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230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1997年9月27日星期六上午9时正会议的纪要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林贝聿嘉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J.P.
梁振英议员,J.P.
出席政府官员:
-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 陈方安生女士,J.P.
-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 许仕仁先生,J.P.
-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J.P.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J.P.
- 卫生褔利局局长霍
- 罗兆贞女士,J.P.
- 财经事务局局长
- 许仕仁先生,J.P.
- 保安局局长黎庆宁先生,J.P.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梁宝荣先生,J.P.
- 民政事务局局长
- 蓝鸿震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J.P.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J.P.
- 助理秘书长(一)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二)
- 林郑宝玲女士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
---|
1.《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
(第2号)规例》 | 441/97
|
2.《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
(第3号)规例》 | 442/97
|
3. 《1997年建筑物(贮油装置)(修
订)规例》 | 443/97
|
4.《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
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4号)令》 | 444/97
|
5.《1997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文
娛中心)(修订附表13)令》 | 445/97
|
6.《1997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
1997年第38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46/97
|
7. 《1997年幼儿中心(修订)规例
(1997年第272号法律公告) 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447/97
|
8.《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
要修订)条例(1997年第80号)1997年
(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 448/97
|
9.《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1997
年第87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449/97
|
提交文件1.第9号─ | 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书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
2.第10号─ | 警务处处长关在警察福利基金报告
1995年4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
|
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提交《立法会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并向本会发言。
质询
1.许贤发议员提出第一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2.程介南议员提出第二项质询。
民政事务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民政事务局局长答覆。
3.陈鉴林议员提出第三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6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4.莫应帆议员提出第四项质询。
卫生福利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
5.郑明训议员提出第五项质询。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作答。
4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覆。
6.罗祥国议员提出第六项质询。
财经事务局局长作答。
3位议员提出补充质询,由财经事务局局长答覆。
第七至二十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在席上提交本会各位议
员参阅。
法案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 (修订) (第3号) 条例草案》
二读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9月10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7年香港终审
法院 (修订) (第3号) 条例草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及2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政务司司长报告谓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 (修订) (第3号) 条例草案》
无经修正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她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
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立法会条例草案》
二读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8月20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16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下午12时57分暂停会议。
本会在下午2时03分恢复会议。
另有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立法会条例草
案》。
下述条文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第1、2、5、7、8、14、15、19、21、25、27、28、31
、34、43、44、45、53至56、60、61、63至66、68、69
、71、72及74至79条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4条第3及6款,第6条第3款
,以及在第6条增补第4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建议在第
4条增补第7款,而黃宏发议员亦已作出预告,建议在第
9条增补第4款,两者是相关的。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
一并辩论政制事务局局长及黃宏发议员的建议。由于沒
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政制事务局局
长及黃宏发议员的建议。
黃宏发议员动议在第9条增补第4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黃宏发议员的议案及他
本身的建议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黃宏发议员的修
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政制事务局局长不可动议他的拟
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动议在第9条增补4款的议题付诸表决。由
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得通
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议事规规》第47(4)条命
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4人,反对者17人,弃
权者1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
修正案获得通过。
梁智鸿议员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下列议案:
假如有委员在是次会议上,就《立法会条例草案》全
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其余议案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记名
表决时,应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第47条(4)款的规定
,以便全委会主席能命令全体委员会在记名表决钟鸣
响一分钟之后,立即开始进行
有关的记名表决。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 4、6及9 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
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不可动议在第4条增补
第7款,因那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主席命令全委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政制事务局
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
事规则》第58(5) 条,以便全体委员会能在考虑条例草案
其他条文之前,先考虑拟议新订的第9A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新订的第9A条经过首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新订的第9A条,并向全委会发
言。
二读新订的第9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新订的第9A条经过二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9A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黃宏发议员
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
则》第58(5) 条,以便全体委员会能在考虑条例草案其他
