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法案委员会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资料文件
汇报于法案委员会中提出的关注事项




目的

本文列出临时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
日至十五日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并阐述政府就该等事项
作出的回应及采取的事后工作。

所提出的特别事项

建议的第2条 - 「配偶」的定义 (8.12.97)*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2.议员得悉在草拟的条例中,「配偶」的定义包括实际
上的夫妇关系(即在法律上沒有夫妇关系,但实际上如
同夫妇一般生活)。政府应主席的要求,承诺会查阅其
他法例有否载有相类似的定义。

政府的回应及事后工作

3.在澳洲的法例中,对「配偶」有类似的定义。配偶就
任何人而言,包括在真正的家庭关系中,与该人如同夫
妇一样同居生活的人,即使两人并沒有合法地结为夫妇。

附属法例 - 建议的第37条 (11.12.97)*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4.议员得悉,强积金计划的投资经理,只可转授其投资
管理的职能予符合强积金规定的有联系公司。议员忧虑
这项规定不利于一些沒有海外网络的本地投资管理公司。

政府的回应及事后工作

5. 为纾解议员的忧虑,政府将会修改有关投资经理转授
其投资管理职能的规定。投资经理可转授其计划资产的
投资管理职能,予另一间于海外管理机构注册的投资管
理公司。获授予职能的公司,可以是该投资经理的有联
系公司,或是在香港设有分行或设有一间有联系的投资
管理公司,而该分行或有联系的投资管理公司必须已向
证监会注册。

建议的第45G条 - 债项的优先权 (15.12.97)*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6.法案委员会关注当雇主在破产或清盘后,其偿还债项
的优先权。委员会特别关注强积金的拖欠供款相对于到
期须向政府缴交的稅项、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费的优
先次序。

政府的回应及事后工作

7.《破产条例》(第6章)及《公司条例》(第32章)提
及偿还费用及债项的优先次序。就委员会关注的项目而
言,接管及清盘的有关费用将获得最优先处理。其次为
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尚未缴交的职
业退休计划的供款及尚未缴交的强积金供款。此等项目
彼此具有同等的摊还次序,若破产人或清盘公司的财产
不足以应付该等债项,则该笔财产须平均分配予该等债
项的各项目的。至于拖欠政府的所有债项(包括到期及
应缴的稅项),则留待最后处理。

建议的附表1 - 小贩的定义 (15.12.97)*

法案委员会的意见


8.议员询问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条例內,「
小贩」一词的定义。

政府的回应及事后工作

9.根据强积金条例,「小贩」的涵义与《公众卫生及巿
政条例》(第132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其定义为:

  1. 在公众地方以下列方式作商业活动的人-

    1. 将货品、货物或销售品售卖或为出售而将其
      展出;或

    2. 展示货品、货物或销售品的样本或式样,以
      于较后时间将其交付;或

    3. 将其手工艺技能或其个人服务出租或要约出
      租;及

  2. 为下列目的而往来流动的人-

    1. 将货品、货物或销售品售卖或为出售而将其
      展出;或

    2. 将其手工艺技能或其个人服务出租或要约出
      租。

  3. 但本定义的条文不得视为包括-

    1. 向购入任何上述货品、货物或销售品以作转
      售的商人作售卖或觅取定单的人;或

    2. 应邀而前往任何地方探访邀请人的任何人,
      而其探访的目的是向邀请人售卖或交付货品
      、货物或销售品,或为出售货品、货物或销
      售品而就此向邀请人要约,或从邀请人获取
      有关货品、货物或销售品的定单,或将其手
      工艺技能或个人服务出租予邀请人;或

    3. 新闻界代表或摄影师。
建议的附表8,第14、15、16及17条 - 有联系者 (15.12.97)*

10.议员得悉,政府将会找出在建议的附表8中,第14、
15、16及17条所列四类除外情况的准则/理由。

政府的回应及事后工作

11.政府现正考虑是否保留这些条文,并于稍后向法案
委员会汇报。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法案委员会开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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