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130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第17号

1997年8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吴清辉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许贤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陈方安生女士,J.P.
政务司司长

邝其志先生,J.P.
财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律政司司长

孙明扬先生,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卫生褔利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刘励超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关锡宁女士,J.P.
经济局局长
列席秘书: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助理秘书长(三)
陈钦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 《1997年储稅券(利率)(第2号)
公告》
417/97
2. 《1997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修订附表) 公告》
418/97


提交文件

第4号─ 市政局
截至1997年3月31日止季度经修订的工程一览表

第5号─区域市政局1996至97年度修订收支预算附件所

经修订的工程一览表

第6号─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度年报


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提交《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
草案》委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谭耀宗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2.刘健仪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两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及运输
局局长答覆。

3.杨耀忠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一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4.蔡根培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教育统筹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教育统筹局局长答覆。

5.陈鉴林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9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6.冯检基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房屋局局长作答。

5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房屋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议案

二读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7月23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7月23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7月23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下列法案: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及附表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1及24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 2至 20及 22条,以及就第II部之下
的标题、第3条的标题、第III部之下的标题、第4 至6条
的标题、第IV部之下的标题、第 10、13、15 及16 条的
标题,以及第V部之下的标题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 2(1)条內“补选”定义的中文本
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刘江华议员就第2(1)及3(5)(a)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
会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刘江华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 2(1)条增补“推选委员会”的定义
,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 3(5)条增补 (aa)段,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 3(5)条增补 (ab)段,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ac)段,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5)条中的(c)、(e)及(f)段动议修正
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 (da)段,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db)段,并向全委会发
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f)(ia)段,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f)(ib)段,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f)(ic)段,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f)(id)段,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f)(ie)段,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g)(i)段,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3(5)条增补(g)(ii)及(iii)段,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在第3条增补第(10)款,并向全委
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4、5、7、8、11、12、14、18 及
19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 6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
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批准夏佳理议员更改他就有关在第13(1)条
增补(aa)段所提出的拟议修正案的中文本措辞。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 13(1)条增补 (aa)(i)段,并向全委
会发言。

经修改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13(1)条增补(aa)(ii)段,并向全委
会发言。

经修改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 13(1)条增补 (aa)(iii)段,并向全
委会发言。

经修改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 13(1) 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
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13(1)条增补(b)(ia)段,并向全委
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13(1)条增补(b)(ib)段,并向全委
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13(1)条增补(b)(ic)段,并向全委
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在第13条增补第(3)款,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20条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
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 至20 及22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23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3条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及2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
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刘江华议员就附表 1 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
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夏佳理议员就附表1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向全委
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1及2纳入本法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
获得通过。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法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项法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法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库务局局长报告谓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及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两项
法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两项法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
通过。

两项法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通过赋予九龙巴士(1933)有限公司在《1997年路线
表(九龙巴士公司)(第2号)令》(1997年第394号
法律公告)和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其后所作的命
令指明的路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的权利的专营权,在
该专营权有效的整段期间內,不受《公共巴士服务条
例》第V部中第27、28、29及31条的规限。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扶助本港的渔农业


罗叔清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订长远的渔农政策,
以扶助本港渔农业的发展。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10位议员及经济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解决新界西北区水患问题

邓兆棠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鉴于新界西北地区近年来水浸情况依然相当严重,本
会促请政府:

  1. 加快改善新界西北区排水工程的进度;

  2. 提供足够资源,加强于雨季前维修及清理水浸黑
    点的河道及其他排水系统;及

  3. 与深圳当局密切沟通,尽早知会本港排洪时间,
    使居民有充足准备,以减少生命及财物的损失。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下午6时55分,代理主席于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持
会议。

6位议员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于晚上7时26分恢复主持会议。

邓兆棠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9月3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会议遂于晚上7时4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