14.本港的自動收費服務,是由幾家私營的自動收費
公司以商業經營方式提供的。使用這些服務,純屬
自願性質。駕車人士亦可選用人手收費的行車線。

15.雖然政府鼓勵隧道營辦商為駕車人士提供選擇,
讓他們可以選用自動收費辦法,但政府不宜只限批
准一種收費系統,因為這樣會造成壟斷的局面,違
背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政策。基於這個理由,以
及在法律和財務方面會造成的影響,方案I極不可取

16.方案II至IV把現有兩個自動收費系統合併,會在
技術上遇到重大困難,更需要系統供應商披露機密
的專有經營資料。但是,有關供應商不大可能會這
樣做。鑑於新訂的國家標準可能會在幾年後制定,
而且長遠來說,本港可能會實行電子道路收費辦法
,因此,對於在實行之前需要籌備多年的方案II至
方案IV,也實在沒有必要加以考慮。

17.鑑於以上考慮結果,我們有意維持現狀,直至本
港決定是否實行電子道路收費辦法,或有新訂的國
家標準可供採用為止。


運輸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