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266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1997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杨 钊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J.P.

文康广播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环境影响评估(上诉委员会)
规例》
455/97
2.《环境影响评估(费用)规例》456/97
3.《1997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8)
令》
457/97
4.《1997年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修订
附表)令》
458/97
5.《1997年公司条例(监理誓章、宣
誓或声明的费用)(修订)公告》
459/97
6.《1997年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公
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5号)令》
460/97
7.《1997年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公
众泳池)(修订附表14)令》
461/97
8.《家庭岗位歧视(调查及调解)规
则》
462/97
9.《家庭岗位歧视(正式调查)规则》463/97
10.《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机会(修订)
规则》
464/97
11.《1997年劳资审裁处(一般)(修订)
规则》
465/97


提交文件

第11号─ 临时区域市政局1997至98年度收支预算
附件所载经修订的工程一览表

第12号─ 临时市政局截至1997 年6月30日止季度
经修订的工程一览表

第13号─ 1996至97财政年度第4季由前市政局通
过的1996至97年度财政预算修订附加
资料
第14号─ 海洋公园公司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业
绩报告

第15号─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周年报告1996/97

第16号─ 回应1997年6月发表的香港申诉专员
第九期年报的政府覆文

第17号─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年报


夏佳理议员提交“海洋公园公司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业
绩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政务司司长提交“回应1997年6月发表的香港申诉专员第
九期年报的政府覆文”,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詹培忠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政务司司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司长答覆。

2. 刘汉铨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3. 王绍尔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4. 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5. 何锺泰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6. 陈婉娴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3项条例草案逐一
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
续,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案

《公司条例》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1997年9月26日订立的《1997
年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修订)(第2号)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库务局局长于1997年9月26日订立的《1997年注册
受托人法团条例(修订附表2)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田北俊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1. 废除作为1997年第430号法律公告刊登并于1997年
    9月1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1997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
    则》(“《修订规则》”),而紧接《修订规则
    》生效日期前施行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费用)规则》(第24章,附属法例)(“《
    主体规则》”)的条文则由本决议的刊登日期起
    恢复生效并由该日期起施行;及

  2. 即使本决议有任何规定,在紧接本决议刊登日期
    前适用并经《修订规则》修订的《主体规则》所
    规定的费用,继续须就在《修订规则》生效日期
    与本决议刊登日期之间根据《主体规则》呈交的
    任何申请或所做的任何事情而缴付,犹如本决议
    沒有提出和通过一样。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田北俊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7年9月1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7年
商标(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438号
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工商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田北俊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在下午5时21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5时28分恢复会议。

要求减少及检讨医疗失误

莫应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近期不断发生因医疗人员工作失误而导致市民精神
或肉体受创,甚至死亡的事件,本会促请政府要求医院
管理局制订及推行减少医疗失误的方案,立即检讨现行
处理对医疗失误投诉的机制,并研究成立具透明度及广
泛代表性的法定监察组织,负责监察医疗失误的调查及
评核调查报告,以确保投诉个案得到公平裁决,并保障
市民接受医疗服务时的合理权益。

莫应帆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梁智鸿议
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她提议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
员反对,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梁智鸿议员就莫应帆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会发言:

删除“研究成立具透明度及广泛代表性的法定监察组织
,负责监察医疗失误的调查及评核调查报告”,并以“
提高处理投诉机制的透明度及代表性,加入更多非医管
局成员及非医疗专业人员”代替。

梁智鸿议员就莫应帆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
出待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下午6时39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5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20分恢复主持会议。

莫应帆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卫生福利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就莫应帆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莫应帆议员发言答辩。

由莫应帆议员动议,经梁智鸿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加快本港民主步伐

陈财喜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开展《基本法》修改程
序,以加快本港民主步伐,尽快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
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部议员,并落实“港人治港”
及“高度自治”的原则。

陈财喜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黃英豪
议员及叶国谦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
动议修正案。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
两项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一
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黃英豪议员及叶国谦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他们各自的拟
议修正案向本会发言。

12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陈财喜议员就两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黃英豪议员就陈财喜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开展《基本法》修改程序,”,并以“全面加
强教育以提高巿民的公民意识及政治知识,使能配合
”代替;删除“以加快,”;在“本港”之后加上“
按《基本法》制定循序渐进的”;删除“尽快以直接
选举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全部议员,”,并
以“及就《基本法》所订有关2007年后可修改行政长
官及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式作出妥善准备,以迈向全
面直选产生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的目标”代替;及
删除“并落实“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原则”。

黃英豪议员就陈财喜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
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9人,反对者7人,弃权者12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黃英豪议
员就陈财喜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叶国谦议员撤回他原拟就陈财喜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
案。

陈财喜议员发言答辩。

由陈财喜议员动议,经黃英豪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
付诸表决。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0人,反对者7人,弃权者1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由陈财喜
议员动议,经黃英豪议员修正的议案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7年10月22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
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9时37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