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400/96-97号 文 件

档 号 :     PLC/C/3

1997年 5月 17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时 30分
1996至 97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出 席 议 员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议 员
王 绍 尔 议 员
田 北 俊 议 员
何 世 柱 议 员
何 承 天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吴 亮 星 议 员
吴 清 辉 议 员
李 启 明 议 员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胡 经 昌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唐 英 年 议 员
夏 佳 理 议 员
袁 武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张 汉 忠 议 员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梁 振 英 议 员
梁 智 鸿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陈 荣 灿 议 员
陈 鉴 林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冯 检 基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杨 孝 华 议 员
杨 钊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叶 国 谦 议 员
詹 培 忠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刘 皇 发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蔡 根 培 议 员
郑 耀 棠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简 福 饴 议 员
顏 锦 全 议 员
罗 叔 清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谭 耀 宗 议 员


缺 席 议 员 :

朱 幼 麟 议 员
李 家 祥 议 员
李 国 宝 议 员
李 鹏 飞 议 员
梁 刘 柔 芬 议 员
许 贤 发 议 员
曾 钰 成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黃 宜 弘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霍 震 霆 议 员
罗 祥 国 议 员


列 席 秘 书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女 士




文 件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叶 国 谦 议 员 就 其 提 交 的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 有 关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供 秘 书 支 援 服 务 的 报 告 向 本 会 发 言 。
(临 立 会 165/96-97号 文 件 , 已 随 临 立 会 192/96-97号 文 件 于 1997年 5月 7日 发 出 )

一 位 议 员 提 出 问 题 要 求 澄 清 , 并 由 叶 国 谦 议 员 回 应 。


法 案

首 读

《 1997年 巿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区 域 巿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社 团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公 安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上 述 五 项 法 案 经 过 首 读 , 并 依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3条 第 (3)款 之 规 定 , 受 命 安 排 二 读 。


二 读

《 1997年 巿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区 域 巿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社 团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公 安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动 议 二 读 , 并 就 上 述 五 项 法 案 逐 一 向 本 会 发 言 。

二 读 之 议 题 提 出 待 续 。 主 席 表 示 依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条 第 (4)款 之 规 定 , 押 后 辩 论 上 述 五 项 法 案 , 并 交 由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


议 员 议 案

采 纳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报 告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本 会 采 纳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于 1997年 5月 17日 提 交 的 报 告 , 而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应 向 本 会 提 交 所 需 的 法 例 , 以 便 实 施 该 报 告 第 8及 9段 的 建 议 。 "

叶 国 谦 议 员 之 议 案 经 提 出 待 议 , 并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增 加 老 人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标 准 金 额

陈 财 喜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鉴 于 本 港 老 人 现 时 领 取 的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 综 缓 」 )金 未 能 为 他 们 提 供 合 理 及 有 尊 严 的 生 活 水 平 , 本 会 促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在 成 立 后 , 将 每 月 的 老 人 综 援 标 准 金 额 , 立 即 增 加 600元 。 "

陈 财 喜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主 席 表 示 冯 检 基 议 员 已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拟 就 此 项 议 案 动 议 修 正 案 。 她 提 议 进 行 合 并 辩 论 , 一 并 辩 论 原 议 案 及 拟 议 修 正 案 。 由 于 沒 有 议 员 反 对 , 主 席 遂 命 令 进 行 合 并 辩 论 , 一 并 辩 论 议 案 及 拟 议 修 正 案 。

冯 检 基 议 员 就 陈 财 喜 议 员 之 议 案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在 「 成 立 后 , 」 加 入 「 尽 快 在 社 会 福 利 的 开 支 中 , 」 ; 删 除 「 立 即 增 加 600元 」 , 并 以 「 增 加 不 少 于 300元 」 代 替 。 "

冯 检 基 议 员 就 陈 财 喜 议 员 之 议 案 , 所 动 议 之 修 正 案 ,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倪 少 杰 议 员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40(1)条 ,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由 陈 财 喜 议 员 动 议 之 议 案 应 中 止 待 续 。 "

倪 少 杰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10位 议 员 就 倪 少 杰 议 员 动 议 之 议 案 发 言 。

倪 少 杰 议 员 发 言 答 辩 。

由 倪 少 杰 议 员 动 议 的 议 案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冯 检 基 议 员 及 陈 财 喜 议 员 要 求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47(4)条 下 令 本 会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宣 布 赞 成 议 案 者 39人 , 反 对 者 5人 。 (表 决 纪 录 载 于 会 议 纪 要 附 录 。 )她 宣 布 倪 少 杰 议 员 动 议 之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 并 表 示 在 是 次 会 议 不 会 就 陈 财 喜 议 员 之 议 案 再 进 行 任 何 程 序 。


下 次 会 议

主 席 宣 布 本 会 将 于 1997年 5月 24日 上 午 9时 30分 复 会 。 会 议 遂 于 上 午 10时 53分 休 会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1997年 6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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