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644号文件
临 时 立 法 会
会议纪要
1998年2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J.P.
- 运输局局长
- 吴荣奎先生,J.P.
- 卫生福利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梁宝荣先生,J.P.
- 库务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J.P.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J.P.
- 工务局局长
- 邝汉生先生,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 编号
|
---|
1.《1998年公众卫生(动物及 禽鸟)(修订)规例》
| 44/98
|
2.《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 附表8)(第2号)令》
| 50/98
|
3.《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
附表2)(第3号)令(1997年第
599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
| 51/98
|
4.《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
| 52/98
|
5.《1998年香港飞航(费用) (修订)规例》
| 53/98
|
6.《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令》
| 54/98
|
7.《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第2号)令》
| 55/98
|
8.《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第3号)令》
| 56/98
|
9.《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第4号)令》
| 57/98
|
10.《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第5号)令》
| 58/98
|
11.《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第6号)令》
| 59/98
|
12.《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第7号)令》
| 60/98
|
13.《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第8号)令》
| 61/98
|
14.《1998年港口管制(公众货 物装卸区)(第9号)令》
| 62/98
|
15.《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
规例(1997年第593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63/98
|
16.《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 (费用)(修订)规例》
| 64/98
|
17.《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 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
| 65/98
|
18.《1998年电话(废除)规例》
| 66/98
|
19.《1998年尸体剖验场地(修订)令》
| 67/98
|
20.《1998年动植物(濒危物种 保护)(豁免)(修订)令》
| 68/98
|
21.《1998年动植物(濒危物种 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 69/98
|
22.《环境影响评估条例(1997年 第9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70/98
|
23.《环境影响评估(上诉委员会)
规例(1997年第455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71/98
|
24.《环境影响评估(费用)规例
(1997年第456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 72/98
|
25.《1998年稅务(符合资格的
债务票据)(修订)令》
| 73/98
|
提交文件
第69号
| ─ |
审计署署长报告书
政府帐目及各营运基金的审计结果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
第70号
| ─ |
政府帐目委员会
就审计署署长1996至97年度香港政府帐目 审计及
第29号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
(1998年2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29号报告书)
|
第71号
| ─ |
法律援助服务局1997年年报
|
政务司司长提交《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政府帐目及各营
运基金的审计结果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并向本会发言。
李家祥议员提交《政府帐目委员会就审计署署长1996
至97年度香港政府帐目审计及第29号衡工量值式审计
报告书提交的报告书(1998年 2 月政府帐目委员会第
29号报告书)》,并向本会发言。
政务司司长提交《法律援助服务局1997年年报》,并
向本会发言。
质询
1. 罗祥国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2. 李家祥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及工务局局长
作答。
3. 冯检基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4. 蔡根培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及经济局
局长作答。
5. 林贝聿嘉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 邓兆棠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第七至十九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
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草案》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条例草案》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1998年城巿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条例草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
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1998年城巿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两项条例草案逐
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经济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案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1997年12月15日订立的
《1998年破产(修订)规则》。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1997年12月15日订立的
《1998年债权人会议(废除)规则》。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1997年12月15日订立的
《1998年破产(表格)(修订)规则》。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1997年12月15日订立的
《1998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破产条例》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1997年12月15日订立的
《1998年债权证明(修订)规则》。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1998年1月14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立法会
(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即刊登于宪
报的1998年第1号法律公告)修订 ─
- 在第5(2)(c)(iii)及(d)(i)(C)及(ii)(C)条中,废除“1日
或之前”而代以“而与该日期相隔最少1整日”;
- 在第6(1)(a)(iii)、(2)(a)(iii)及(3)(a)(iii)条中,废除
“1日或之前”而代以“而与该日期相隔最少
1整日”。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叶国谦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选举
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即刊登
于宪报的1998年第20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
条例》(第1章)第 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
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至1998年2月25日的会议。
下午4时54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就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规
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5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7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8号法律公
告);
- 《1998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即刊登
于宪报的1998年第21号法律公告);
- 《1998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即刊登
于宪报的1998年第22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3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程承
办商注册)(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24号法律公告);
-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5号法律公
告);
- 《1998年渡轮服务(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
报的1998年第26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7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8号法律公告);
- 《1998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9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30号法律公
告);
-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
(第2号)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31号
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修订)
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32号法律公
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3)令》(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33号法律公告);
-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34号法律公告);及
-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令》(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35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
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8
年2月25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机场的启用
何锺泰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为配合机铁的使用,政府将新机场的启用日期延展至
7月6日。本会促请政府小心落实有关的搬迁计划,以
确保新机场于营运首日起便成为一个世界级的国际机
场,在客运与货运上同时提供最佳的服务,藉此增强
香港的国际形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8位议员及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何锺泰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行政立法的关系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考虑采取措施改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
的沟通及工作关系,以确保在特别行政区施行高效益
及高效率的管治,并确保行政机关根据《基本法》的
规定,对立法机关负责。
主席在下午6时26分恢复主持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9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2月18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7时59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