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720号文件

临 时 立 法 会
会议纪要

1998年2月25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蔡根培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财政司司长
邝其志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关永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梁展文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令》 93/98
2.《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规例》 94/98
3.《1998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修订)
公告》
95/98
4.《1998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
(排放)(修订)规例》
96/98
5.《精神健康监护委员会规则》 97/98
6.《1998年精神健康(特别治疗的指明)
公告》
98/98
7.《1998年精神健康(监护)(修订)
规例》
99/98
8.《1998年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修订)
规则》
100/98
9.《1998年商船(海员)(资格证明及
值班)(修订)规例》
101/98
10.《1998年商船(海员)(工作时数)
(修订)规例》
102/98
11.《1998年商船(海员)(导航值班
普通船员)(修订)规例》
103/98
12.《1998年商船(海员)(机房值班
普通船员)(修订)规例》
104/98
13.《1998年商船(海员)(高级船员
资格证明)(修订)规例》
105/98
14.《1998年商船(海员)(救生艇筏
熟练操作证书)(修订)规则》
106/98
15.《1998年商船(海员)(油船 ─
高级船员及普通船员)(修订)规例》
107/98
16.《商船(海员)(安全训练)规例》 108/98
17.《商船(海员)(滾装客船 ─ 训练)
规例》
109/98
18.《1998年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
险和安全系统无线电装设)(修订)规例》
110/98
19.《商船(安全)(高速船)规例》 111/98
20.《1998年领港(费用)(修订)令》 112/98
21.《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
(修订)(第2号)规例》
113/98
22.《1998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修订)
规例》
114/98
23.《机场管理局条例(限制区地图)令》 115/98
24.《1998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
(废除)令》
116/98
25.《1998年更正错误令》 117/98
26.《扣押入息令规则》 118/98
27.《1998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规则》 119/98
28.《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
条作出的宣布)(第2号)公告1998年
(修订)公告》
120/98
29.《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21/98
30.《人体器官移植规例(1997年
第551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
122/98
31.《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
(1997年第87号)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
123/98
32.《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
条例(1997年第93号)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
124/98

提交文件

第76号─ 经审计帐目报表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及
截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教育奖学
基金受托人管理报告

第77号─ 临时市政局在1997至98财政年度第3季
通过的1997至98年度财政预算修订

第78号─ 经修订的临时市政局
1997至98财政年度工程一览表
(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第3季)

第79号─ 临时区域市政局
1997至98财政年度开支预算修订

第80号─ 经修订的临时区域市政局
1997至98财政年度工程一览表
(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第3季)

第81号─ 卫奕信勋爵文物信托报告书
1996─1997

第82号─ 香港学术评审局年报
1996─97

第83号─ 香港演艺学院年报1996─1997

第84号─ 香港演艺学院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卅日的
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书

第85号─ 语文基金截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经审核周年帐目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

第86号─ 李宝椿慈善信托基金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八月
三十一日年报

第87号─ 香港艺术发展局年报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

报告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
议员提交该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主席夏佳理议员提交该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邓兆棠议员提交该委员会报告,
并向本会发言。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
席刘汉铨议员提交该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 谭耀宗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2. 陈婉娴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及教育统
筹局局长答覆。

3. 林贝聿嘉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4. 许贤发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5. 蔡素玉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政务司司长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政务司司长答覆。

6. 杨孝华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运输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运输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十五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
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
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
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而
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月14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11月26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8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10月15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月2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8年1月21日动议的条例草案二读议案。

5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民政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主席表示她认为议案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5人,反对者5人,无人弃权。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议案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条例草案: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第1及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体委员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财经
事务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
执行《议事规则》第58(7)条,以便全体委员会可以把
附表 1至12 分别与有关的条文一并考虑,因为它们互
有关连。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第3、7至10及13条,以及附表2、6至9及12纳入本条
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及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1第17项內的第6条,并
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财经事务局局长、夏佳理议员、陈
婉娴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各自动
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 6AA 条。她提议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
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
正案。

全委会主席请财经事务局局长先行动议他的修正案,
因他是负责本条例草案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
6A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夏佳理议员、陈婉娴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的修正案及他们本身的拟议修
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财经事务局局长的修
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夏佳理议员、陈婉娴议员及罗
祥国议员不可动议他们的拟议修正案。

夏佳理议员、陈婉娴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就财经事务局
局长动议的修正案及他们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再次
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
6AA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
案被否决。

王绍尔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7(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8人,反对者24人,无
人弃权。(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
修正案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夏佳理议员、陈婉娴议员及罗祥国
议员不可动议他们各自的拟议修正案,否则会与已作
出的决定不一致。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在是次会议上,就《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
法(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
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
规则》第47条(4)款的规定,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
体委员会在记名表决钟鸣响 1 分钟后,立即开始进行
有关的记名表决。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
6AB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财经事务局局长、陈婉娴议员及罗
祥国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各自动议在附表 1 第
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6AC条。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全
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请财经事务局局长先行动议他的修正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
6AC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陈婉娴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就财经事务局
局长动议的修正案及他们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
过,她补充说除非财经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不获得通
过,否则陈婉娴议员及罗祥国议员不可动议他们的拟
议修正案。

