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305/96-97号 文 件

档 号 :      PLC/C/3

1997年 5月 10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时 30分
1996至 97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出 席 议 员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议 员
王 绍 尔 议 员
田 北 俊 议 员
朱 幼 麟 议 员
何 世 柱 议 员
何 承 天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吴 亮 星 议 员
吴 清 辉 议 员
李 家 祥 议 员
李 国 宝 议 员
李 启 明 议 员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胡 经 昌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唐 英 年 议 员
袁 武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张 汉 忠 议 员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梁 振 英 议 员
梁 智 鸿 议 员
梁 刘 柔 芬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许 贤 发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陈 荣 灿 议 员
陈 鉴 林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冯 检 基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黃 宜 弘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杨 孝 华 议 员
杨 钊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叶 国 谦 议 员
詹 培 忠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刘 皇 发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蔡 根 培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郑 耀 棠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霍 震 霆 议 员
简 福 饴 议 员
顏 锦 全 议 员
罗 叔 清 议 员
罗 祥 国 议 员
谭 耀 宗 议 员


缺 席 议 员 :

李 鹏 飞 议 员
夏 佳 理 议 员
曾 钰 成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列 席 秘 书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女 士



法 案

二 读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条 例 草 案 》

恢 复 于 1997年 4月 12日 动 议 之 二 读 辩 论 。

5位 议 员 就 议 案 发 言 。

律 政 司 长 发 言 答 辩 。

二 读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法 案 经 过 二 读 , 并 付 委 予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本 会 进 入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 审 议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条 例 草 案 》

下 列 条 文 及 附 表 纳 入 法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第 1至 3条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并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新 订 之 第 4条 经 过 首 读 。

莫 应 帆 议 员 动 议 二 读 新 订 之 第 4条 , 并 向 本 委 员 会 发 言 。 二 读 新 订 之 第 4条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律 政 司 长 就 议 案 发 言 。

莫 应 帆 议 员 动 议 二 读 新 订 之 第 4条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冯 检 基 议 员 要 求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于 是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47(4)条 下 令 本 会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宣 布 赞 成 议 案 者 8人 , 反 对 者 40人 。 她 宣 布 莫 应 帆 议 员 动 议 二 读 新 订 之 第 4条 之 议 题 被 否 决 。

(注 : 由 于 其 后 发 现 电 子 表 决 系 统 出 现 技 术 故 障 , 主 席 宣 布 更 正 表 决 纪 录 , 详 情 见 第 34页 。 更 正 后 的 表 决 纪 录 载 于 会 议 纪 要 附 录 I。 )

律 政 司 长 就 附 表 1、 2及 3动 议 修 正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修 正 案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并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经 修 正 之 附 表 第 1、 2及 3纳 入 本 法 案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并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全 体 委 员 会 随 而 回 复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

三 读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条 例 草 案 》

律 政 司 长 报 告 谓 , 上 述 法 案 经 修 正 后 已 通 过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 她 动 议 此 法 案 予 以 三 读 并 通 过 。

法 案 三 读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付 诸 表 决 , 并 获 得 通 过 。

议 员 议 案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廖 成 利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鉴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发 表 了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 , 咨 询 公 众 的 意 见 , 本 会 促 请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认 真 听 取 并 充 分 尊 重 公 众 的 意 见 , 对 《 社 团 条 例 》 及 《 公 安 条 例 》 作 出 的 修 订 , 应 符 合 以 下 的 原 则 :

     1. 《 基 本 法 》 的 规 定 ;

     2.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的 规 定 ; 及

     3. 相 对 于 港 英 殖 民 管 治 下 的 现 行 条 例 中 对 结 社 、 集 会 及 游 行 等 公 民 权 利 的 限 制 而 言 , 不 应 收 紧 或 作 出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 应 以 宽 松 作 为 修 改 法 例 的 方 向 。 "

廖 成 利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主 席 表 示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及 陈 财 喜 议 员 已 分 别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拟 就 此 项 议 案 动 议 修 正 案 , 而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亦 作 出 预 告 表 示 拟 就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之 拟 议 修 正 案 动 议 修 正 案 。 主 席 提 议 进 行 合 并 辩 论 , 一 并 辩 论 议 案 、 二 项 修 正 案 及 修 正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拟 议 修 正 案 之 修 正 案 。 由 于 沒 有 议 员 反 对 , 主 席 遂 命 令 进 行 合 并 辩 论 , 一 并 辩 论 议 案 及 三 项 修 正 案 。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 陈 财 喜 议 员 及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分 别 就 议 案 及 其 各 自 之 拟 议 修 正 案 向 本 会 发 言 :

13位 议 员 就 议 案 及 三 项 修 正 案 发 言 。

上 午 11时 49分 , 代 理 主 席 于 主 席 暂 时 离 席 期 间 代 为 主 持 会 议 。

另 有 3位 议 员 就 议 案 及 三 项 修 正 案 发 言 。

下 午 12时 2分 主 席 恢 复 主 持 会 议 。

再 有 一 位 议 员 就 议 案 及 三 项 修 正 案 发 言 。

主 席 请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之 修 正 案 第 二 次 发 言 。

廖 成 利 议 员 就 三 项 修 正 案 发 言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就 议 案 及 三 项 修 正 案 发 言 。

