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251/96-97号 文 件
档 号 :      PLC/C/3
1997年 5月 3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时 30分
1996至 97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出 席 议 员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议 员
王 绍 尔 议 员
田 北 俊 议 员
何 世 柱 议 员
何 承 天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吴 亮 星 议 员
吴 清 辉 议 员
李 家 祥 议 员
李 国 宝 议 员
李 启 明 议 员
李 鹏 飞 议 员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胡 经 昌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唐 英 年 议 员
夏 佳 理 议 员
袁 武 议 员
张 汉 忠 议 员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梁 振 英 议 员
梁 智 鸿 议 员
梁 刘 柔 芬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陈 荣 灿 议 员
陈 鉴 林 议 员
曾 钰 成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冯 检 基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黃 宜 弘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杨 孝 华 议 员
杨 钊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叶 国 谦 议 员
詹 培 忠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蔡 根 培 议 员
郑 耀 棠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霍 震 霆 议 员
简 福 饴 议 员
顏 锦 全 议 员
罗 叔 清 议 员
罗 祥 国 议 员
谭 耀 宗 议 员
缺 席 议 员 :
朱 幼 麟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许 贤 发 议 员
刘 皇 发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列 席 秘 书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女 士
法 案
首 读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
上 述 两 项 法 案 经 过 首 读 , 并 依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3条 第 (3)款 之 规 定 , 受 命 安 排 二 读 。
二 读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动 议 二 读 , 并 就 上 述 两 项 法 案 逐 一 向 本 会 发 言 。
二 读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主 席 表 示 依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条 第 (4)款 之 规 定 , 押 后 辩 论 上 述 两 项 法 案 , 并 交 由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
议 案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本 会 支 持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 "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梁 智 鸿 议 员 就 上 述 之 议 案 发 言 , 并 依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40条 第 (1)款 , 动 议 将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之 议 案 的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
梁 智 鸿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一 位 议 员 就 梁 智 鸿 议 员 议 案 发 言 。
梁 智 鸿 议 员 动 议 将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之 议 案 的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经 主 席 批 准 , 梁 智 鸿 议 员 在 毋 须 预 告 的 情 况 下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交 付 财 务 委 员 会 研 究 。 "
梁 智 鸿 议 员 之 议 案 经 提 出 待 议 , 付 诸 表 决 , 该 议 案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议 员 议 案
采 纳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 英 文 本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本 会 采 纳 附 表 所 载 、 于 1997年 4月 12日 订 立 的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 英 文 本 。 "(附 表 载 于 附 录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主 席 表 示 刘 健 仪 议 员 已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拟 就 此 项 议 案 动 议 修 正 案 。 她 提 议 进 行 合 并 辩 论 , 一 并 辩 论 原 议 案 及 拟 议 修 正 案 。 由 于 沒 有 议 员 反 对 , 主 席 遂 命 令 进 行 合 并 辩 论 , 一 并 辩 论 原 议 案 及 拟 议 修 正 案 。
刘 健 仪 议 员 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之 议 案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于 1997年 5月 3日 在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出 的 有 关 采 纳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 英 文 本 的 议 案 的 附 表 中 的 第 10(3)条 , 作 出 修 正 , 删 去 "Subject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代 以 "Subject to such direction as may otherwise be made by the Chief Executive"。
刘 健 仪 议 员 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之 议 案 所 动 议 之 修 正 案 ,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就 修 正 案 发 言 。
刘 健 仪 议 员 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议 案 所 动 议 之 修 正 案 ,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 经 刘 健 仪 议 员 修 正 之 议 案 ,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下 次 会 议
主 席 宣 布 本 会 将 于 1997年 5月 10日 上 午 9时 30分 复 会 。
会 议 遂 于 上 午 9时 57分 休 会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1997年 5月 19日
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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