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311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会议纪要

1997年10月29日星期三
下午2时30分



出席议员: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主席范徐丽泰议员,J.P.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J.P.
何世柱议员,J.P.
何承天议员,J.P.
何锺泰议员,J.P.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J.P.
李国宝议员,J.P.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J.P.
杜叶锡恩议员,G.B.M.
周梁淑怡议员,J.P.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J.P.
唐英年议员,J.P.
夏佳理议员,J.P.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J.P.
梁智鸿议员,J.P.
梁刘柔芬议员,J.P.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J.P.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J.P.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J.P.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J.P.
刘健仪议员,J.P.
刘汉铨议员,J.P.
蔡根培议员,J.P.
郑明训议员,J.P.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J.P.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谭耀宗议员,J.P.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J.P.
陈婉娴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政府官员:

行政会议议员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J.P.

行政会议议员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先生,J.P.

行政会议议员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J.P.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J.P.

文康广播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J.P.

运输局局长
吴荣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长
黃星华先生,J.P.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J.P.

财经事务局局长
许仕仁先生,J.P.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J.P.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J.P.

库务局局长
邝其志先生,J.P.

民政事务局局长
蓝鸿震先生,J.P.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J.P.

经济局局长
叶澍堃先生,J.P.

列席秘书:

秘书长冯
载祥先生,J.P.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J.P.

助理秘书长(二)
林郑宝玲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据《议事规则》第21(2)条的规定提交: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
编号
1.《1997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
规例》

482/97
2.《1997年雇员补偿保险征款(征款
率)(修订)令》

483/97
3.《1997年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
修订附表2)公告》

484/97
4.《1997年受保护地方(宣布)令》

485/97
5.《安排指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
府关于民用航空服务)(双重课稅
)令》

486/97
6.《安排指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服务)
(双重课稅)令》

487/97
7.《1997年青马管制区(一般)(修
订)规例》

488/97
8.《1997年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
恩恤金条例(修订附表)令》

489/97
9.《1997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
第2号)规程》

490/97
10.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1997年
第187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
日期)公告》

491/97
11. 《植物品种保护条例(第490章)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492/97
12. 《植物品种保护规例(1997年第
279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

493/97

提交文件

第28号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第一季度批准对核
准开支预算作出修改的报告公共财政条
例:第8条

第29号 香港康体发展局年报1996-1997

第30号 土地发展公司1996-1997年报

第31号 菲腊牙科医院管理局年报1996年4月1日至
1997年3月31日

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提交《1997年雇佣及劳
资关系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并向本
会发言。

质询

第一至十四项质询的书面答覆已于席上提交本会各
位议员参阅。

法案

首读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上述条例草案经过首读,并依据《议事规则》第53
(3)条的规定,受命安排二读。

二读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并向本会发言。

二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主席表示按照《议事规则
》第54(4)条的规定,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应中
止待续,而该条例草案则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10月15日动议的法案二读议案。

8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二读的议题付诸表决。

李启明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2人,反对者7人,弃权者4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她宣布议案获
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二读,并付委予全体委员会审议。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

本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审议《1997年雇佣
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第1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下午3时35分,公众席发生骚嚷事件,有几名男子
高声叫嚷,反对条例草案通过二读。主席命令把正
在叫嚣的人士驱离会塲。保安助理在把他们带离公
众席时遭遇困难。全委会主席宣布暂停会议,因为
本会不能平靜地进行议事程序。

全委会在下午3时55分恢复会议。

主席命令全委会恢复为临时立法会,并批准教育统
筹局局长根据《议事规则》第89条动议议案,暂停
执行《议事规则》第58(7) 条,以便全体委员会能把
附表1及2与有关的条文一并考虑,因为它们是互有
关连的。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成为全体委员会。

第3条之前的标题,第3及4条,附表1第1部及附表2
第1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第5条之前的标题,第5、6、7、8、9、11 及12条纳
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
得通过。

第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第10条动议修正案,并向全委会
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第10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13条之前的标题,第13及14条及附表1第2部纳入
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教育统筹局局长发言答辩。

第13条之前的标题,第13及14条及附表1第2部纳入
本条例草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全委会主席表示她认
为议案获得通过。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全委会主席于是根据《
议事规则》第47(4)条命令全委会记名表决。

全委会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2人,反对者6人,弃
权者3人。(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她宣
布议案获得通过。

附表2第2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附表2第2部动议修正案,并向全 委会发言。

修正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经修正的附表2第2部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
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第2条纳入本条例草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
决,并获得通过。

全体委员会随而回复为临时立法会。

三读

教育统筹局局长报告谓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经修正后已通过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他动议此项
条例草案予以三读并通过。

三读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3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三读的议题付诸表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0人,反对者14人,弃权者6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II。)她宣布议案
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经过三读并获得通过。

议案

《立法会条例》

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1997年10月7日订立
的《1997年立法会条例(修订附表1)令》。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7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政制事务局局长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冯检基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33人,反对者9人,弃权者7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IV。)她宣布议案
获得通过。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教育统筹局局长通知各位议员,他根据《议事规则
》第35(2)条撤回上述议案,因为本会较早前在考虑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时
已就相关的事宜作出决定。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批准民政事务局局长于1997年10月6日订立的《家庭
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
》。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

一位议员就议案发言。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并向本会发言:

依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第
2(3)条,将该条第(1)款(该款暂时终止实施《1997年
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1997年第107号))
具有效力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据此该条第
(2)款须在犹如该款指明的1997年10月31日的日期已被
1998年1月31日此日期所取代的情况下理解。

议案的议题经提出待议,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议员议案

致谢议案

恢复辩论经于1997年10月22日动议的“致谢议案”

财政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下午5时09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暂时离席期间代为主
持会议。

房屋局局长、运输局局长、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经济局局长、卫生福利局局长、教育统筹局局长、
民政事务局局长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议案发言。

主席在晚上7时恢复主持会议。

政务司司长就议案发言。

梁智鸿议员发言答辩。

议案的议题付诸表决。

陈财喜议员要求记名表决。主席于是根据《议事规
则》第47(4)条命令本会记名表决。

主席宣布赞成议案者42人,反对者3人,弃权者1人
。(表决纪录载于会议纪要附录V。)她宣布议案
获得通过。

下次会议

主席宣布本会将于1997年11月5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下次会议。

本会于晚上7时35分休会。


主席范徐丽泰
1997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会会议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