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3)51号文件
档 号 :      PLC/C/3
1997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举行的会议
1996 至 97 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倪少杰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陈方安生女士 | 政务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 | 财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 | 律政司司长
|
周德熙先生 | 文康广播局局长
|
萧炯柱先生 | 运输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 | 卫生褔利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黎庆宁先生 | 保安局局长
|
俞宗怡女士 | 工商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列席秘书:
立法局秘书处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立法局秘书处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而正
式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
---|
1. 《1997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
(第3号)规则(1997年第313号
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 | 380/97
|
2.《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
(表格) (修订)规则(1997 年
第 314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 381/97
|
3.《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格)
(修订)规则(1997 年第315 号
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
公告》 | 382/97
|
4.《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订)
规则(1997年第355号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383/97
|
5. 《香港终审法院规则》 | 384/97
|
6. 《香港终审法院费用规则》 | 385/97
|
7.《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
条例(1997年第69号)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 387/97
|
法案
首读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上述法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
而该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法案逐一向本
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两项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
止待续,而该两项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工商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
续,而该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按照《议事规则》第54(4)条进一步动议
下列议案:
《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的二读
辩论不应中止待续而应随即进行。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保安局局长有关法案的二读辩论不应中止待续的议
案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保案局局长的议案发言。
保案局局长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她认为
议案获得通过。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下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8人,反对者5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主席进一步宣布由于保安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
》第54(4)条动议的议案获得通过,本会随即就法
案进行二读辩论。
15位议员就法案应予以二读的议案发言。
一位议员请主席注意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主席指
令本会暂停会议,并传召议员。会议遂达致法定
人数。
另有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她认为议案获得
通过。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7(4)条下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 49人,反对者6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主席于下午5时25分暂停会议。
本会于下午6时03分恢复会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7年入境
(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3、5、6、8、9及11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夏佳理议员就第1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30位议员及保安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7(4)条下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22人,反对者 33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II。)她宣布修正案
被否决。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于是次会议上,就《1997年入境(修订)
(第5号)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
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 《议
事规则》第47 (4)条的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
全体委员会在记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
始进行有关的记名表决。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原第1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保安局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廖成利议员就第4条內拟议的第2AA条动议修正案,
并向全委会发言。
两位议员及保安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廖成利议员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9(4)条下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7人,反对者44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她宣布修正案被
否决。
保安局局长就第4条內拟议的第 2AB(2)(b) 条动议修
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就第4条內拟议的第2AB条动议另一项
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黃宏发议员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被否决。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下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0人,反对者30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她宣布黃宏发议员
的修正案被否决。
保安局局长就第4条內拟议的第2AC(2)(b)条动议修正
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就第 4条內拟议的第2AC条动议另一项修
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黃宏发议员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但被否决。
黃宏发议员就第4条內拟议的第2AD条动议修正案,
并向全委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黃宏发议员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
示她认为修正案被否决。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9(4)条下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6人,反对者3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她宣布黃宏发议
员的修正案被否决。
保安局局长就第4条內拟议的第2AD条动议修正案,
并向全委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就第4条內拟议的第2AA条,以及就第7
及1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及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
示她认为修正案被否决。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9(4)条下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6人,反对者29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她宣布黃宏
发议员的修正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于晚上9时29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于晚上9时39分恢复会议。
保安局局长就第4条內拟议的第2AE条动议修正案,
并向全委会发言。
保安局局长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原第7及10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保安局局长报告谓
《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法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下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 45人,反对者6人。(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I。)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增加老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标准金额
主席表示议案是由陈财喜议员在本会1997年5月17日
的会议动议,而冯检基议员亦已经发言并动议议案
修正陈议员的议案。在就议案及修正案提出待议议
题后,本会随后通过了倪少杰议员根据《议事规则
》第40(1) 条动议的另一项议案,并将辩论中止待续
。陈议员根据《议事规则》作出预告,本会现在恢
复经中止了的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晚上9时51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
主持会议。
另有7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10时26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5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财喜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冯检基议员就陈财喜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议题付
诸表决。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获得通过。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下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0人,无人反对。(表决纪
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X。)她宣布冯检基议员就陈
财喜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陈财喜议员发言答辩。
由陈财喜议员动议,经冯检基议员修正的议案议题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宣布陈婉娴议员已作出预告,撤回她所动议的
“解决港英政府遗留的民生问题”议案。该项议案
将于下次会议进行辩论。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7月16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会议遂于晚上11时10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