条文之前,先考虑拟议新订的第9B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新订的第9B条经过首读。
黃宏发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9B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9B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新订的第9B条经过二读。
黃宏发议员动议本条例草案应增补新订的第9B条。
增补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10、11及12条动议修正案,并向
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0、11及1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
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建议在第
13条增补第1(ba)及2款,而廖成利议员亦已作出预告,
动议在第13条增补 (ba) 款,两者是相关的。她提议进行
合并辩论,一并辩论政制事务局局长及廖成利议员的建
议。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政
制事务局局长及廖成利议员的建议。
全委会主席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先行动议修正案,因他是
负责本条例草案的政府官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在第13条增补第1(ba)及2款,并向全
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廖成利议员就政制事务局局长的议案及他
本身的建议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政制事务局局长
的修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廖成利议员不可动议他的拟
议修正案。
廖成利议员就议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两位议员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在第13条增补第1(ba)及2款的议题
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获得通过。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48人,反对者5人,弃权
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布修
正案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廖成利议员不可就第13条动议修正案,
因那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全委会主席批准夏佳理议员修改修正案的措辞,以便把
他建议的第13条(bb)段的条次,改为第13条1(bb)款。
夏佳理议员动议在第13条增补1(bb)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及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在第13条增补第3款,以及修正第
38条第1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3及38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16、17、18、20及22条动议修正
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6、17、18、20及2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
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吴清辉议员
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
则》第58(5)及(7)条,以便全体委员会能把附表1、2及3
与其他条文一并考虑,因为它们是互有关连的。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吴清辉议员动议修正第23条第3、4、5及6款,删去附
表1第2部內的第5项,删去附表1第3部內的第7(1)及(2)
项,在附表1第3部內增补第7A及23(4)项,修正第1(5)
条、附表2第1部列表5內的第4及5项,以及修正附表2
第3部內的第8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8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吴清辉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吴清辉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3人,反对者26人,弃
权者6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 III。)她宣
布修正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內的第7(2)、(4) 及(6) 项动议
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2第1部列表5內的第4及
5项,修正附表2第3部內的第8(1)、(2)、(3)、(6)及 (7)
条,以及在附表3增补第1(3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陈鉴林议员动议修正第23条第4款,以及在附表1第3部
增补第15(3)及(4)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在下午4时07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下午4时15分恢复会议。
另有11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再就修正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在下午6时36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晚上7时35分恢复会议。
陈鉴林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
议事规规》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27人,反对者 23人,弃权
者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她宣布修正
案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3条第4款、第25(1)、(2)、(3)
及(4)项,以及在附表1第3部增补第25(5)项,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蔡素玉议员动议修正第23条第4款及第26(2)项,以及在附
表1第3部增补第26(4)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10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蔡素玉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
议事规规》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30人,反对者22人,弃权
者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她宣布修正
案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3条第5款、第26项第1栏、
第26(1)项,以及在附表1第3部增补第26(1A)及(2A)项,
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23条第6款、第28(1)、(3)、
(4)、(5)、(6)、(7)、(8)、(10)项,以及在附表1第3部增
补第28(6A)、(6B)及(6C)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刘汉铨议员动议在附表1第3部增补第28(1A)项,并向全
委会发言。
3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刘汉铨议员动议在附表1第3部增补第17(4)及(5)项,修正
附表2第1部第1(5)条,在附表2第1部列表5增补第1A项,
修正附表2第3部第8(1)及(10)条,在附表2第3部增补第
8(3A)、(3B)、(8A)、(8B)及(8C)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一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1第6项,以及在附表1第3
部增补第17(3)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马逢国议员动议修正附表1第3部第24(8)(e)项,在附表1第
3部增补第24(8)(f)项,以及删去附表1第3部第 27(50) 项,
并向全委会发言。
3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马逢国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马逢国议员动议在附表1第3部增补第24(8)(g)项,以及删
去附表1第3部第27(51)项,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马逢国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0人,反对者27人,弃权
者8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第3部內的第24(1)、(2)、(3)、
(6)、(7)及(8)项,以及就第27(41)、(43)、(60)及(67)项动
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1第3部內的第 8及 11项动议修正
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 23 条及附表1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
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26、30及32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6、30及3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
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黃宏发议员已作出预告,建议修正第
29条第1(a)、(b)及(c)款,而政制事务局局长亦已作出预
告,建议修正第29条第1(a)及(c)款。她提议进行合并辩
论,一并辩论黃宏发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的建议。由
于沒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黃宏发议
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的建议。
黃宏发议员就第29条第1(a)、(b)及(c)款动议修正案,并
