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 立 会 103/96-97号 文 件
档 号 : PLC/C/3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时 三 十 分 __________
一 九 九 六 至 九 七 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_________
出 席 议 员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议 员
王 绍 尔 议 员
田 北 俊 议 员
朱 幼 麟 议 员
何 世 柱 议 员
何 承 天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吴 亮 星 议 员
吴 清 辉 议 员
李 家 祥 议 员
李 国 宝 议 员
李 启 明 议 员
李 鹏 飞 议 员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胡 经 昌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夏 佳 理 议 员
袁 武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张 汉 忠 议 员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梁 振 英 议 员
梁 智 鸿 议 员
梁 刘 柔 芬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许 贤 发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陈 荣 灿 议 员
陈 鉴 林 议 员
曾 钰 成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冯 检 基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黃 宜 弘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杨 孝 华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叶 国 谦 议 员
詹 培 忠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刘 皇 发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蔡 根 培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郑 耀 棠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霍 震 霆 议 员
简 福 饴 议 员
顏 锦 全 议 员
罗 叔 清 议 员
罗 祥 国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谭 耀 宗 议 员
缺 席 议 员 :
唐 英 年 议 员
杨 钊 议 员
列 席 秘 书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女 士
主 席 告 知 与 会 议 员 , 在 临 时 立 法 会 通 过 其 议 事 规 则 前 , 她 会 在 是 次 会 议 上
采 用 以 下 规 则 : 会 议 法 定 人 数 为 全 体 议 员 的 二 分 一 ; 就 议 程 第 I项 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提 交 的 工 作 进 度 报 告 , 议 员 可 提 出 简 短 问 题 , 以 求 澄 清 当 中 所 提
事 宜 , 但 不 得 就 此 进 行 辩 论 ; 就 议 程 第 II项 的 议 案 , 议 员 可 要 求 澄 清 每 一
议 案 , 而 动 议 有 关 议 案 的 议 员 会 获 邀 立 即 回 应 , 或 议 员 可 发 表 意 见 , 而 动
议 有 关 议 案 的 议 员 在 所 有 议 员 发 言 后 作 覆 ; 在 进 行 辩 论 时 , 每 位 议 员 只 可
发 言 一 次 , 而 每 次 发 言 不 得 超 逾 15分 钟 ; 所 在 表 决 均 以 声 音 表 决 的 形 式 进
行 , 如 有 议 员 要 求 进 行 点 名 表 决 , 则 议 员 会 以 举 手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文 件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提 交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的 工 作 进 度 报 告 。
就 12位 议 员 提 出 的 问 题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作 出 回 应 。
议 案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临 时 立 法 会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会 议 上 议 决 通 过 成 立 的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 临 立 会 」 )负 责 以 下 事 宜 :
(1) | 透 过 秘 书 处 向 临 立 会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及 服 务 的 有 关 事 宜 , 包 括 员 工 编 制 、 聘 用 条 款 、 办 公 地 方 , 以 及 其
他 关 乎 临 立 会 和 其 辖 下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顺 利 运 作 的 行 政 安 排 ;
| (2) | 监 督 秘 书 处 的 运 作 ;
| (3) | 监 察 为 临 立 会 和 其 辖 下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会 议 所 提 供 的 內 部 安 排 ;
