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会议临立会CB(3)461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1997年12月10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保安局局长
- 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梁宝荣先生,J.P.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J.P.
列席秘书: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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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
(排放污染废物费用)(修订)规例》 | 5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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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7年废物处置(许可证及牌
照)(表格及费用(修订)规例》 | 570/97
|
3. 《1997年废物处置(化学废物)
(一般)(修订)规例》 | 571/97
|
4. 《1997年水污染管制(一般)
(修订)规例》 | 572/97
|
5. 《1997年选举管理委员会(选
民登记) (地方选区)(立法会)
(修订)规例》 | 574/97
|
6. 《1997年选举管理委员会(登
记)(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
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
(立法会)(修订)规例》 | 575/97
|
7. 《1997年职业介绍所(修订)
规例》 | 576/97
|
8.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指明
工序)(修订)规例》 | 577/97
|
9.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露天
焚烧)(修订)规例》 | 578/97
|
10. 《1997年空气污染管制(石棉)
(行政管理)(修订)规例》 | 579/97
|
11. 《1997年保护臭氧层(费用)
(修订)规例》 | 580/97
|
12. 《1997年噪音管制(一般)
(修订)规例》 | 581/97
|
13. 《1997年噪音管制(空气压缩
机)(修订)规例》 | 582/97
|
14. 《1997年噪音管制(手提撞击
式破碎机)(修订)规例》 | 583/97
|
15. 《1997年海上倾倒物料(费用)
(修订)规例》 | 584/97
|
16. 《1997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
附表10)令》 | 585/97
|
17. 《1997年进出口条例(修订附
表2)公告》 | 586/97
|
18. 《1997年进出口条例(修订附
表3)公告》 | 587/97
|
19. 《1997年小贩(认可区)(第
2号)宣布》 | 588/97
|
20. 《1995年进出口(修订)条例
(1995年第30号)1997年(生效
日期)(第2号)公告》 | 589/97
|
21. 《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
(1996年第54号)1997年(生效日
期)(第4号)公告》 | 590/97
|
22. 《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
(1997年第36号)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 591/97
|
23. 《1997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
及保养)(修订)(第3号)规例
(1997年第243号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 592/97
|
提交文件
第44号─ | 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
警察教育福利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书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 一日
|
第45号─ |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一九九六年至九七年报
|
质询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准许提出的质询
李鹏飞议员就近日有运载山埃的货车在水塘附近翻倒,
导致山埃在路面四散,并险些跌入水塘內的事件提出质
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1.罗叔清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2.陈财喜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答覆。
3.杨孝华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4.刘江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5.许贤发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6.根据《议事规则》第26(6)条,廖成利议员代替不在席
的莫应帆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7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
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11月2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
案。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运输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
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11月2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7年海底隧道
(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
案》。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
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运输局局长报告谓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大老山隧道
(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1997年(修订)
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条
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两项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残疾歧视条例》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卫生福利局局长于1997年11月25日订立的《残疾歧
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胡经昌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7年11月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选举
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
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499号法律公告)修订─
- 在第2(1)条中,废除“身分证明文件”的定义而
代以 ─
““身份证明文件”( identity document)具有《立法
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第3(1)条给予“身分
证明文件”的涵义;”;
- 在第3(2)(b)、(3)及(5)(a)、10(4)、13(5)、14(3)及
(4)、15(1)(c)(ii)、(2)、(3)及(9)、17(1)、18(1)(c)
、19(2)(c)及20(5)条中,废除“身分”而代以
“身份”。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及律政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胡经昌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胡经昌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14人,反对者30人,弃权者7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议案被否决。
《释义及通则条例》
胡经昌议员撤回他第二项议案的预告。
《释义及通则条例》
何承天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就1997年11月12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14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15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
工程及厕所)(修订)(第2号)规例》(即刊登
于宪报的1997年第516号法律公告);及
- 《1997年建筑物(通风系统)(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17号法律公告),将《释
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4(2) 条所提述的附
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7
年12月17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加快市区重建步伐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特区政府尽快成立“市区重建局”,以加快市
区重建的步伐,从整体规划的角度改善市区环境和增加
社区设施,对受重建影响的业主和商戶提供合理的赔偿
,及与房屋委员会和房屋协会合力妥善安置和处理重建
区內的私人住宅楼宇租戶;此外,“市区重建局”须具
足够的透明度,并确保其权力及资源得到合理的运用。
叶国谦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冯检基议
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她提议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
员反对,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冯检基议员就叶国谦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会发言:
在“对受重建影响”之前,加上“重新检讨”;删除“
提供合理”;在“的赔偿”之后,加上“计算方法”;
删除“合力妥善安置和处理”,并以“共同作出承诺,
对”代替;在“私人住宅楼宇租戶”之后,加上“作原
区安置的安排”;及在“须具足够的”之后,加上“代
表性、问责性和”。
下午5时33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冯检基议员就叶国谦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
出待议。
14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03分恢复主持会议。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冯检基议员就叶国谦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
表决。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被否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6人,反对者31人,弃权者2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修正案被否
决。
叶国谦议员发言答辩。
叶国谦议员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社会福利津贴制度检讨
许贤发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政府一直透过资助社会福利团体提供大部分的社会
福利服务,以履行其为市民提供服务的责任及承诺,本
会促请政府在检讨社会福利津贴制度时,应确保维持服
务质素及其延续性。
许贤发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廖成利议
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她提议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
员反对,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廖成利议员就许贤发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会发言:
删除“确保维持服务质素及其延续性”,并以“尊重界
內机构及员工的意见,确保日后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有足
够资源持续发展及维持服务的质素”代替。
廖成利议员就许贤发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
出待议。
6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许贤发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廖成利议员就许贤发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
表决,并获得通过。
许贤发议员发言答辩。
由许贤发议员动议,经廖成利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7年12月17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本会在晚上8时2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