陈婉娴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的修
正案及他们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两位议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就修正案及拟议修正案再次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
6AC条的议题付诸表决。

王绍尔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6人,反对者25人,弃
权者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II。)她宣
布修正案被否决。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陈婉娴议员及罗祥国议员提出的修
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动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6AC
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陈婉娴议员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婉娴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0人,反对者31人,弃
权者 9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V。)她宣
布修正案被否决。

罗祥国议员动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6AC
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罗祥国议员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在附表1第17项內增补新订的第
6AD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1第17项內拟议的第6A
、6B、6D、6F、6L、6N、6O、6P及6Q条,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1第39项,并向全委会
发言。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财经事务局局长及夏佳理议员已分
别作出预告,准备各自动议修正附表1內的第80项。
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
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有关
的拟议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请财经事务局局长先行动议他的修正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內的第80项动议修正案,并
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夏佳理议员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的修
正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
非财经事务局局长的修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夏佳理
议员不可动议他的拟议修正案。

夏佳理议员就修正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财经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內的第80项动议的修正案的
议题付诸表决。

谭耀宗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9人,反对者27人,弃
权者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她宣布
修正案被否决。

夏佳理议员就附表1內的第80项动议修正案,并向全
委会发言。

夏佳理议员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1內的第14、25、27、35
、38、41、45、62、63、64、67、68、69、72、73、77
、78、82、85、87、94及95项,在附表 1 增补第15A、
62A及73A项,以及删去附表1內的第74及76项,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4条及附表3、第5条及附表4,以及第12条及附表11
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陈婉娴议员动议修正附表 1 內的第23及24项,删去附
表 3內的第4项,修正附表4,以及删去第12条及附表
11,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议员及财经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陈婉娴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婉娴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6人,反对者30人,无
人弃权。(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她宣布
修正案被否决。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 1 內的第24项,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3內的第1、3及5项,以
及在附表3增补第2A、3A及3B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经修正的附表1、第4条及经修正的附表3纳入
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第5条及附表4,以及第12条及附表11纳入本条例草案
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6条及附表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5內的第1、6、7及12项
,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6条及经修正的附表5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
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1条及附表10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10內的第1项,并向全委
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1条及经修正的附表10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
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体委员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财经
事务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
执行《议事规则》第58(7)条,以便全体委员会可
以一并考虑拟议新订的附表13及拟议新订的第14条,
因为它们互有关连。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新订的第14条及新订的附表13经过首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14条及新订的附表
13,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14条及新订的附表13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14条及新订的附表13经过二读。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增补新订的第14条及
新订的附表13,并向全委会发言。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第2至5及7至2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修正第6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6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1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2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修正第1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第1至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
表决,并获得通过。

附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房屋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财经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教育统筹局局长报告谓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保安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民政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
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
19日订立的《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1998年1月26日订立的以
下规例 ─

  1. 199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及

  2. 1998年毒药表(修订)规例。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
报的1998年第17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18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21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22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即刊登于
宪报的1998年第23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程承办商注册)
(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4号法律
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修订)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5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渡轮服务(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
第26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
的1998年第27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28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
的1998年第29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例》(即
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30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2号)规例》
(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31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3)令》(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33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夏佳理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1998
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令》(即刊登于宪报的
1998年第35号法律公告)废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释义及通则条例》

叶国谦议员动议附录VII所载的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大厦管理

罗祥国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政府制定政策,并提供足够资源,协助大厦
业主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及加强支援现有的法团,以
有效处理大厦的维修、消防、保安及其他有关楼宇管
理事宜。

晚上9时4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罗祥国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代理主席表示顏
锦全议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修正案。
他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代理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议案及
拟议修正案。

顏锦全议员就罗祥国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
向本会发言:

删除“制定政策,并提供足够资源,”,并以“积极”
代替;在“及加强支援现有的法团”之后,加上“,
包括增聘民政事务署联络主任及尽快成立更多由全职
律师、会计师和物业管理顾问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大厦
管理资源中心,令业主立案法团运作更为完善”;删
除“以有效处理大厦的维修”中的“以”,并以“从
而”代替;及在“消防、保安”之后,加上“、清洁
、保险”。

顏锦全议员就罗祥国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
提出待议。

11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罗祥国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11时10分恢复主持会议。

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顏锦全议员就罗祥国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罗祥国议员发言答辩。

由罗祥国议员动议,经顏锦全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香港货运业前景

刘健仪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本港未来整体货柜吞吐量增长预料会大幅放缓,
本会促请政府积极采取可行的措施,以维持本港货运
业的竞爭力及港口的竞爭优势。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及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刘健仪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8年3月4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本会在1998年2月26日凌晨12时44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