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55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C/3

1997年6月7日星期六上午9时30分举行的会议
1996至 97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惠珠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程介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策统筹局长孙明扬先生

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罗范椒芬女士


列席秘书:

临时立法会秘书吴文华女士



文件

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提交《1997年巿政局(修
订)条例草案》、《1997年区域巿政局(修订)条例
草案》及《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1997年6月4日发出的临立会 362/96-97 号文件內的临
立会352/96-97号文件)

财务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核1997
-98年度过渡期预算案的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1997年6月4日发出的临立会366/96-97号文件內的临
立会355/96-97号文件)

法案

首读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法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分别就上述3项法案向本会
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
,而该等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巿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1997年5月17日动议二读辩论。

1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策统筹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区域巿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于1997年5月17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区议会 (修订) 条例草案》

恢复于1997年5月17日动议二读辩论。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修订) 条例草案》

恢复于1997年5月31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法案:

《1997年巿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3、6、9、11、13、15、17、18、19、22、
23 及24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5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5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罗祥国议员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7(4) 条下令全
委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5人,反对者45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罗议员就第
7 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于是次会议上,就有关《1997 年巿政局
(修订)条例草案》的议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
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47(4)条的规定
,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体委员会在记名表决钟
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的记名表决。

梁智鸿议员的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于上午11时6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于上午11时15分恢复会议。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7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8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8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0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0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陈财喜议员就第12条动议修正案。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陈财喜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4)条下令
全委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1 人,反对者50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陈议员
就第12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原第12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7(4)条,陈议
员不可就第16及20条动议修正案,因他的拟议修正
案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4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4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6条动议修正案。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6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20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0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21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1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1997年区域巿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3、6、8、10、11、13、15、16、17、21、
22、24及25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5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5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罗祥国议员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4)条下令
全委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5人,反对者 42 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她宣布罗议员
就第7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于是次会议上,就有关 《1997年区域巿
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的议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
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 47(4)条的
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体委员会在记名表
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的记名表
决。

梁智鸿议员的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7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9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9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2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2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陈财喜议员就第14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4)条下令全委
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人,反对者49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她宣布陈议员就第 14
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原第14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7(4)条,陈议员
不可就第 19及20条动议修正案,因他的拟议修正案与
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8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8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9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9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20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0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23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3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3、5、6、7、10、11、12、14、19及21至24
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罗祥国议员就第8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4)条下令全委
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5人,反对者44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V。)她宣布罗议员就第8条
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8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8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9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9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陈财喜议员就第 13 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体委员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4)条下令全委
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人,反对者49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她宣布陈议员就第 13
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原第13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7(4)条,陈议员
不可就第17及18条动议修正案,因他的拟议修正案与
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5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5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6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6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7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7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8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8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20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0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1997年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修订) 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4、7、8、9、11及12 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 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5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 5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6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6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0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0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策统筹局长报告谓

《1997年巿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区域巿政局(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4项
法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4项法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4项法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主席于下午12时17分暂停会议。

会议于下午2时7分恢复。

议员议案

1997-98年度过渡期预算案

恢复辩论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于1997年5月3日动议
有关《1997-98年度过渡期预算案》的议案。

主席宣布冯检基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撤回其就
议案动议的修正案。因此,陈财喜议员不可就冯检
基议员的修正案动议修正案。

2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会议遂于下午4时26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深圳
华厦艺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