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草案委员会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12月16日会议
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的资料文件
目的
本文件应委员会成员于1997年12月16日会议中的要求,
提供关于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的资料。
议员的要求
2.议员要求政府提供下列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的资
料:
- 不同类别的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占有现时市场的
比率(即本地公司或海外公司的分布情况);及
- 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实施初期及现时市场上的计
划管理人(或汇集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数目。
关于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的资料
3.就上文第2(a)段而言,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注册
处)提供的统计数字,本地与海外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
的成员数目分布如下:
类别 | 成员数目
|
---|
本地公司(包括个人受托人) | 284,095(33%)
|
海外公司 | 577,481(67%)
|
合共 | 861,576(100%)
|
4.统计资料显示大多数职业退休计划管理人均在海外成
立。这是基于下列因素:
- 大部分在香港的跨国企业雇主倾向成立其职业退
休计划,并聘用其母公司选取的海外计划管理人。
- 其次,较早前因1997政权转移所造成的不明朗,
亦令很多雇主和雇员喜欢聘用海外计划管理人,
以保障计划的资产不受政治因素影响。事实上,
现有市场里具规模的主要计划管理人大多数均设
有本地及海外附属公司以供雇主选择。
- 大多数在港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人寿保险公司均
为海外公司的驻港分行。
5.我们预计强积金市场的情况会回然不同:
- 参与强积金计划的雇主有别于参与职业退休计划
的雇主,他们将会是中小型雇主,而且并无海外
联系或契约束缚。
- 随著1997政权转移,以往不明朗的忧虑现已消除。
- 强积金制度备有严谨的规定以保障计划资产,特
别是对强积金的核准海外受托人所建议的资格规
定,(例如该海外公司的董事必须是自然人,而其
中必须有一名通常居港的香港行政总裁、该海外
公司必须受其设立于该地区的监管当局充分监管
并受香港法律所管限等规定),在实施上亦难以令
市场聘用海外公司去经营强积金业务:
- 鉴于目前市场上的海外计划管理人多在离岸
地区成立(例如百慕达),该地区仍未能符合
「受该地区的监管当局充分监管」的要求。
因此,我们预计大部分服务提供者将会聘用
本地的附属公司以经营强积金计划,并规限
其负债范围。
- 事实上,现有市场上具规模的主要计划管理
人已表示他们会沿用现有的本地信托公司或
成立新的本地信托公司,以营办强积金计划。
6. 就上文第2(b)段而言,现有87间公司在注册处登记为
职业退休计划的管理人,当中有34间(详载于附件)为汇
集退休基金的管理人。
7. 由于注册处的电脑系统并未有将过去的旧资料另外个
别储存,因此未能向议员提供在职业退休计划实施初期
有关计划管理人的资料。但据现有资料显示,注册处在
1997年共录有4名新的汇集退休基金管理人加入市场。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