| (4) | 就 议 员 申 报 个 人 利 益 、 议
员 薪 津 及 为 方 便 议 员 工 作 而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行 政 安 排 进 行 讨 论 , 并 就 该 等 事
宜 向 临 立 会 作 出 建 议 ; 及
| (5) | 执 行 临 立 会 以 决 议 形 式 订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在 适 当 时 作 出 检 讨 , 并 向 临 立 会 提 交 阶 段 性 报 告 。 "
叶 国 谦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叶 国 谦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该 议 案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临 时 立 法 会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会 议 上 议 决 通 过 成 立 的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 临 立 会 」 )负 责 以 下 事 宜 :
(1) | 草 拟 临 立 会 采 用 的 议 事 规
则 , 并 建 议 临 立 会 予 以 通 过 ;
| (2) | 研 究 成 立 委 员 会 制 度 , 以
便 协 助 临 立 会 不 同 阶 段 的 运 作 , 并 不 时 检 讨 该 制 度 和 向 临 立 会 作 出 建 议 ;
| (3) | 草 拟 及 建 议 临 立 会 和 其 辖
下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议 事 时 引 用 的 內 部 行 事 方 式 的 指 引 ;
| (4) | 就 临 立 会 议 事 的 行 事 方 式
和 议 事 程 序 , 定 期 咨 询 临 立 会 主 席 ; 及
| (5) | 研 究 由 临 立 会 和 其 辖 下 委
员 会 / 工 作 小 组 , 或 临 立 会 主 席 交 付 , 或 由 本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提 出 的 行 事
方 式 及 议 事 程 序 事 宜 。
|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应 在 适 当 时 作 出 检 讨 , 并 向 临 立 会 提 交 阶 段 性 报 告 。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该 议 案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本 会 同 意 , 除 非 及 直 至 另 有 决 议 通 过 任 何 有 关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的 议
事 规 则 , 即 时 采 用 以 下 的 安 排 -
(1) | 除 按 第 (2)段 的 规 定
就 个 人 利 益 作 登 记 的 目 的 外 , 每 名 议 员 不 得 迟 于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决 通 过 所 指
定 的 日 期 , 以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提 供 其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详 情 。
| (2) | 每 名 新 任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 须 在 其 为 填 补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空 缺 而 成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日 期
起 计 14天 內 , 以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提 供 其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详 情 。
| (3) | 每 名 议 员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如 有 变 更 , 该 议 员 须 在 变 更 后 14天 內 , 以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批 准
的 格 式 ,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提 供 变 更 详 情 。
| (4)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须
安 排 将 该 等 详 情 登 录 于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册 內 , 而 该 登 记 册 可 供 任 何 人 士
在 办 公 时 间 內 查 阅 。
| (5) | 在 本 决 议 中 , “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 指 --
| | (a) | 公 共
或 私 营 公 司 的 受 薪 董 事 职 位 ;
| | (b) | 接 受
薪 酬 的 雇 佣 关 系 、 职 位 、 行 业 、 专 业 或 职 业 ;
| | (c) | 客 戶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 如 以 上 所 提 述 的 个 人 利 益 包 括 议 员 向 客 戶 提 供 的 个 人 服 务
, 而 该 等 个 人 服 务 是 由 于 其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身 分 所 引 致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与 该
身 分 有 关 者 ;
