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
受資助的老人院舍宿位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委員有關本港的受資助老人院舍宿位
的各種類別。

老人院舍服務的類別

2. 政府安老政策的目標,是改善老人的生活質素,好讓
他們安享晚年。我們提供多種社區支援服務,以鼓勵老
人盡量在家安居。至於那些無法再由家人照顧的老人,
我們則提供院舍服務。

3. 院舍服務有一部分由接受政府資助的機構提供;有些
則由非牟利機構以自負盈虧的形式提供;另一部分則由
私營機構提供。目前,本港的院舍宿位中,資助機構的
宿位佔 16 483 個、非牟利但須自負盈虧的機構的宿位佔
2 097個,而私營機構的宿位約佔20 000個。政府資助的
院舍服務包括老人自我照顧宿舍、安老院、護理安老院
和護養院等。至於自負盈虧和由私營機構提供的院舍,
則並無上述的區分,健康情況差異很大的老人,都可在
這些院舍內得到照顧。

自我照顧宿舍

4. 自我照顧宿舍為能照顧自己的老人提供共同生活的居
所。宿舍並安排活動和24小時的員工支援服務。目前,
受資助的自我照顧宿舍共有968個宿位,入住準則載於
附件A

5. 老人住屋計劃在一九九五年推行並由房屋委員會管理
,但當局其後發覺該計劃與自我照顧宿舍計劃大致相若
。因此,社會福利署在一九八七年後已停止策劃開辦新
的自我照顧宿舍。老人服務工作小組在一九九四年建議
應逐步取消自我照顧宿位。由一九九一/九二年度至一
九九七年十一月期間,有930個自我照顧宿舍宿位已分別
改作143 個安老院宿位和656個護理安老院宿位,以配合
那些須接受較高程度照顧的老人的需要。

安老院

6. 安老院為有社會問題或住屋需要及無法獨立生活的老
人提供院舍照顧,包括膳食供應、洗衣服務、有限度的
起居照顧及社交活動。目前,本港有6 678個受政府資助
安老院宿位。在一九九八至二零零二年的未來四年內,
當局會增設大約1 300個安老院宿位。入住準則載於附件B

護理安老院

7. 護理安老院為健康欠佳或身體/精神衰退的老人提供
居所,給予一般的起居照顧和若干護理服務。一九九七
年九月,本港有8 837個受政府資助的宿位。在一九九八
至二零零二年的四年內,當局會增設大約2 000個宿位。
入住準則載於附件C

8. 當局在一九八九年十月推行的買位計劃,旨在鼓勵私
營安老院提高其服務水準,並增加護理安老院宿位的供
應量。政府至今共購買了1 200個宿位。在一九九八至二
零零一年的三年內,我們計劃通過經改善的買位計劃增
購2 400個宿位。

護養院

9. 雖然護理安老院為一般體質虛弱或身體機能出現毛病
的老人提供照顧,而醫院管理局轄下的療養院則為患有
慢性殘疾、需要長時間留院並經常接受康復服務的老人
,提供經常的醫療和護理服務,但許多老人由於健康情
況欠佳,未能在護理安老院獲得充分照顧,但又無需接
受療養院的高度醫療照顧。護養院便是介乎護理安老院
與療養院之間的一種院舍服務。透過為上述服務對象組
別提供適當水平的醫療、護理和起居照顧,護養院可填
補有關服務的不足。到了一九九八至九九年,會有六間
護養院落成,提供共1400個宿位。入住準則載於附件D

結論

10.行政長官在本年十月發表《施政報告》時,委託了
安老事務委員會評估院舍服務的需求,以及建議應付
長遠需求的策略。預計委員會可在一九九八年秋季或
以前制定有關解決院舍服務需求的整體策略。政府會
與安老事務委員會緊密合作,一起監察本港的院舍服
務,並制定有效措施,以滿足老人對院舍服務的需求。

衞生福利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附件A

入住自我照顧宿舍的準則



申請入住自我照顧宿舍人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年屆60歲或以上;

  2. 有住屋需要,並/或受到下列社會問題所困擾:

    1. 沒有家人/近親居港,給予所需的照料;

    2. 與家人相處極不融洽;

    3. 欠缺安全感,須獲提供住宿院舍獨有的督導
      服務;


  3. 願意過群體生活;

  4. 身心皆宜與其他人共同生活;

  5. 能料理個人衞生和應付日常起居生活,包括購物
    、煮食、清潔和洗個人衣物;以及

  6. 總家庭收入不超過一般申請公共房屋的經濟限額。


附件B

入住安老院的準則

申請入住安老院人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年屆60歲或以上;

  2. 有住屋需要,並/或受到下列社會問題所困擾:

    1. 沒有家人/近親居港,給予所需的照料;

    2. 與家人相處極不融洽;

    3. 欠缺安全感,須獲提供住宿院舍獨有的督導
      服務;


  3. 願意過群體生活;

  4. 身心皆宜與其他人共同生活;

  5. 能料理個人衞生,並可洗個人衣物和輕微打掃睡
    房,但在應付日常起居生活方面,例如購物、煮
    食、洗大量衣物和清潔等,便有困難;以及

  6. 總家庭收入不超過一般申請公共房屋的經濟限額。


附件C

入住護理安老院的準則

申請入住護理安老院/單位人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一般而言須年屆65歲或以上;

  2. 健康欠佳或喪失身體機能,以致日常起居生活需
    要別人照料;

  3. 能使用走路輔助工具或輪椅隨意走動;

  4. 並無家人提供所需援助,或對家庭造成沉重壓力
    ;以及

  5. 精神狀況正常,適宜過群體生活;

    而不需

  6. 長期接受治療和特別的專業護理,如經常接受注
    射和更換複雜的敷料。

年齡介乎60至64歲的人士如能證實因健康及/或社會的
問題須入住護理安老院,亦可申請。低收入人士會獲優
先處理。

附件D

入院護養院的準則

申請入住護養院人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一般年屆65歲或以上;

  2. 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但不論是哪一種情
    況,申請者均不需要比一般程度為多的照顧:

    1. 健康情況穩定但仍需要定期接受基本醫療護
      理服務;

    2. 患有慢性殘疾,需在一人協助下,使用或不
      使用走路輔助工具或輪椅,才可隨意走動,
      但無論如何都不會是長期坐在輪椅上,完全
      不能站立的;

  3. 心智方面適宜與其他人共同生活,而且沒有持續
    的暴力傾向、自毀/自傷或破壞行為。

未滿65歲,但年逾60歲的人士,只要符合上述入住準則
,仍可繼續享有入住護養院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