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596号文件

临 时 立 法 会
会议纪要

1998年1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倪少杰议员,J.P.
梁振英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政务司司长
孙明扬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文康广播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工务局局长
邝汉生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梁展文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麦清雄先生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8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
规例》
13/98
2.《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 14/98
3.《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
(修订)规例》
15/98
4.《1998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征费)(证券)(修订)令》
16/98
5.《1998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 17/98
6.《1998年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
(修订)规例》
18/98
7.《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
规例》
19/98
8.《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
(立法会)规例》
20/98
9.《1998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 21/98
10.《1998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 22/98
11.《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
(修订)规例》
23/98
12.《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
气体工程承办商注册)(修订)规例》
24/98
13.《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
(修订)规例》
25/98
14.《1998年渡轮服务(修订)规例》 26/98
15.《1998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
规例》
27/98
16.《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
(修订)规例》
28/98
17.《1998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
规例》
29/98
18.《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
(修订)规例》
30/98
19.《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
(修订)(第2号)规例》
31/98
20.《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
(修订)规例》
32/98
21.《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3)令》 33/98
22.《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 34/98
23.《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令》 35/98
24.《掳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 36/98
25.《医生(费用)令》 37/98
26.《机场管理局条例(机场区地图)令》 38/98
27.《1997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
宣布)(第2号)公告》
39/98
28.《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
(1998年第14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40/98
29.《机场管理局附例(1998年第10号
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41/98
30.《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
(1997年第203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42/98
31.《立法会(选举呈请)规则》 43/98

提交文件

第66号 政府飞行服务队总监就政府飞行服务队福
利基金在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的
年度內的管理情况所提交的报告
第67号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第二季度批准对核准
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
公共财政条例:第8条
第68号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年报1996-1997

质询

1.刘汉铨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经济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经济局局长及卫生福利局
局长作答。

2. 罗祥国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作答。

3. 罗叔清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4. 王绍尔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政制事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制事务局局长及文康广
播局局长作答。

5. 蔡素玉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库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局局长及工务局局长
作答。

6. 陈财喜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及房屋局
局长作答。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
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
草案》

《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
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
草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条例草案》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会
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
草案》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两项条例草案逐
一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

工商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而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案

《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由1998年3月1日起将《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
例》第20B(1)条修订,废除“$440”而代以“$500”。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由1998年3月1日起将《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
第9(1)条修订,废除“$440”而代以“$500”。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条例》

运输局局长动议载列于附录I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第
2(3)条,将该条第(1)款(该款暂时终止实施《1997年
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1997年第107号))
具有效力的期限再延展至1998年2月28日,据此该条
第(2)款须在犹如该款(在与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10月
29日根据该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1997年第 498 号法
律公告)一并理解下)指明的 1998 年1月31日的日期
已由1998年2月28日此日期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民政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7人,反对者6人,无人弃权。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议案获得
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廖成利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7
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令》(即刊登于宪报
的1997年第605号法律公告)修订 ─

  1. 在第2(1)(a)条中,废除“$1,500,000”而代以
    “$750,000”;

  2. 在第2(1)(b)条中,废除“$2,000,000”而代以
    “$1,000,000”;

  3. 在第2(1)(c)条中,废除“$2,500,000”而代以
    “$1,250,000”;

  4. 在第 2(2)(a) 条中,废除“$100,000”而代以
    “$60,000”;

  5. 在第2(2)(b)(i)条中,废除“$160,000”而代以
    “$100,000”;

  6. 在第2(2)(b)(ii)条中,废除“$320,000”而代以
    “$120,000”;

  7. 在第2(2)(b)(iii)条中,废除“$480,000”而代以
    “$140,000”;

  8. 在第 2(2)(c) 条中,废除“$160,000”而代以
    “$100,000”;

  9. 在第2(3)(a)条中,废除“$100,000”而代以
    “$60,000”;

  10. 在第2(3)(b)(i)条中,废除“$160,000”而代以
    “$100,000”;

  11. 在第2(3)(b)(ii)条中,废除“$320,000”而代以
    “$120,000”;

  12. 在第2(3)(b)(iii)条中,废除“$480,000”而代以
    “$140,000”;

  13. 在第2(3)(c)(i)条中,废除“$160,000”而代以
    “$100,000”;

  14. 在第2(3)(c)(ii)条中,废除“$320,000”而代以
    “$120,000”;

  15. 在第2(3)(c)(iii)条中,废除“$480,000”而代以
    “$140,000”。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4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廖成利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12人,反对者24人,弃权者7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她宣布议案被否
决。

《释义及通则条例》

主席表示叶国谦议员和廖成利议员已经分别作出预告
,准备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议案修正《立法
会(提名所需的选举按金及签署人)规例》。叶国谦
议员的议案已载列于附录IV內,而廖成利议员的议案
则载列于附录 V內。由于两位议员的议案內容都关乎
同一事项,主席建议就这两项议案进行合并辩论。由
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此两项议案。

叶国谦议员动议载列于附录IV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叶国谦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主席请廖成利议员就叶国谦议员的议案及他本身的拟
议议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叶国谦议员的议案
不获得通过,否则廖成利议员不可动议他的拟议议案。

廖成利议员就叶国谦议员的议案及他本身的拟议议案
发言。

一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拟议议案发言。

叶国谦议员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1人,反对者4人,无人弃权。(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主席表示廖成利议员不可动议他的拟议议案,因它与
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石油气的士计划

李鹏飞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为改善本港日渐差劣的空气质素,本会促请政府尽快
落实石油气的士计划,并且带头作出推动及订定优惠
措施,鼓励的士业內人士加入。同时,政府应研究如
何将计划扩展至私家车辆,及为重型车辆引进合适的
环保燃料。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1位议员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晚上7时48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
持会议。

李鹏飞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改善处理传染病及入口禽畜检疫的机制

陈荣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落实具体措施,尽快恢复禽畜业正常运
作,改善处理传染病及入口禽畜检疫的机制,以恢复
香港市民及外地游客对本港卫生情况的信心,政府须
从速制订的有效措施应包括:

  1. 制订一套完善及全面的进口禽畜检疫制度,确
    保禽畜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2. 加强及改善禽畜零售店铺、街市及农场的环境
    卫生;及

  3. 加强对公众及禽畜从业员的卫生教育;

本会并促请政府汲取是次处理“禽流感”事件的经验
,如今后遇有类似事件发生,应及早成立由主要官员
组成的中央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及执行全面紧急措施
,并向公众进行宣传及教育。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务司司长及4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8时55分恢复主持会议。

另外6位议员、卫生福利局局长及经济局局长就议案
发言。

陈荣灿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2月11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本会在晚上10时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