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黃宏发议员的议案及他
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黃宏发议
员的修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政制事务局局长不可动议
他的拟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黃宏发议员就第29条第1(a)、(b)及(c)款动议的修正案的
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
断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议事规规
》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14 人,反对者37人,无人
弃权。(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她宣布修正
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29条第1(a)及(c)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29条第1(e)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第33条第1款,以及在第33条增
补第2款。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廖成利议员
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
则》第58(5) 条,以便全体委员会能在考虑条例草案其他
条文之前,先考虑拟议新订的第35A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新订的第35A条经过首读。
廖成利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5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35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4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廖成利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5人,反对者40人,弃权者3
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III。)她宣布议案
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廖成利议员不可动议修正第35条第 1(e)
及2(f)款,删去第35条第3款,在第36条增补第3(ba)及6A
款,以及修正第47条第5及13款,因它们与已作出的决定
不一致。
全委会主席表示,陈财喜议员已作出预告,动议修正第
35条第1(e)及2(f)款,删去第35条第3款,在第47条增补
第12A及12B款,修正第48条第7款,修正第49条第7款,
在第49条增补A及B款,以及在第50条增补第1B及1C款
,而梁智鸿议员亦已作出预告,动议修正第35条第2(f)
及3款。吴清辉议员已作出预告,动议修正第35条第2(f)
及3款,但却刚撤回预告。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
辩论陈财喜议员及梁智鸿议员的建议,因有关建议是
相关的。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
辩论陈财喜议员及梁智鸿议员的建议。
按照《议事规则》第34(4)条,全委会主席请陈财喜议员
先行动议修正案。
陈财喜议员动议上述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梁智鸿议员就陈财喜议员的议案及他本身
的建议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陈财喜议员的修正案
不获得通过,否则梁智鸿议员不可动议他的拟议修正案。
梁智鸿议员就议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3位议员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全委会主席在晚上11时29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晚上11时58分恢复会议。
陈财喜议员发言答辩。
陈财喜议员动议修正第35条第1(e)及2(f)款,删去第35条
第3款,在第47条增补第12A及12B款,修正第48条第7款
,修正第49条第7款,在第49条增补A及B款,以及在第
50条增补第1B及1C款的议题付诸表决,但被否决。
梁智鸿议员就第35条第2(f)及3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
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梁智鸿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4人,反对者41人,弃权者
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X。)她宣布修正案
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5条第3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6条第6、8、9及10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47条第11及12款,第48条第5款,以
及第49条第2及5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 35、48及49 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
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6及4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经修正的第36及4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议案获得通过
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议事规规》第49(4)条命令全
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3人,反对者6人,无人弃权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她宣布议案获得通
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黃宏发议员
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
则》第 58(5) 条,以便全体委员会能在考虑条例草案其
他条文之前,先考虑拟议新订的第23A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新订的第23A条经过首读。
黃宏发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23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23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二读新订的第23A条的议题付诸表决,但被否决。
主席命令全委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黃宏发议员
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事规
则》第58(5) 条,以便全体委员会能在考虑条例草案其他
条文之前,先考虑拟议新订的第36A条。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新订的第36A条经过首读。
黃宏发议员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6A条,并向全委会发言。
二读新订的第36A条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但
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黃宏发议员已作出预告,动议修正第50
条;陈财喜议员已作出预告,动议修正第1款,删去第50
条第2、3、4、5及6款,以及在第50条增补第1A款;杜叶
锡恩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亦已分别作出预告,动议修
正第50条第2款。她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黃宏发
议员、陈财喜议员、杜叶锡恩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的
建议。由于沒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
上述各项建议。
黃宏发议员就第5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陈财喜议员、杜叶锡恩议员及政制事务局
局长就黃宏发议员的议案及他们本身的建议发言。不过
,她补充说他们不可在那阶段动议他们的拟议修正案。
陈财喜议员、杜叶锡恩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黃宏发
议员的议案及他们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6位议员就议案及各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回应黃宏发议员所说“戆居”一词,全委会主席在1997
年9月28日凌晨1时05分暂停会议。
全委会在凌晨1时26分恢复会议。
在全委会主席裁定上述一词属冒犯性用语,将该词用于
本会议员身上不合乎规程后,黃宏发议员便将该词撤回。
再有一位议员就议案及各项拟议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就第50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但
被否决。
陈财喜议员动议修正第1款,删去第50条第2、3、4、5及
6款,以及在第50条增补第1A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陈财喜议员动议的上述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6人,反对者34人,无人
弃权。(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她宣布修正
案被否决。
杜叶锡恩议员就第50条第2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杜叶锡恩议员就第50条第2款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不可就第50条第2款动议
修正案,因那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50条第1、3及4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5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夏佳理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已分别
作出预告,建议修正第 37条第 1(a)款。她提议进行合并
