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286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1997年10月22日星期三及
1997年10月23日星期四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朱幼麟议员(于1997年10月22日缺席)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于1997年10月22日缺席)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于1997年10月22日缺席)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黃英豪议员(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于1997年10月23日缺席)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郑明训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1997年10月22日及1997年10月23日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1997年10月22日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工务局局长
李承仕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黃鸿超先生,J.P.

1997年10月23日

文康广播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工务局局长
邝汉生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J.P.

列席秘书:

1997年10月22日及1997年10月23日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1997年10月22日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1997年10月23日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铁路(豁免)令》

466/97
2.《1997年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
(修订)规例》

473/97
3.《1997年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
区(修订)规例》

474/97
4.《1997年危险品(一般)(修
订)规例》

475/97
5.《1997年危险品(政府爆炸品
仓库)(修订)规例》

476/97
6.《1997年矿场(安全)(修订
)规例》

477/97
7.《1997年矿务(一般)(修订
)规例》

478/97
8.《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规
例》

479/97
9.《1997年除害剂(修订)规例

480/97
10. 《1997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
(修订)规程》

481/97

提交文件

第18号 污水处理服务营运基金1996至1997年度年
报及截至1997年3月31日止年度帐目

第19号 机电工程营运基金1996-97年报及截至
1997年3月31日止年度帐目

第20号公司注册处1996-97年报

第21号 香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
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度年报

第22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
农产品奖学基金报告

第23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
海洋鱼类奖学基金报告

第24号 蔬菜统营处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的周年帐目结算表

第25号 鱼类统营处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的周年帐目结算表

第26号 香港邮政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七年度年报

第27号 电讯管理局营运基金报告书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
十一日

夏佳理议员就于1997年9月27日提交本会的《1997年
建筑物(管理)(修订)(第2号)规例》向本会发
言。

质询

第一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
位议员参阅。

议员议案

致谢议案

有关议案辩论的程序,已送交了各位议员。主席扼
要重述了以下3点:

  1. 为了让议员清楚任何拟议修正案的措辞
    ,任何准备动议修正案的议员,应尽快
    把修正案交给秘书,以便秘书处可以印
    备拟议修正案分发各位议员,供议员考
    虑;

  2. 在一项修正案被提出后,就该修正案发
    言的议员不可对修正案动议进一步的修
    正,除非是纯粹属于技术性质的修正;

  3. 在就一项修正案表决完毕后,视乎表决
    结果,本会将继续就原议案,或就经修
    正的议案进行辩论。未曾就原议案或经
    修正的议案发言的议员,即使他们较早
    时已就修正案发言,也可以发言。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回应冯检基议员的要求,主席批准他修改已送交各
位议员的原拟议修正案的措辞,因为该项修改不会
改变拟议修正案的原意。 冯检基议员就梁智鸿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会发言:

在“发表施政报告。”后加上:

“但对于施政报告中,

1.沒有制订及推行有效的脫贫政策;

2.沒有即时增加老人综援标准金额不少于300元;

3.沒有维护本地工人就业权益,准备扩大输入外劳;

4.沒有提供打击私人楼宇炒卖活动的有效措施;及

5.沒有提出落实发展以直选产生行政长官及立法会
全部议员的具体安排

深表遗憾!”

主席表示本会已在1997年7月9日及上星期的临立会
会议,深入辩论了由陈财喜议员分别动议有关老人
综援金的议案及有关加快民主步伐的议案。她希望
各位议员在辩论冯检基议员的修正案时,可尽量避
免重复他们在上述两个议案辩论时的发言內容,因
为他们的发言已经纪录在案。

主席又说虽然冯议员的修正案內容涉及上述议案辩
论的主题,她已裁定该项修正案是合乎规程,因为
冯议员认为施政报告中有5项缺失,因此深表遗憾。
修正案并非要求本会重复辩论相同的主题。

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回应一位议员提出的规程问题,主席裁定如果任何
修正案获得通过,经该项修正案修正的议案是包含
原议案。因此,在就经该项修正案修正的议案进行
辩论时,不会限制了议员进行辩论的范围。

另有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冯检基议员就梁智鸿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
付诸表决。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5人,反对者40人,弃权者2
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她宣布冯检
基议员就梁智鸿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主席表示由于冯议员的修正案被否决,本会会继续
辩论梁智鸿议员的原议案。

1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6时3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
持会议。

一位议员请代理主席注意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代理
主席指令传召议员。会议遂达致足够法定人数。

另有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35分恢复主持会议。

再有1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10时01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1997年10月23日恢复会议,继续辩论梁智鸿
议员动议的致谢议案。

21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动议辩论中止待续。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7年10月2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本会在下午6时5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