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59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C/3

1997年6月14日星期六上午9时30分举行的会议
1996 至 97 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惠珠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
政策统筹局长孙明扬先生


列席秘书:
临时立法会秘书吴文华女士





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何世柱议员提交《国旗及国徽条例
草案》及《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并
向本会发言。

(1997年6月11日发出的临立会 406/96-97 号文件內的
临立会392/96-97号文件)

法案委员会主席谭惠珠议员提交《1997 年社团 ( 修
订) 条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 (修订) 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1997 年6月11日发出的临立会 407/96-97 号文件內的
临立会396/96-97号文件)

法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提交议员个人利益监察
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1997年6月11日发出的临立会 408/96-97 号文件內的
临立会386/96-97号文件)

法案

首读

《1997年宣誓及声明 (修订) 条例草案》

上述法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宣誓及声明 (修订) 条例草案》

政策统筹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
续,而该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

恢复于1997年5月3日动议二读辩论。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策统筹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

恢复于1997年5月3日动议二读辩论。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策统筹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社团 (修订) 条例草案》

恢复于1997年5月17日动议二读辩论。

22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策统筹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公安 (修订) 条例草案》

恢复于1997年5月17日动议二读辩论。

9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策统筹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主席于下午12时30分暂停会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于下午2时32分恢复会议。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4、6、8及10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3、5、7及9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 3、5、7及 9 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
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附表1及2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及2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附表3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至4、6、8及9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5及7条动议修正案。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5及7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附表1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附表2、3及4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于下午2时39分暂停会议。

会议于下午2时51分恢复。

全委会主席表示全委会会先处理《1997年公安 (修订)
条例草案》,以便可更有效地利用本会的时间。

《1997年公安 (修订) 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6及14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陈财喜议员就第2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

两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陈财喜议员发言答辩。

再有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
案被否决。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7(4)条下令全委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4人,反对者40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陈议员就第
2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于是次会议上,就 《1997年公安(修订)
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案要求进行
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 47
(4)条的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体委员会在记
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的记名
表决。

梁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经修正的第 2 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7(4)条,陈议员
不可就第3、4、5、8及12条动议修正案,因他的拟议
修正案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3、4及5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4及5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陈财喜议员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

两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
案被否决。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下令全委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4人,反对者41人。(表
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陈议员就第7 条
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7 (4)条,陈议员
不可就第9、10、11及13条动议修正案,因他的拟议修
正案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7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8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8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9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9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第 10及 11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第12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3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5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5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陈财喜议员就第16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9(4)条下令全委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4人,反对者4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她宣布陈议员就
第16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16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6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附表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97年社团 (修订) 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3(2)、6、7、9、10、12、13、14、18、20
及21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廖成利议员就第 3(1) 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7(4)条下令全委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8人,反对者37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她宣布廖议员就
第3(1)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于是次会议上,就《1997年社团(修订)
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案要求进
行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
第47(4)条的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体委员
会在记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
关的记名表决。

梁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3(1)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1)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廖成利议员就第3(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6位议员及政策统筹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廖成利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9(4)条下令全委会进行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9人,反对者34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V。)她宣布廖议
员就第3(3)条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57(4)条,廖
议员不可就第 4 条动议修正案,因他的拟议修正
案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原第3(3)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廖成利议员就第3(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但被否决。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3(4)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4)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政策统筹局长就第5、8、11、15、16、17及19条动
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5、8、11、15、16、17及19条纳入本法
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立法会。

三读

政策统筹局长报告谓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

《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

《1997年公安 (修订) 条例草案》及

《1997年社团 (修订)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4项
法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4 项法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4项法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委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及香港特别行
政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律政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支持委任列显伦大法官、沈澄大法官及包致金大
法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及陈兆恺大
法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

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6月21日上午9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会议遂于下午4时2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深圳
华厦艺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