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3)395号文件

会议纪要
1997年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J.P.

保安局局长
黎庆宁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工商局局长
谭荣邦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一)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立法会(选民登记)(上诉)规例》541/97

2.《人体器官移植规例》551/97

3.《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552/97

4.《家庭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
的法律程序)规例(1997年第497号法律
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553/97

5.《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机会(修订)规
则(1997年第464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554/97

6.《1997年劳资审裁处(一般)(修订)
规则(1997年第465号法律公告)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555/97


提交文件

第40号─香港工业村公司
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七年年报

第41号─ 香港工业科技中心公司


年报1996-97
质询


主席表示质询时限不会超过1小时30分钟。因此,每项
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所占时间平均大约 15 分钟。她会
严格执行有关的规定,并希望各位议员合作,提出精
简的补充质询,避免非必要的导言,并每次只提一项
补充质询。

1.吴清辉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2.曹王敏贤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工商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工商局局长答覆。

3.郑耀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覆。

4.蔡根培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保安局局长作答。

8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保安局局长及财经事务局局
长答覆。

5.陈财喜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库务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库务局局长答覆。

6.罗祥国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1997
年(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3)条
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1997
年(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就上述两项条例草案逐一向本
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
而该等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第
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止待续,
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议案
《印花稅条例》

库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印花稅条例》第29I(1)条修订,废除“1997年12月
31日”而代以“1999年12月31日”。

库务局局长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夏佳理议
员已作出预告,准备就这项议案动议修正案。她提议进
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
员反对,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议案及拟议修正案。

夏佳理议员就库务局局长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并向
本会发言:

修正库务局局长会于1997年11月26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
上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2)条提出的议
案,删去“1999年12月31日”而代以“1998年6月30日”。

夏佳理议员就库务局局长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
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及修正案发言。

库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就库务局局长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
表决。

夏佳理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6人,反对者35人,弃权者2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夏佳理议
员就库务局局长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库务局局长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李鹏飞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于1997年11月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嘉道
理农场暨植物园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1997年第504
号法律公告)第 22 条修订,废除“律政司”而代以“
律政司司长”。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检讨本港金融市场运作机制

刘汉铨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近期发生国际金融风暴,本会促请政府在维持自由
开放市场的原则下,尽快检讨本港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
,包括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和期指市场的连锁关系,尤
其须妥善监管股票借贷活动及拋空期指的情况,以加强
政府对突发性投机活动和金融危机的应变能力;政府亦
应采取有效措施,加深一般股民对股市运作及金融衍生
工具的了解。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02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会
议。

另有10位议员及财经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6时15分恢复主持会议。

刘汉铨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政府打算推行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本会促请政府
采取以下具体政策:

    (1) 以在出售公屋单位时的重建建筑成本价出售
    公屋单位;

    (2) 出售后的公屋单位仍由房屋署负起管理责任;

    (3) 设立维修保养基金,作为保养维修大厦之用;

    (4) 出售后的公屋单位只可转售予公屋业主,公屋
    租戶或轮候公屋登记册的申请人;

    (5) 容许有真正财政困难的业主将单位售回给房屋
    委员会,并可恢复租戶身分;及

    (6) 房屋委员会须负起重建业已出售公屋的责任,
    并承诺如他日重建 业已出售的公屋,
    必定负起赔偿及安置业主的责任。
冯检基议员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李鹏飞议
员及程介南议员已分别作出预告,准备就此项议案动议
修正案。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议案及两项拟
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议
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

李鹏飞议员及程介南议员分别就议案及他们的拟议修正
案发言。

13位议员就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冯检基议员就两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房屋局局长就议案及两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李鹏飞议员就冯检基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鉴于政府打算推行”,并以“为确保”代替;删
除“予住戶”;在“计划”之后,加上“取得成功”;
删除“以在”及“时”;删除“重建”,并以“售价以
有关单位原来的”代替;删除“出售公屋单位”,并以
“为计算基础”代替;删除“出售后的公屋单位仍由房
屋署负起管理责任;”;删除“(3)”;在“维修大厦之
用;”后,加上“(3) 容许公屋租戶自由选购可供出售的
公屋单位;及”;在“出售”之前,加上“容许”;删
除“后的”;删除“只可转售予公屋业主,公屋租戶或
轮候公屋登记册的申请人;”,并以“的购买者在一定
年限后将物业自由转让”代替;及删除“(5) 容许有真正
财政困难的业主将单位售回给房屋委员会,并可恢复租
戶身份;及(6) 房屋委员会须负起重建业已出售公屋的责
任,并承诺如他日重建业已出售的公屋,必定负起赔偿
及安置业主的责任”。

李鹏飞议员就冯检基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
提出待议,并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
判断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0人,反对者24人,弃权者3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李鹏飞议员
就冯检基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

程介南议员就冯检基议员的议案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建筑成本价出售公屋”中的“出售”,并以“,
加上折旧率,作为订定”代替;在“公屋单位”之后,
加上“售价的基数”;删除“出售后”,并以“售出”
代替;在“仍由房屋署负起管理责任”之前,加上“数
目如达到单位总数的一定比例,房屋署应负起协助业主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责任;若出售单位未能达到指定的
售出比例,则全部售出及未能售出的公屋单位”;在“
设立维修保养”之前,加上“房屋署应将出售公屋单位
所得款项,拨出一定比例作为”;在“设立维修保养”
之后,加上“大厦”;删除“,作为保养维修大厦之用
”,并以“的本金”代替;删除“出售后的公屋单位只
可”,并以“容许业主将购入的公屋单位在 3 年后”代
替;在“转售予”之后,加上“其他”;在“登记册的
申请人”之后,加上“,或经补地价后在市场上自由买
卖;及”;及删除“;及(6)房屋委员会须负起重建业已
出售公屋的责任,并承诺如他日重建业已出售的公屋,
必定负起赔偿及安置业主的责任”。

程介南议员就冯检基议员议案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经提
出待议,并付诸表决。由于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
断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1人,反对者13人,弃权者3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她宣布程介南议员
就冯检基议员议案所动议的修正案获得通过。

冯检基议员发言答辩。

由冯检基议员动议,经程介南议员修正的议案的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7年12月3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本会在晚上8时46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