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会议临立会CB(3)70号文件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第 15 号
1997年7月23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李鹏飞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廖成利议员
郑明训议员,J.P.
出席公职人员:
- 陈方安生女士,J.P.
- 政务司司长
- 曾荫权先生,J.P.
- 财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律政司司长
- 吴荣奎先生,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霍罗兆贞女士,J.P.
- 卫生褔利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J.P.
- 教育统筹局局长
- 梁宝荣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邝其志先生,J.P.
- 库务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J.P.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邝汉生先生,J.P.
- 工务局局长
- 尤曾家丽女士,J.P.
- 保安局局长
列席秘书:-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 助理秘书长(三)
-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
---|
1. 《1997路线表(九龙巴士公司) (第2号)令》 | 394/97
|
2. 《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 (d)条作出的宣布)(第2号)公告》 | 395/97
|
3. 《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 任及补偿)(修订)条例(1997年第 46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396/97
|
提交文件
第1号 ─ 制衣业训练局
一九九六年度年报
第2号 ─ 建造业训练局
一九九六年度年报
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杜叶锡恩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律政司司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律政司司长答覆。
2.梁智鸿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3.叶国谦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4.刘江华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工务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务局局长答覆。
5.顏锦全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工务局局长作答。
10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务局局长答覆。
6.罗叔清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7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十八项质询之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议案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
律政司司长动议附录I所载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律政司司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公共财政条例》
库务局局长动议附录II所载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库务局局长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顏锦全议
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议案动议修正案。她提议进行合
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
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
正案。
顏锦全议员就库务局局长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会发言:
修正库务局局长会于1997年7月23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
上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提出的议案
,删去第4(b)段而代以 -
“(b)在扣除所有与土地基金的管理和管控有关的开支
后,所有与土地基金的投资有关的应收帐项及赚得的
投资收入的款项(但不包括所有与土地基金的投资有
关而赚得的利息或股息),及所有因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任何土地基金的全部或部份资产而赚得的款项;”。
顏锦全议员就库务局局长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
提出待议。
13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库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顏锦全议员就库务局局长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
诸表决。
陈婉娴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15人,反对者 29人,弃权者3
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她宣布顏锦
全议员就库务局局长议案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库务局局长的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
首读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上述法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的规
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而该
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法案逐一向本会发
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两项法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
而该两项法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7月9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7月9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保安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法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3、6、7及10至15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保安局局长就第2、4、5、8及9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4、5、8及9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 9A条、新订的第 11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
第11A条经过首读。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9A条、新订的第11A 条
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11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 9A条、新订的第 11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
订的第 11A 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新订的第9A条、新订的第11A 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
第11A条经过二读。
保安局局长动议本法案应增补新订的第9A条、新订的
第11A条之前的标题及新订的第11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保安局局长就附表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及4至7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保安局局长就第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附表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保安局局长报告谓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及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两项法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法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两项法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就1997 年7月9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香港终审
法院规则》及《香港终审法院费用规则》(即分别刊登
于宪报的1997 年第384及385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
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 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
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至1997年8月20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调低差饷征收率
顏锦全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富于民,从速将差饷总征收
率调低四成,由5%减至3%。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6时4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11位议员及库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7时43分恢复主持会议。
顏锦全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顏锦全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及夏佳理议员要求记名表决。
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8人,反对者9人,弃权者6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V 。)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减低稅收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减低利得稅及薪俸稅,以及考虑实施本会
议员或会就一九九八至九九财政年度预算案建议的其他
征稅措施,力求达致财政收支平衡。
夏佳理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罗祥国议
员及陈财喜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
修正案。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
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合并辩
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罗祥国议员及陈财喜议员分别就议案及其各自的拟议修
正案向本会发言。
10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库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罗祥国议员就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减低利得稅及薪俸稅,以及考虑实施本会议员或
会就一九九八至九九财政年度预算案建议的其他征稅措
施,力求达致财政收支平衡”,并以“成立‘稅制检讨
委员会’,以考虑各方面的稅制改革,其中包括:(1)引
进溫和累进稅制;和 (2) 设立新的稅务宽减(例如‘首次
置业利息支出’免稅额、鼓励企业‘研究与发展’免稅
额、减少中下阶层薪俸稅负担等)。本会并认为为了避免
削弱特区的财政基础,现阶段实不宜减低利得稅。此外
,政府在现时有大量财政储备的情况下,应增加支出,
以改善民生福利及不断恶化的贫富悬殊情况”代替。
罗祥国议员就夏佳理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
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罗祥国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6人,反对者33人,弃权者两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V。)她宣布罗祥国议员
就夏佳理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陈财喜议员就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利得稅及”;在“薪俸稅,”之后加上“进行全
面的稅制检讨,”;删除“或会”;及在“收支平衡”
之后加上“,以符合基本法有关的规定”。
陈财喜议员就夏佳理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
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3人,反对者27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她宣布陈财喜议员
就夏佳理议员的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夏佳理议员原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5人,反对者12人,弃权者4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她宣布夏佳理议
员的原议案获得通过。
教育检讨
朱幼麟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要求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这新纪元进行一项全面、中
肯及集合社会各阶层意见的教育检讨,以期解决殖民统
治时代所遗留下来的教育问题,及达致协助本港年青人
在二十一世纪取得卓越成就的目标。
朱幼麟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陈财喜议
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而吴清辉
议员亦已作出预告,准备就陈议员的拟议修正案动议修
正案。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修正案及
进一步的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修正案。
陈财喜议员就朱幼麟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会发言:
删除“在这新纪元”;删除“一项”;删除“、中肯及
集合社会各阶层意见”,并以“及广泛”代替;删除“
以期解决殖民地统治时代所遗留下来的教育问题,及达
致”;及删除“年青人在二十一世纪取得卓越成就的目
标”,并以“学生在德、智、体、群、美等各方面的培
育及发展,增强其公民意识,国家民族观念,及认识基
本法”代替。
陈财喜议员就朱幼麟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
提出待议。
吴清辉议员就陈财喜议员的拟议修正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并向本会发言:
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后加上“对香港的教育”;在
“广泛”之前删除“及”,并以“而”代替;在“检讨
”之前删除“教育”;在“学生”之前删除“协助本港
”,并以“促使”代替;在“德、智、体、群、美等”
之后删除“各”;删除“的培育及发展”,并以“得以
全面提高”代替;在“公民意识”之前删除“其”,并
以“学生的”代替;删除“意识,”中的“,”,并以
“及”代替;及删除“及认识基本法”,并以“扩阔国
际视野,从而优化本港学生的素质及竞爭力,以配合香
港在二十一世纪发展的需要”代替。
吴清辉议员就陈财喜议员修正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
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晚上10时1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另有10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11时06分恢复主持会议。
主席请陈财喜议员就吴清辉议员的修正案第二次发言。
朱幼麟议员就两项修正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议案及两项修正案发言。
吴清辉议员就陈财喜议员修正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
付诸表决。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获得通过。
朱幼麟议员及陈婉娴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3人,反对者11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I。)她宣布吴清辉议
员就陈财喜议员的修正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由陈财喜议员就朱幼麟议员议案所动议,并经吴清辉议
员修正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朱幼麟议员发言答辩。
由朱幼麟议员动议,经陈财喜议员修正后再经吴清辉议
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8月20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会议遂于晚上11时3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