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会议

临立会CB(3)485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32号

1997年12月1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文康广播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
规例》
593/97
2.《逃犯(新加坡)令》594/97
3.《逃犯(联合王国)令》595/97
4.《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
(第3号)令》
599/97
5.《1997年九广铁路(限制区)
(第2号)公告》
600/97
6.《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
(修订附表3)公告》
601/97
7.《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
(修订附表5)公告》
602/97


提交文件

第46号─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报告及帐目
第47号─ 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信托委员会报告书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卅一日
第48号─ 麦理浩爵士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书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
第49号─葛量洪奖学基金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八月
三十一日年报
第50号─爱滋病信托基金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帐目报告
第51号─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一九九六/九七年度年报
第52号─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奖券基金帐目
第53号─临时区域巿政局
一九九七/九八年度修订开支预算
第54号─附载于临时区域巿政局
一九九七/九八年度收支预算的修订工程
一览表
第55号─临时巿政局
截至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止季度经修订
的工程一览表
第56号─华人庙宇委员会华人庙宇基金管理报告
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报
第57号─华人庙宇委员会华人慈善基金管理报告
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年报
第58号─蒲鲁贤信托基金委员会基金管理报告
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周年报告
第59号─紧急救援基金基金受托人一九九六/九七
年度报告
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
第60号─香港房屋委员会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年报
第61号─香港房屋委员会
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的全年
帐目及同日的资产负债表
第62号─平等机会委员会年报
1996/97
第63号─社会工作训练基金
基金受托人第三十六年度报告
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

质询

1.田北俊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2.王绍尔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3.莫应帆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政务司司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司长答覆。

4.陈财喜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5.杨孝华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文康广播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文康广播局局长答覆。

6.刘江华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及经济局
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
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
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 (4) 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
续,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案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经济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1997年11月21日订立的
《1997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行政长官在咨询行政会议后于1997年12月2日订立
的《长期监禁刑罚覆核规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附录I所载议案,并向本会
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1997年11月12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7
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
报的1997年第515号法律公告)修订 ─
  1. 在第3条中,在新增的第4A(a)条中,在“进行”
    之后加入“(除非按此次序进行并不合适)”;

  2. 在第6(3)条中,在建议的第 9(3)(b) 条中,废除
    “获建筑事务监督接纳”而代以“建筑事务监督
    所不时指明”。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公共财政条例》

库务局局长动议附录II所载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公共财政条例》

库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自1997年12月31日起 ─
  1. 本立法会核准将机电工程署工场服务暂记帐截至
    1997 年12月30日的结余转拨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2. 机电工程署工场服务暂记帐须予结算,而前立法
    局于1993年2月24日所提出和通过关乎该暂记帐
    的决议(第2章,附属法例)亦须据此而取消;

  3. 机电工程署暂记帐须予结算,而前立法局于1990
    年11月28日所提出和通过关乎该暂记帐的决议
    (第2章,附属法例)亦须据此而取消。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

工商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根据保险合约所负的或有法律责
任,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10,000,000,000。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刘柔芬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1997年11月26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人体
器官移植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51号法
律公告)修订 ─
  1. 在第3条中 ─

    1. 在第(1)款中 ─

      1. 将(b)及(c)段分别重编为(c)及(d)段;

      2. 加入 ─

        “(b)已获器官贮存库授权的医生(就
        贮存库委任的技术员在香港从去世的
        器官捐赠人身上切除作移植于另一人
        体內用的器官),须就每个该等器官
        ,以附表內的表格 1 向委员会提供指
        明的资料。若该器官贮存库是在一间
        医院或机构之下成立的,则须由该医
        院或机构作出该或该等医生的授权或
        该或该等技术员的委任;”;

    2. 在第(2)款中,废除“(b)”而代以“(c)”;

    3. 将第(3)及(4)款分别重编为第(4)及(5)款;

    4. 加入 ─

      “(3)就第(1)(b)款而言,凡某医生获器官贮
      存库授权提供有关资料,主管该器官贮存
      库的医生(不论该贮存库是否在一间医院
      或机构之下成立),须确保有关资料已予
      提供。”;

  2. 在附表中 ─

    1. 在表格1中 ─

      1. 废除“﹝第3(1)及(4)条﹞”而代以
        “﹝第3(1)及(5)条﹞”;

      2. 废除注1而代以 ─

        “1.本表格须由切除器官的医生获器
        官贮存库授权 ( 就器官贮存库委任的
        技术员从去世的器官捐赠人身上切
        除器官 ) 的医生填写,如委员会已
        发出事先批准但器官并未切除 , 则
        本表格须由安排将有关事宜提交委员
        会以取得其批准的人填写,如该人已
        不再牵涉于其中,则本格须由作出不
        切除该器官的决定的人填写。如该器
        官的切除涉及多于一名医生,则其中
        任何一名医生均可用表格 1 呈交资料
        。然而,主管该手术的医生或主管该
        器官贮存库的医生有责任确保表格1
        已予呈交。”;

    2. 在表格2第I部,废除“未婚”而代以“单
      身”。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梁刘柔芬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发展本地高增值工业

吴清辉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落实行政长官在 10月8 日施政报告內作
出的承诺,关注经济转型带来的就业困难,以及推动
香港高增值制造业和高科技工业的发展;在落实此两
项承诺的同时,必须从速:
  1. 谋求对策,解决工业界目前所面对的实际问题
    ;设法调整处理本港工业发展的行政机构,从
    而提高本港工业的生产力及加快科技转移;

  2. 促进现有工业的升级換代;发展高增值及高科
    技的工业,并加强內地与香港的科技合作;及

  3. 强化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中游力量;设立一所香
    港工业技术研究机构,提高企业开发科技含量
    高的新产品的能力。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1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
持会议。

另有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两位议员及工商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吴清辉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出入境管制措施

刘江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粵港两地居民往来日益频繁,本会促请政府延长
旅客出入境管制站开放时间,及在罗湖通道附近增设
公共交通工具的终站,以逐步实施24小时开放;又促
请政府加强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保安及管理,以有效
堵截非法入境者。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及保安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刘江华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1月7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
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7时57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