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程
(修 订 本 )
1997年 5月 3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时 30分 I.     法 案
首 读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
二 读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 :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 :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II.     议 案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动 议
本 会 支 持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
III.     议 员 议 案
采 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英 文 本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本 会 采 纳 附 表 所 载 、 于 1997年 4月 12日 订 立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英 文 本 。
(请 参 阅 随 临 立 会 140/96-97号 文 件 送 交 议 员 的 议 案 英 文 本 的 附 表 。 )
修 正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的 议 案
刘 健 仪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就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于 1997年 5月 3日 在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出 的 有 关 采 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英 文 本 的 议 案 的 附 表 中 的 第 10(3)条 , 作 出 修 正 , 删 去 "Subject to the dir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代 以 "Subject to such direction as may otherwise be made by the Chief Executive"。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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