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3)422号文件

档号:CB(3)/C/2 (III)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25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刘健仪议员(主席)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3)1
韩律科女士
I. 选举副主席

在杨耀忠议员同意下,曹王敏贤议员提名杨耀忠议员,
并获廖成利议员附议,经出席委员一致通过,杨耀忠议
员获选为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副主席。

(会后补注:由临时立法会主席签发的委任书已于1997年
11月26日发出。)

II. 有待检讨事项
(临立会CB(3)332(01)号文件)

  1. "政治团体"的定义

    2.经讨论后,出席委员同意在《个人利益登记指引》
    中以注释标明第III(7)项所载的"政治团体"一词的解
    释,与《社团条例》內的"政治性团体" 释义相同。
    议员亦须登记每月从所属政治团体获得的为数港币
    5,000元或以上的现金资助。

  2. 应否登记议员以代名人身份拥有的土地及物业

    3. 经讨论后,出席委员通过议员须登记其拥有的
    土地或物业的概括情况,以增加透明度。就此,
    委员建议

    1. 议员如拥有超过一项物业,须登记其一所
      经常性自住居所以外的物业;但如其唯一
      拥有的经常性自住居所为其带来实益权益
      ,亦须予以登记;

    2. 议员如透过其持有控制权的公司或其持有
      股份超过50%的公司拥有土地或物业,而
      该等土地或物业能为其带来实益权益者,
      须予以登记;及

    3. 议员如透过第三者拥有土地或物业,而该
      等土地或物业能为其带来实益权益者,须
      予以登记。


  3. 应否保留"地区办事处津贴"一词
4.出席委员获悉,自1997年7月1日起,议员已获发地区
办事处津贴,因此同意该词应予保留。

III. 下次会议日期

5.按主席建议,出席委员通过由主席召开下次会议,跟
进上述II(a)及(b)项事宜。

6.会议于下午5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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