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会议议程临立会CB(3)111号文件
临 时 立 法 会
会议纪要
第16号
1997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李鹏飞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许贤发议员,J.P.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英豪议员
刘健仪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陈方安生女士,J.P.
- 政务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财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律政司司长
- 孙明扬先生,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黃星华先生,J.P.
- 房屋局局长
- 黎庆宁先生,J.P.
- 保安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J.P.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刘励超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列席秘书:- 临时立法会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临时立法会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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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监狱(修订)令》 | 4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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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7年戒毒所(喜灵洲戒毒所) (修订)令》 | 4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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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7年专利(一般)(修订)规 则》 | 40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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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97年游乐场地(巿政局)(修 订)附例》 | 4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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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997年宣布更改职称(首席政府 城巿规划师及政府城巿规划师)公告》 | 4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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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 条例(1994年第63号)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 4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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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版权条例(1997年第92号)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4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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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97年进出口(费用)(修订) 规例(1997年第245号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 4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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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97年银行业(香港公营单位的 指明)(修订)公告》 | 4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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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 章)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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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997年商品交易(交易限额及持 仓限额)(修订)(第2号)规则》 | 41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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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产代理条例(1997年第48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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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 (1997年第81号)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 | 4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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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997年法律服务立法(杂项修 订)条例(1997年第94号)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4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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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 修改文本)(第22号)令》 | 4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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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997年商船(安全)(全球海 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 (修订附表)公告》 | 4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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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文件第3号 ─ | 惩教署署长就惩教署福利基金在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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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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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內的管理情况提交的报告 |
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提交《香港终审法院规则及
香港终审法院费用规则小组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
言。
质询
1.詹培忠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政制事务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制事务局局长答覆。
2.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3.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4.邓兆棠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第五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会条例草案》
上述法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
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
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立法会条例草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
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政务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修订1997年7月9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香港终
审法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7年第 384号法律公
告) ─
- 在第5(2)及(3)条中,废除“《区域”而代以“《地
方”;
- 在第57、74、75及76条中,废除所有“高等法院”
而代以“最高法院”;
- 在第66(2)条中,在“修订”之前加入“其认为合
适的”;
- 在附表1表格A中,废除“/刑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越南船民
周梁淑怡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尽快遣返所有滞港越南船
民及非法入境者,并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以及从速向
联合国难民专员公署追讨香港为其垫支的11亿元费用。
周梁淑怡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刘江华
议员及蔡素玉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
议修正案。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
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
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刘江华议员及蔡素玉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各自的拟议修
正案向本会发言。
11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周梁淑怡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刘江华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尽快”,并以“立即”代替;在“取消”之前,
删除“并”;及在“第一收容港政策”之后,加上“,
并与越南政府签订有关越南非法入境者即捕即解的协议”。
刘江华议员就周梁淑怡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
经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刘江华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6人,反对者 15人,弃权者两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刘江华议员
就周梁淑怡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主席批准蔡素玉议员修改其修正案的措辞。
蔡素玉议员就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经刘议员修正的议
案动议下列经修改的修正案:
在“11亿元费用”之后,加上“,并要求公署承诺还款
期限;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在港的越南黑市劳工问
题”。
蔡素玉议员就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经刘江华议员修正
的议案所动议的经修改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并
付诸表决。
邓兆棠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11人,反对者 26人,弃权者5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I。)她宣布蔡素玉议
员就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经刘江华议员修正的议案所
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经刘江华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8月27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会议遂于下午6时0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