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第 62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C/3

1997年7月1日星期二早上2时45分举行的会议
1996 至 97 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梁爱诗女士律政司司长


列席秘书:

临时立法会秘书吴文华女士





主席发言

主席向本会发言。

法案

首读

《香港回归条例草案》

上述法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
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香港回归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65(3)(a)条的规定,上
述法案的二读辩论须即时进行。二读的议题经提出
待议。

20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律政司司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香港回归条
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32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第1项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第2、3及4项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第5、6及7项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第8项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第9项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1第10、11、12及13项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附表2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弁言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律政司司长报告谓

《香港回归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法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7月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会议遂于凌晨3时5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扩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