| | (d) | 作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时 , 来 自 任 何 人 士 或 组 织 的 财 政 赞 助 , 在 提 供 详 情 时 须 说
明 该 项 赞 助 是 否 包 括 以 直 接 或 间 接 方 式 付 予 该 议 员 或 其 配 偶 的 款 项 , 或 给
予 该 议 员 或 其 配 偶 的 实 惠 或 实 利 ;
| | (e) | 议 员
或 其 配 偶 由 于 与 其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身 分 有 关 或 由 该 身 分 引 致 的 海 外 访 问 ,
而 该 次 访 问 的 费 用 并 非 全 数 由 该 议 员 或 公 费 支 付 ;
| | (f) | 议 员
或 其 配 偶 从 外 国 政 府 、 组 织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或 代 表 外 国 政 府 、 组 织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项 、 实 惠 或 实 利 ;
| | (g) | 土 地
及 物 业 ;
| | (h) | 公 司
或 其 他 团 体 的 名 称 , 如 据 议 员 所 知 , 其 本 人 , 或 连 同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 或 代 表 其 配 偶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持 有 该 公 司 或 团 体 的 股 份 的 实 益 权 益 , 而 该
等 股 份 的 面 值 超 过 该 公 司 或 团 体 已 发 行 股 本 的 百 分 之 一 者 。 "
|
六 位 议 员 提 出 问 题 , 要 求 叶 国 谦 议 员 澄 清 其 议 案 。 叶 国 谦 议 员 作 出 回 应 。
一 位 议 员 就 议 案 发 言 。
冯 检 基 议 员 提 出 规 程 问 题 。 他 询 问 为 何 叶 议 员 获 准 逐 一 回 应 议 员 的 问 题 ,
而 不 是 待 所 有 议 员 就 议 案 发 言 后 才 作 覆 。 主 席 解 释 , 除 了 刚 才 发 言 的 该 名
议 员 外 , 所 有 其 他 议 员 均 提 出 问 题 , 要 求 澄 清 与 议 案 有 关 的 事 宜 。
为 了 让 议 员 有 时 间 向 叶 国 谦 议 员 澄 清 其 所 提 的 部 分 事 宜 , 主 席 于 上 午 十 一
时 暂 停 会 议 。
主 席 于 上 午 十 一 时 十 七 分 恢 复 会 议 。
主 席 请 议 员 继 续 就 叶 国 谦 议 员 的 议 案 发 言 。
两 位 议 员 就 议 案 发 言 。
主 席 请 叶 国 谦 议 员 作 覆 。 叶 国 谦 议 员 建 议 修 改 其 议 案 第 (5)(f)段 , 在 "配 偶 "
之 后 加 入 "因 其 议 员 身 分 ", 并 对 英 文 译 本 作 相 应 修 订 , 藉 以 使 工 作 小 组 要
求 议 员 登 记 由 外 国 政 府 、 组 织 或 人 士 所 收 受 的 款 项 、 实 惠 或 实 利 的 原 意 更
为 清 晰 。 由 于 拟 议 加 入 的 词 组 只 求 改 善 有 关 字 句 的 修 辞 , 他 请 求 主 席 准 许
其 作 出 修 改 。
梁 智 鸿 议 员 询 问 在 本 会 通 过 议 案 前 作 出 修 正 是 否 恰 当 , 抑 或 先 将 修 正 案 交
予 秘 书 , 再 提 交 予 本 会 在 下 次 会 议 上 考 虑 , 才 是 较 为 适 当 的 做 法 。
主 席 解 释 , 如 修 正 案 建 议 对 议 案 作 出 实 质 的 修 改 , 她 会 认 为 先 作 出 预 告 ,
使 议 员 有 时 间 预 先 考 虑 有 关 的 修 改 正 , 才 是 较 适 当 的 做 法 。 由 于 叶 国 谦 议
员 提 出 的 改 动 纯 属 轻 微 的 技 术 性 修 改 , 以 求 改 善 议 案 的 修 辞 , 因 此 她 不 反
对 豁 免 就 此 项 改 动 作 出 预 告 。 她 继 而 询 问 是 否 有 议 员 希 望 就 经 修 改 的 议 案
发 言 。
三 位 议 员 就 经 修 改 的 议 案 发 言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指 出 , 虽 然 她 完 全 尊 重 主 席 的 裁 决 , 批 准 叶 议 员 未 作 出 预 告
而 修 改 其 议 案 , 但 她 却 不 同 意 其 他 议 员 再 提 议 在 未 有 作 出 预 告 的 情 况 下 修
正 该 议 案 。 她 认 为 重 要 的 是 在 任 何 议 案 提 交 本 会 前 , 应 让 议 员 有 机 会 讨 论
和 考 虑 该 等 议 案 。
主 席 请 叶 国 谦 议 员 作 最 后 回 覆 。 叶 议 员 发 言 。
叶 国 谦 议 员 所 提 经 修 改 的 议 案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该 议 案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提 供 其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详 情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依 据 临 时 立 法 会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作 出 并 通 过 有 关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的 决 议 及 为 施 行 该 决 议 , 每 名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均 不 得 迟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五 日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提 供 其 须 予 登 记 的 个 人 利 益 详 情 。 "
叶 国 谦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一 位 议 员 就 议 案 发 言 。