在 此 时 , 主 席 宣 布 较 早 时 莫 应 帆 议 员 在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条 例 草 案 》 时 所 动 议 的 议 案 付 诸 表 决 时 , 由 于 电 子 表 决 系 统 出 现 技 术 故 障 , 因 此 有 二 位 议 员 所 作 的 表 决 并 沒 有 在 表 决 纪 录 显 示 出 来 , 表 决 结 果 实 应 为 赞 成 该 议 案 者 为 9人 , 反 对 者 为 41人 。

主 席 然 后 请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就 廖 成 利 议 员 之 议 案 动 议 修 正 案 。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就 廖 成 利 议 员 之 议 案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删 附 在 「 2.《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 之 后 的 所 有 字 句 , 并 以 「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有 关 规 定 ; 及 3.在 公 民 自 由 与 社 会 秩 序 之 间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 」 代 替 。 "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就 廖 成 利 议 员 之 议 案 所 动 议 之 修 正 案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就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之 拟 议 修 正 案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删 除 第 2分 段 的 「 及 」 : 删 除 第 3分 段 之 末 的 句 号 , 并 以 「 ; 及 4. 尽 力 排 除 港 人 对 现 存 自 由 会 被 修 订 所 削 弱 的 忧 虑 。 」 代 替 。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就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之 修 正 案 动 议 之 修 正 案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并 付 诸 表 决 。 主 席 表 示 她 以 为 修 正 案 被 否 决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要 求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47(4)条 下 令 本 会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宣 布 赞 成 修 正 案 者 10人 , 反 对 者 38人 。 (表 决 纪 录 载 于 会 议 纪 要 附 录 II)她 宣 布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就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之 修 正 案 所 动 议 之 修 正 案 被 否 决 。

经 主 席 批 准 , 梁 智 鸿 议 员 在 无 经 预 告 的 情 况 下 动 议 下 列 的 议 案 :

"假 如 有 议 员 就 其 余 议 案 要 求 进 一 步 的 点 名 表 决 , 应 暂 停 执 行 《 议 事 规 则 》 第 47(4)条 的 规 定 , 以 便 主 席 能 够 下 令 本 会 在 点 名 表 决 钟 鸣 响 一 分 钟 之 后 , 立 即 开 始 进 行 有 关 的 点 名 表 决 。 "

梁 智 鸿 议 员 之 议 案 经 提 出 待 议 , 并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就 廖 成 利 议 员 议 案 提 出 之 修 正 案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并 付 诸 表 决 。 主 席 表 示 她 以 为 修 正 案 获 得 通 过 。

冯 检 基 议 员 要 求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47(4)条 下 令 本 会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宣 布 赞 成 修 正 案 者 44人 , 反 对 者 6人 。 (表 决 纪 录 载 于 会 议 纪 要 附 录 III。 )她 宣 布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就 廖 成 利 议 员 议 案 所 动 议 之 修 正 案 获 得 通 过 。

主 席 批 准 陈 财 喜 议 员 修 改 其 修 正 案 的 措 辞 。

陈 财 喜 议 员 就 由 廖 成 利 议 员 动 议 , 经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修 正 的 议 案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在 议 案 之 末 加 入 以 下 的 新 句 : 「 同 时 , 我 们 基 于 在 过 渡 期 间 要 爭 取 港 人 信 心 及 以 平 稳 过 渡 为 首 要 任 务 , 本 会 促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就 《 社 团 条 例 》 和 《 公 安 条 例 》 以 临 时 立 法 形 式 解 决 法 律 真 空 问 题 , 在 回 归 后 , 经 实 践 及 广 泛 咨 询 , 在 第 一 届 立 法 会 会 期 內 , 再 进 行 永 久 立 法 。 」 。 "

由 陈 财 喜 议 员 就 廖 成 利 议 员 议 案 提 出 , 经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修 正 之 修 正 案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并 付 诸 表 决 。

陈 财 喜 议 员 要 求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于 是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47(4)条 下 令 本 会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宣 布 赞 成 修 正 案 者 1人 , 反 对 者 49人 。 (表 决 纪 录 载 于 会 议 纪 要 附 录 IV)她 宣 布 陈 财 喜 议 员 就 廖 成 利 议 员 议 案 在 经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修 正 后 所 动 议 之 修 正 案 被 否 决 。

廖 成 利 议 员 发 言 答 辩 。

由 廖 成 利 议 员 动 议 , 经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修 正 后 之 议 案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并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下 次 会 议

主 席 宣 布 本 会 将 于 1997年 5月 17日 上 午 9时 30分 复 会 。

会 议 遂 于 下 午 12时 59分 休 会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1997年 5月 27日

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