辩论,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
,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
按照《议事规则》第34(4)条,全委会主席请夏佳理议员
先行动议拟议修正案。
夏佳理议员就第37条第1(a)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就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及他
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夏佳理议
员的修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政制事务局局长不可动议
他的拟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夏佳理议员的议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
正案发言。
4位议员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夏佳理议员发言答辩。
夏佳理议员就第37条第1(a)款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
表决。
夏佳理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
于是根据《议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9人,反对者34人,弃权
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I。)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7条第1(a)款动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 37 条第1(a)款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就第37条第1(b)、(c)及(e)(i)款动议修正案,
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但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黃宏发议员就第37条动议的修正案
被否决,他不可就附表4动议拟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7条第1(b)、1(e)及1(g)款动议修正
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黃宏发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已分别
作出预告,建议修正第37条第1(i)款。她提议进行合并辩
论,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
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
按照《议事规则》第34(4)条,全委会主席请黃宏发议员
先行动议修正案。
黃宏发议员就第37条第1(i)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
言。
全委会主席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黃宏发议员的议案及他
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黃宏发议
员的修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政制事务局局长不可动议
他的拟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一位议员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黃宏发议员发言答辩。
黃宏发议员就第37条第1(i)款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
决,但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7条第1(i)款动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7条第1(i)款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7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9、40、41、42、52、57及58条动
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9、40、41、42、52、57及58条纳入本条例
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冯检基议员动议修正第46条第4款,以及在第51条增补
第1A款,并向全委会发言。
4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冯检基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
事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6人,反对者40人,弃权
者2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II。)她宣布
修正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46条第1、4及5款,以及就第51条
第1及3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撤回他就第51条第5(a)、(b)及(c)款提出的
拟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51条第5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46及5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24条第2及6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24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及廖成利议员已分别
作出预告,建议修正第 59条第 3款。她提议进行合并辩
论,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由于沒有议员反对,
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
全委会主席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先行动议修正案,因他是
负责本条例草案的政府官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 59条第 3款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
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廖成利议员就政制事务局局长的议案及他
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除非政制事务
局局长的修正案不获得通过,否则廖成利议员不可动议
他的拟议修正案。
廖成利议员就政制事务局局长的议案及他本身的拟议修
正案发言。
一位议员就议案及拟议修正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59条第3款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
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为修正案获得通过。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 38 人,反对者7人,无人
弃权。(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V。)她宣布修
正案获得通过。
全委会主席表示廖成利议员不可就第 59 条第3款动议拟
议修正案,因那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经修正的第59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62、67、70、73、80及81条动议修
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62、67、70、73、80及8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
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第1部列表1的第16项动议修正
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陈鉴林议员就附表2第1部內的列表2及列表3动议修正案
,并向全委会发言。
10位议员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
音表决判断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
议事规规》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36人,弃权
者1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V。)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陈鉴林议员、廖成利议员及黃宏发议
员已分别作出预告,动议修正附表2第1部內的列表4。她
提议进行合并辩论,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修正案。由于
沒有议员反对,全委会主席遂命令一并辩论有关的拟议
修正案。
陈鉴林议员就附表2第1部內的列表4动议修正案,并向全
委会发言。
全委会主席请廖成利议员及黃宏发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
议案及他们本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不过,她补充说廖
成利议员及黃宏发议员不可在那阶段动议他们的拟议修
正案。
廖成利议员及黃宏发议员就陈鉴林议员的议案及他们本
身的拟议修正案发言。
陈鉴林议员就附表 2 第1部內的列表4动议的修正案的议
题付诸表决。由于全委会主席不能从听取声音表决判断
修正案获得通过或是被否决,因此她根据《议事规规》
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0人,反对者34人,弃权
者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VI。)她宣布修
正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陈鉴林议员就附表2第1部內的列表
4动议的修正案被否决,他不可动议修正第1(6)及(7)条,
在附表2第1部增补第1(8A)条,以及修正附表2第3部第
8(4)及(9)条,因那与已作出的决定不一致。
廖成利议员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廖成利议员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
表决。
廖成利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8人,反对者36人,弃权者
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VII。)她宣布修正