主 席 请 叶 国 谦 议 员 作 覆 。 叶 议 员 发 言 。
叶 国 谦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该 议 案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采 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本 会 采 纳 附 表 所 载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就 议 案 进 行 的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 她 解 释 是 因 应 部 分 新 议 员
的 要 求 而 作 出 此 举 , 以 便 他 们 有 更 多 时 间 深 入 研 究 和 了 解 议 事 规 则 的 条 文 。
主 席 将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有 关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的 议 案 之 议 题 提 出 待 议 。
冯 检 基 议 员 发 言 。 何 承 天 议 员 插 言 , 并 提 出 规 程 问 题 。 何 承 天 议 员 指 出 ,
冯 议 员 应 就 有 关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的 议 案 发 言 , 而 非 就 原 议 案 发 言 。
冯 检 基 议 员 继 续 发 言 , 并 质 疑 是 否 有 需 要 延 迟 通 过 议 事 规 则 。
主 席 请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作 覆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回 覆 时 重 申 , 延 迟 就 议 案 进 行 辩
论 全 是 为 了 让 议 员 有 更 多 时 间 研 究 拟 议 的 议 事 规 则 。
廖 成 利 议 员 要 求 会 议 暂 停 三 分 钟 。 主 席 表 示 并 无 明 显 理 由 需 要 暂 停 会 议 。
一 位 议 员 要 求 澄 清 何 时 才 会 恢 复 辩 论 。 应 主 席 所 请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作 覆 ,
并 强 调 会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尽 早 恢 复 辩 论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的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议 员 进 行 声 音 表 决 。
冯 检 基 议 员 要 求 进 行 点 名 表 决 。
主 席 表 示 , 由 于 所 有 出 席 的 议 员 均 在 场 , 她 会 立 即 进 行 表 决 而 不 等 候 点 名
表 决 钟 声 响 起 三 分 钟 。 冯 检 基 议 员 质 疑 豁 免 等 候 三 分 钟 的 决 定 , 并 表 示 此
举 会 为 日 后 会 议 开 创 不 良 的 先 例 。 主 席 解 释 , 由 于 本 会 的 议 事 规 则 仍 未 通
过 , 她 定 出 若 干 基 本 规 则 予 以 遵 从 , 包 括 准 许 点 名 表 决 钟 声 响 起 三 分 钟 ,
使 不 在 正 厅 的 议 员 有 时 间 返 回 会 场 进 行 表 决 。 由 于 所 有 出 席 的 议 员 均 已 在
会 场 就 座 , 她 不 认 为 有 需 要 坚 守 等 候 三 分 钟 的 规 定 。
主 席 要 求 议 员 就 赞 成 、 反 对 及 弃 权 按 序 举 手 表 决 。 结 果 有 49位 议 员 赞 成 议
案 , 五 位 议 员 反 对 , 另 有 三 位 议 员 弃 权 (表 决 纪 录 载 于 附 录 I)。 主 席 宣 布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的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
冯 检 基 议 员 询 问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所 提 议 案 的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之 事 , 会 否 影 响
到 本 会 先 前 议 决 通 过 、 叶 国 谦 议 员 有 关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的 议 案 。 主 席 表
示 , 先 前 通 过 的 决 议 会 维 持 有 效 , 直 至 本 会 通 过 包 括 有 关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登
记 的 条 文 的 议 事 规 则 为 止 。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及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的 运 作
由 于 此 议 案 的 效 力 全 取 决 于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的 议 案 获 得 通 过 , 而 该 议 案 的 辩
论 又 已 中 止 待 续 , 因 此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要 求 撤 回 此 议 案 。
主 席 宣 布 议 案 按 周 议 员 的 要 求 撤 回 。
下 次 会 议
主 席 宣 布 本 会 将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复 会 , 该 次 会 议 可 能 要 持 续 整 天 。
会 议 遂 于 中 午 十 二 时 休 会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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