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3)430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1997年12月3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J.P.
袁 武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麦清雄先生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7年危险药物(修订)规例》556/97
2. 《1997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
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557/97
3. 《1997年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
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
558/97
4. 《1997年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
处分程序) (修订)规例》
559/97
5. 《1997年飞航(香港)(修订)
令》
560/97
6. 《兽医注册(费用)规例》563/97
7. 《1997年储稅券(利率)(第3
号)公告》
564/97
8. 《1997年小贩(认可区)宣布》565/97
9.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
管)条例(第493章) 1997年(生
效日期)(第2号)公告》
566/97
10.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上
诉委员会)规则(1997年第264号
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
公告》
567/97
11. 《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
管)规则 (1997年第265号法律
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第2
号)公告》
568/97


提交文件

第42号 ─环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1996-97年受托人报告

第43号─ 香港旅游协会1996/97年报


质询

主席表示质询时限不会超过1小时30分钟,而每项要求
口头答覆的质询所占时间平均大约15分钟。

1. 何锺泰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2.程介南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及规划环境地
政局局长答覆。

3.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4.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5. 刘江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6. 邓兆棠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十八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二读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10月15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由于议员回应的表决声音很小,
主席不能从而判断议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
据《议事规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0人,反对者19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7年雇佣
(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第1、2、4、5及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并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议案获得通过。

陈婉娴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7(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8人,反对者18人,弃权者
2 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I。)她宣布议案
获得通过。

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陈婉娴议员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7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由于议员回应的表决声音不清
晰,全委会主席不能从而判断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
决,因此她根据《议事规则》第47(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
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2人,反对者27人,弃权
者 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决。

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教育统筹局局长报告谓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项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就于1997年11月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选举
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
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499号法律公告),将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4(2) 条所提述的附
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7年12
月10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促进香港旅游业

杨孝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近期访港人数下降,本会促请政府检讨此情况,
并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促进及发展本港旅游
业,以维持香港作为亚洲旅游中心的地位。

下午5时3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
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20位议员及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45分恢复主持会议。

杨孝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青年政策

黃英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尽快制订更具体的“青
年政策”,修订“青年约章”,加强对青年人的国情
教育,以配合香港和內地迈向21世纪的宏观发展目标
;并检讨青年事务委员会的功能,考虑强化其职能及
增拨资源,令其能更有效推动和落实有关的各项工作。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黃英豪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7年12月10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9时33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