案被否决。
全委会主席表示由于廖成利议员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动议
的修正案被否决,他不可就附表2第1部动议其他相关的
修正案。
黃宏发议员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黃宏发议员就附表2第1部列表4动议的修正案的议题付诸
表决。
黃宏发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11人,反对者32人,弃权
者4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VIII。)她宣布
修正案被否决。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2第1部內的第1(6)及(7)条
,以及在附表2第1部內增补第1(8A)条。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在附表2第1部增补第1(7A)及1(7B)
条,修正附表2第2部內的第4(2)条,以及修正附表2第3
部內的第13(2)条。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第2部內的第2(2)、3(7)、5及6
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撤回他就附表2第2部內的第5(a)及(b)条提出
的拟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第2部內的第5(a)、(b)、(c)及(e)
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撤回他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14(c)条提出的拟
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14(c)条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2第3部列表1第16项,第7
、8(4)、8(9)、8(13)、9(2)、9(4)、9(5)、9(6)、15(1)、16
、18(1)、18(2)、18(4)、20(2)、20(3)、22(1)、22(2)、22(3)
、24、26、29(1)、30(2)、30(3)条,在附表2第3部增补第
30(4)条,修正附表2第3部內的第32(4)条,修正附表3第3
部內的第1(2)、1(3)及1(4)条,以及在附表3第3部增补第
1(3A)条。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14(e)条动议修正
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黃宏发议员撤回他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23(1)(b)、(c)及(d)
条提出的拟议修正案。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2第3部內的第23(1)条动议修正
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马逢国议员动议修正附表2第1部內的第1(7)(b)条,在附
表2第1部增补第1(10)条,修正附表2第3部內的第7(1)条
,以及在附表2第3部增补第7(2)及8(1A)条,并向全委会
发言。
4位议员就修正案发言。
马逢国议员发言答辩。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马逢国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议事
规则》第49(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修正案者25人,反对者15人,弃权
者5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IX。)她宣布修
正案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及3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第3条第1及2款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8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
并获得通过。
主席命令全委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政制事务局
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执行《议
事规则》第58(5)及(7)条,以便全体委员会能在考虑条例
草案其他条文之前,先考虑附表4。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4第1部第1项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附表4第2部第12项动议修正案。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在附表4第1部增补新订的第1A部。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修正附表4第2部內的第1(5)、1(6)条
、第8及9项,在第2部增补第12A、12B、12C及14项,以
及在附表4增补第3部。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 4 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在第83条增补第1A及3款。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83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
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政制事务局局长报告谓
《立法会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条例草
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8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条例草案三读的议题付诸表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则》
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在主席宣布记名表决结果之前,梁刘柔芬议员声称她在
表决时出了错误。她打算表决弃权但却错误地按下了“
反对”的按钮。主席命令把梁刘柔芬议员的表决改为“
弃权”。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29人,反对者9人,弃权者1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XX。)她宣布议案获得
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生死登记条例》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生死登记条例》修订,自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 ─
- 在第9(2)条中,废除“$120”而代以“$140”;
- 在第9(3)条中,废除“$590”而代以“$680”;
- 在第13(2A)条中,废除“$120”而代以“$140”;
- 在第13(3)条中,废除“$370”而代以“$425”;
- 在第22(1)条中,废除“$120”及“$590”而分别
代以“$140”及“$680”;
- 在第22(2)条中,废除“$120”及“$240”而分别
代以“$140”及“$275”;
- 在第23条中,废除“$60”而代以“$70”;
- 在第27(1)(c)条中,废除“$370”而代以“$425”。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婚生地位条例》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婚生地位条例》的附表修订,自1997年10月31
日起生效 ─
- 在第5段中,废除“$295”而代以“$340”;
- 在第6(1)段中,废除“$120”而代以“$140”。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建筑物条例》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将1997年9月3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监工计划
书的技术备忘录》(刊登在1997年8月29日宪报第5号特
别副刊)修订,在第III部份附表1中 ─
- 将注2重编为注3;及
- 加入 ─
“2.对地盘检查频率水平1至4,可能需要在关键阶
段提供更频密的检查,最高可能要达到全部时间;
对有关指引参照作业手则。”。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两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释义及通则条例》
梁智鸿议员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就在1997年9月1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 《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
(修订)规则》(即刊登在宪报的1997年第430
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入境(修订)规例》(即刊登在宪报
的1997年第432号法律公告);
- 《1997年人事登记(修订)规例》(即刊登在
宪报的1997年第433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婚姻制度改革(费用)(修订)规例
》(即刊登在宪报的1997年第434号法律公告);
- 《1997年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
附表5)令》(即刊登在宪报的1997年第435号
法律公告);
- 《1997年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修订
附表4)令》(即刊登在宪报的1997年第436号
法律公告);
- 《1997年婚姻条例(修订附表2)令》(即刊
登在宪报的1997年第437号法律公告);及
- 《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即刊登在宪
报的1997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
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1997年10月
15日的会议。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主席宣布吴清辉议员及蔡素玉议员已作出通知,分别撤
回他们就“发展香港高增值工业”及“制订全面的资讯
科技政策”动议的议案。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在1997年10月8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
会议。
本会在1997年9月28日早上6时02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