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3)422号文件
档号:CB(3)/C/2 (III)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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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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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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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3)1
- 韩律科女士
I. 选举副主席
在杨耀忠议员同意下,曹王敏贤议员提名杨耀忠议员,
并获廖成利议员附议,经出席委员一致通过,杨耀忠议
员获选为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副主席。
(会后补注:由临时立法会主席签发的委任书已于1997年
11月26日发出。)
II. 有待检讨事项
(临立会CB(3)332(01)号文件)
- "政治团体"的定义
2.经讨论后,出席委员同意在《个人利益登记指引》
中以注释标明第III(7)项所载的"政治团体"一词的解
释,与《社团条例》內的"政治性团体" 释义相同。
议员亦须登记每月从所属政治团体获得的为数港币
5,000元或以上的现金资助。
- 应否登记议员以代名人身份拥有的土地及物业
3. 经讨论后,出席委员通过议员须登记其拥有的
土地或物业的概括情况,以增加透明度。就此,
委员建议
- 议员如拥有超过一项物业,须登记其一所
经常性自住居所以外的物业;但如其唯一
拥有的经常性自住居所为其带来实益权益
,亦须予以登记;
- 议员如透过其持有控制权的公司或其持有
股份超过50%的公司拥有土地或物业,而
该等土地或物业能为其带来实益权益者,
须予以登记;及
- 议员如透过第三者拥有土地或物业,而该
等土地或物业能为其带来实益权益者,须
予以登记。
- 应否保留"地区办事处津贴"一词
4.出席委员获悉,自1997年7月1日起,议员已获发地区
办事处津贴,因此同意该词应予保留。
III. 下次会议日期
5.按主席建议,出席委员通过由主席召开下次会议,跟
进上述II(a)及(b)项事宜。
6.会议于下午5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