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458/96-97号 文 件

档 号 :      PLC/C/3

1997年 5月 24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时 30分
1996 至 97 年 度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纪 要



出 席 议 员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议 员
王 绍 尔 议 员
何 世 柱 议 员
何 承 天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吴 亮 星 议 员
吴 清 辉 议 员
李 启 明 议 员
李 鹏 飞 议 员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胡 经 昌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夏 佳 理 议 员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梁 刘 柔 芬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许 贤 发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陈 荣 灿 议 员
陈 鉴 林 议 员
曾 钰 成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冯 检 基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杨 孝 华 议 员
杨 钊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叶 国 谦 议 员
詹 培 忠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刘 皇 发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蔡 根 培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郑 耀 棠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简 福 饴 议 员
顏 锦 全 议 员
罗 叔 清 议 员
罗 祥 国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谭 耀 宗 议 员


缺 席 议 员 :

田 北 俊 议 员
朱 幼 麟 议 员
李 家 祥 议 员
李 国 宝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唐 英 年 议 员
袁 武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张 汉 忠 议 员
梁 振 英 议 员
梁 智 鸿 议 员
黃 宜 弘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霍 震 霆 议 员


列 席 秘 书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女 士




议 案

委 任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律 政 司 长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本 会 支 持 委 任 李 国 能 先 生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终 审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的 建 议 。 "

律 政 司 长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11位 议 员 就 议 案 发 言 。

律 政 司 长 发 言 答 辩 。

律 政 司 长 议 案 之 议 题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议 员 议 案

修 正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 的 决 议

叶 国 谦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将 1997年 3月 22日 提 出 和 通 过 的 有 关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的 决 议 的 第 (4)分 段 修 正 , 删 除 "议 员 申 报 个 人 利 益 、 "。 "

叶 国 谦 议 员 议 案 之 议 题 经 提 出 待 议 , 并 付 诸 表 决 , 继 而 获 得 通 过 。


下 次 会 议

主 席 宣 布 本 会 将 于 1997年 5月 31日 上 午 9时 30分 复 会 。

会 议 遂 于 上 午 10时 18分 休 会 。

主 席 范 徐 丽 泰
1997年 6月 18日


深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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