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会议

临立会CB(3)69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14号
1997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廖成利议员
郑明训议员,J.P.


出席公职人员:

陈方安生女士,J.P.
政务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财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律政司司长

孙明扬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文康广播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卫生褔利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工商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尤曾家丽女士,J.P.
保安局局长
列席秘书:

临时立法会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
临时立法会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临时立法会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宣誓就职

蔡素玉议员签署誓辞。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
附表2)(第2号)令》
388/97

2. 《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
(第3号)令》
389/97

3. 《铁路条例(1997年第59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90/97

4. 《兽医注册条例(1997年第96
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91/97

5.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
订)规例(1997年第228号法律公
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92/97

6. 《1997年妇女及青年(工业)
(修订)规例(1997年第229号法
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93/97


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提交《1997年法律条文(暂
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2.陈财喜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3.郑耀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4.陈荣灿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第五至十一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二读

《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7月9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工商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7月9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8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4时43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下午5时15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务司司长发言答辩。

主席于下午6时59分暂停会议。

本会于晚上7时03分恢复会议。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0人,反对者9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议案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法案:

《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3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工商局局长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叶国谦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已分别作出预
告,准备就第 2 条提出修正案。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叶国谦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分别就第 2 条提出的
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
并辩论,一并辩论两项拟议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按照《议事规则》第34(4)条,请叶国谦议员
动议修正案。

叶国谦议员就第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政务司司长就叶国谦议员的议案及其本身
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叶国谦议员的
修正案不获通过,否则政务司司长不可动议其拟议修正
案。

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及其本身的修正案发言。

8位议员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发言答辩。

叶国谦议员就第2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婉娴议员及叶国谦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
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1人,反对者 20人,弃权
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叶国
谦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于是次会议上,就《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
终止实施)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案
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
》第47(4)条的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体委员会
在记名表决钟鸣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有关的记
名表决。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叶国谦议员就第 2 条提出有关删除
的修正案已获得通过,第 2 条会从法案中删除,而政务
司司长不可就第2条动议其拟议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表示叶国谦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已分别作出预
告,准备就第 3 条提出修正案。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叶国谦议员及政务司司长分别就第 3 条提出的
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进行合
并辩论,一并辩论两项拟议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按照《议事规则》第34(4)条,请叶国谦议员
动议修正案。

叶国谦议员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政务司司长就叶国谦议员的议案及其本身
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叶国谦议员的
修正案不获通过,否则政务司司长不可动议其拟议修正
案。

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及其本身的修正案发言。

5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发言答辩。

叶国谦议员就第3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
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5人,反对者20人,弃权
者 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II。)她宣布叶
国谦议员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政务司司长就第4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晚上9时10分,代理全委会主席于全委会主席暂时离席
期间代为主持会议。

3位议员及民政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代理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他根据《
议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代理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35人,反对者 8人,
无人弃权。(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他宣布
政务司司长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 4 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代理全委
会主席表示他认为议案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代理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代理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 39人,反对者7人,无
人弃权。(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他宣布议
案获得通过。

政务司司长就第5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8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于晚上9时50分恢复主持会议。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
获得通过。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39 人,反对者4人,弃权
者 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她宣布修
正案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5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政务司司长就第6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
获得通过。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39人,反对者 4人,弃权
者 1 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VII 。)她宣布
修正案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 6 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
席表示她认为议案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 39 人,反对者6人,无人弃
权。(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VIII 。)她宣布议案
获得通过。

政务司司长就第7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4位议员及教育统筹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于晚上10时35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于晚上10时55分恢复会议。

政务司司长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
认为修正案获得通过。

陈婉娴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7人,反对者15人,弃权
者 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X。)她宣布修
正案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7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程介南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7人,反对者19人,弃权者
两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她宣布议案
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回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政务司司长
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
则》第58(5)条,让全体委员会可在考虑本法案的第 8条
之前,先考虑拟议新订的第7A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新订的第7A条经过首读。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7A条。

二读新订的第7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但被
否决。

鉴于全委会已作出决定,全委会主席命令把第8条中相关
的(a)、(b)及(g)段从法案中删去。

经修正的第8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工商局局长报告谓

《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法案予
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法案予
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主席表示她认为
案获得通过。

冯检基议员及陈婉娴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8人,反对者9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XI。)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议员议案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事规则》提出的
修正案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附录XII所载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成立事务委员会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附录XIII所载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宣布顏锦全议员已作出预告,撤回他就“调低差饷
征收率”动议的议案。

解决港英政府遗留的民生问题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履行其
竞选承诺,制订公平合理的政策,以便切实解决港英政
府遗留下来的各种民生问题,包括房屋、就业、退休保
障、教育及社会贫富悬殊等问题。

陈婉娴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简福饴议
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她提议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
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
议修正案。

简福饴议员就陈婉娴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会发言:

删除“履行其竞选承诺,”;在“问题”之前,删除“
民生”;删除“包括”,并以“即涉及”代替;在“退
休保障、”之后,加上“劳资关系及”;及删除“及社
会贫富悬殊”。

简福饴议员就陈婉娴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
出待议。

9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凌晨12时1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凌晨12时35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简福饴议员就陈婉娴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
诸表决。

陈婉娴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9人,反对者22人,无人弃权。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V。)她宣布简福饴议
员就陈婉娴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陈婉娴议员发言答辩。

陈婉娴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7月23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会议遂于1997年7月17日凌晨1时16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