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542号文件

临 时 立 法 会
会议纪要

1998年1月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缺席议员:

莫应帆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孙明扬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梁展文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刘励超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立法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
人)规例》
603/97

2.《1997年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的委员数
目(选举委员会)(立法会)令》
604/97

3.《1997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
令》
605/97

4.《1997年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公众游
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6号)令》
616/97

5.《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
作出的宣布)(第3号)公告》
617/97

6.《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1997年第332号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18/97

7.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1996年
第54号)1997年(生效日期)(第5号)
公告》
619/97

8.《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
4号)规例(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620/97

9.《1997 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
规例(1997年第515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621/97

10.《航空保安规例》622/97
11.《1997年医院管理局条例(修订附表1)
令》
623/97

12.《1997年验尸地方(修订)(第3号)
令》
624/97

13.《1997年监狱(修订)(第3号)令》625/97
14. 《1997年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公众
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7号)令》
626/97
15.《1997年认许及注册(修订)规则》627/97
16.《专业进修规则》628/97
17.《1997年性别歧视(调查及调解)(修
订)规则》
629/97

18.《1997年残疾歧视(调查及调解)(修
订)规则》
630/97

19.《1997年宣布更改名称(环境问题咨询
委员会)公告》
631/97
20.《1997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
表)(第2号)令(1997年第529号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32/97

21.《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1997年第607
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33/97

22.《临时立法会决议(1997年第610号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634/97



质询

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准许提出的质询


吴清辉议员就政府为彻底杜绝甲类流行性感冒 H5N1 病
毒而进行销毀鸡只及于垃圾堆填区埋鸡尸的行动提出质
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政务
司司长及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1.陈荣灿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2.黃英豪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财政司司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政司司长答覆。

3.王绍尔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4.杨耀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教育统筹
局局长答覆。

5.根据《议事规则》第 26(6) 条,邓兆棠议员代表缺席的
蔡素玉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覆。

6.李鹏飞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主席在下午4时25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4时33分恢复会议。

二读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
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案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


政务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同意依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 9 条作出的任命以下
人士担任香港终审法院的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的委
任 ─
  1. 李启新勋爵;及

  2. 贺辅明勋爵。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九广铁路公司于1997年8月4日订立的《1997年九广
铁路公司(修订)附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九广铁路公司于1997年8月4日订立的《1997年西北
铁路(修订)附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地下铁路公司于1997年7月29日订立的《1997年地下
铁路(修订)附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机场管理局条例》及《释义及通则条例》

经济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在对机场管理局于1997年11月22日订立的《机场管理局
附例》作出下述修订后,批准该附例 ─

  1. 删去第22(a)条而代以 ─

    “(a)在客运大楼或地面运输中心任何不属道路、
    泊车区或其他指定供车辆使用的区域的部分停下
    、停泊或使用任何车辆(包括电动车辆及拖车,
    但不包括伤残人士用作交通工具的车辆);或”;

  2. 在第48(1)(a)条中,删去“管制”而代以“限制”;

  3. 在第56条中 ─

    1. 在第(2)(d)款中,删去“可按本条例第43条
      规定扣留司机及/或”;

    2. 在第(4)款中,删去“及(d)”;


  4. 在附表1中,删去“Light good vehicle”而代以
    “Light goods vehicle”;

  5. 在附表2第V部第7条中 ─

    1. 在(a)段中,删去“、23(2)及24(2)”而代以
      “及23(2)”;

    2. 在(b)段中,删去“24(3)”而代以“24(2)及
      (3)”。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就1997年12月1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1.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
    物费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
    年第569号法律公告);

  2. 《1997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照)(表格及费
    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
    570号法律公告);

  3. 《199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1号法律公
    告);

  4.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2号法律公告);

  5. 《1997年职业介绍所(修订)规例》(即刊登
    于宪报的1997年第576号法律公告);

  6.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7号法律公
    告);

  7.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露天焚烧)(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8号法律公
    告);

  8.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79
    号法律公告);

  9. 《1997年保护臭氧层(费用)(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0号法律公告);

  10.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1号法律公告);

  11.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修订)规
    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
    告);

  12.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式破碎机)(修
    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3号
    法律公告);

  13. 《1997年海上倾倒物料(费用)(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4号法律公告);及

  14. 《1997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10)令》(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85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
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年1月
14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改善居者有其屋计划

程介南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租者置其屋计划经已推出,本会促请政府采取以下
措施调整及改善居者有其屋(“居屋”)计划:

  1. 容许居屋业主在第二市场出售其单位的同时,购
    置二手居屋自住;

  2. 提高白色表格申请人获分配居屋单位的比率;

  3. 在出售居屋所得款项拨出一定比例,设立居屋维
    修保养基金;及

  4. 要求房屋委员会必须对因建造工程失误或监察不
    足而造成的“问题居屋”承担责任。
程介南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冯检基议
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她提议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
员反对,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冯检基议员就程介南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会发言:

删除“设立”,并以“注入现有的”代替;删除“保养
基金;及”中的“及”;及在“承担责任”之后加上“
;及(e)参考租者置其屋计划之售价安排,给予居屋买家
以居屋市价3折至7折的弹性售价选择,以配合买家不同
的经济状况”。

冯检基议员就程介南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
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5时27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12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37分恢复主持会议。

程介南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房屋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冯检基议员就程介南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
表决,但被否决。

程介南议员发言答辩。

程介南议员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为全港资助学校教师购买医疗保险

杨耀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全港资助学校教师购买
医疗保险,以缩小官立学校教师与资助学校教师在福利
待遇方面的差距。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杨耀忠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1月14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
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7时5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