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159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G.B.M.
梁振英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文康广播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何铸明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张建宗先生,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麦清雄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梁永立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费用)(修订)规则》
430/97
2.《1997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表7)
公告》
431/97
3.《1997年入境(修订)规例》432/97
4.《1997年人事登记(修订)规例》433/97
5.《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费用)
(修订)规例》
434/97
6.《1997年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
条例(修订附表5)令》
435/97
7.《1997年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
条例(修订附表4)令》
436/97
8.《1997年婚姻条例(修订附表2)
令》
437/97
9.《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438/97
10.《掳和管养儿童条例(1997年
第49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39/97
11.《1997年建筑物(规划)(修订)
规例(1997年第239号法律公告)1997
年 (生效日期) 公告》
440/97


提交文件

第7号─惩教署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受托人
惩教署署长报告书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


第8号─回应一九九七年六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第二十八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

政务司司长提交“回应一九九七年六月政府帐目委员会
第二十八号报告书的政府覆文”,并向本会发言。

报告

工作小组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提交“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
工作小组第2次工作进度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蔡素玉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政制事务局局长作答。

12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制事务局局长答覆。

2.林贝聿嘉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3.黃英豪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政制事务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制事务局局长、保安局局
长、运输局局长及经济局局长答覆。

4.曹王敏贤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5.田北俊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6.刘皇发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11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十九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上述法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
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
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员议案

修正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附录I所载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解散《议事规则》工作小组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于1997年2月22日成立的《议事规则》工作小组现予
解散。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设立教师节

杨耀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
师节”,从而在社会上推动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以提
高教师地位及促进香港教育的发展。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10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7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50分恢复主持会议。

杨耀忠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检讨地区行政

陈财喜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地区行政进行全面检讨
,包括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的角色、功能、分
工、资源分配等,使地区行政更能配合地区的需要。

陈财喜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程介南议
员及廖成利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
修正案。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
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
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程介南议员及廖成利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他们各自的拟议
修正案向本会发言。

6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陈财喜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程介南议员就陈财喜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后,加上“广泛公开咨询
公众意见,”;及在“使地区行政更能”之后,删除“
配合地区的需要”,并以“切合社会的发展”代替。

程介南议员就陈财喜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
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表示由于程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廖成利议员须
修改他原来的修正案的措辞,而她已批准廖议员于会上
提交的经修改的修正案措辞。

廖成利议员就由陈财喜议员动议,经程介南议员修正的
议案动议下列经改的修正案:

在“切合社会的发展”之后加上“;同时,研究将现时
区域性组织的两层架构,精简或合并成一层架构的可行
性”。

廖成利议员就由陈财喜议员动议,经程介南议员修正的
议案所动议的经修改的修正案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
表决。

叶国谦议员及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9人,反对者18人,弃权者2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廖成利议员
就由陈财喜议员动议,经程介南议员修正的议案所动议
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陈财喜议员发言答辩。

由陈财喜议员动议,经程介南议员修正,再经廖成利议
员进一步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9月24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本会于晚上7时16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