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746号文件

临 时 立 法 会
会议纪要

1998年3月4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邓兆棠议员,J.P.
顏锦全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何世柱议员,J.P.
吴清辉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倪少杰议员,J.P.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8年防止贿赂条例(修订附表)令》 125/98
2.《安排指明(与中国內地订立的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稅的安排)令》
126/98
3.《1998年船舶及港口管制(香港 ─ 
中国及澳门渡轮终点码头)(修订)
规例》
148/98
4.《1998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令》 149/98
5.《1998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
文本)令》
150/98
6.《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酒店房租稅)
令》
151/98
7.《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遗产稅)令》 152/98
8.《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差饷)令》 153/98
9.《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稅)令》 154/98
10.《1998年更正错误(第2号)令》 155/98
11.《1998年储稅券(利率)公告》 156/98
12.《逃犯(联合王国)令(1997年第595号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57/98
13.《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1996年
第76号)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58/98
14.《1998年破产(修订)规则
(1998年第77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
159/98
15.《1998年债权人会议(废除)规则
(1998年第79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
160/98
16.《1998年破产(表格)(修订)
规则(1998年第81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161/98
17.《1998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
(修订)令(1998年第83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
162/98
18.《1998年债权证明(修订)规则
(1998年第85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163/98
19.《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
次要修订)条例(1997年第80号)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164/98
20.《1998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
(修订)(第2号)规例》
165/98

提交文件

第88号─ 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编撰的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年报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

第89号─ 医院管理局年报1996─1997连同
周年帐目结算表及核数师报告书

第90号─ 撒玛利亚基金
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
周年帐目结算表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


报告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
议员提交该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曹
王敏贤议员提交该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 曹王敏贤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2. 黃英豪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3. 刘江华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4. 吴亮星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第五至十四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
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8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8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
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稅务(修订) 条例草案》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8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8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7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
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
续,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2月1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月14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12月17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第1、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第 1及4 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
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 2及3 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
表决,并获得通过。

保安局局长就第2及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及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第1、2及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
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运输局局长报告谓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保安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报告谓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公共财政条例》


库务局局长动议附录所载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就1998年2月1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费用)(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64号法律公告),将《释
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
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3月18
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吴亮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就1998年2月1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1. 《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52号法律公告);及

  2. 《1998年电话(废除)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66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
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
3月18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加强监管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措施

蔡根培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加强监管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措施。

下午4时52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
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6位议员及运输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5时44分恢复主持会议。

蔡根培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检讨

谭耀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当局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
划进行检讨时,应以扩展对因失业而需受助人士提
供支援及再培训服务,和改善扣减综援金的计算方
法为重点,从而鼓励失业人士及早重投劳动巿场,
使公帑得到善用,而其他综援受助者亦获得更佳照
顾;此外,本会要求政府就有关检讨作出决定前,
应先咨询立法会。

议题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及卫生福利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谭耀宗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3月11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
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7时2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