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议   程
(修 订 本 )
1997年 6月 7日 星 期 六 上 午 9时 30分


I.     文 件

    「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1997年 区 域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及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委 员 会 报 告 」

         (临 立 会 352/96-97号 文 件 , 已 随 临 立 会 362/96-97号 文 件 于 6月 4日 发 出 )

         (由 法 案 委 员 会 主 席 陈 鉴 林 议 员 提 交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 财 务 委 员 会 审 核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的 报 告 」

         (临 立 会 355/96-97号 文 件 , 已 随 临 立 会 366/96-97号 文 件 于 6月 4日 发 出 )

         (由 财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夏 佳 理 议 员 提 交 , 并 向 本 会 发 言 )


II.     法 案

    首 读

        《 1997年 人 民 入 境 (修 订 )(第 三 号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香 港 终 审 法 院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1997年 司 法 人 员 用 委 员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二 读

     辩 论 中 止 待 续
《 1997年 人 民 入 境 (修 订 )(第 三 号 )条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长
《 1997年 香 港 终 审 法 院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长
《 1997年 司 法 人 员 用 委 员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律 政 司 长

    恢 复 辩 论
《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区 域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立 法 局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全 体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及 三 读
《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区 域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 1997年 立 法 局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 :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III.     议 案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恢 复 辩 论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动 议 下 列 议 案 :

    本 会 支 持 1997-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

    修 正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的 议 案

         冯 检 基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在 「 预 算 案 」 之 后 加 入 「 , 并 促 请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于 成 立 后 , 尽 速 增 加 拨 款 , 协 助 那 些 未 能 维 持 基 本 生 计 的 老 人 , 尤 其 是 符 合 领 取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金 资 格 的 老 人 , 以 改 善 他 们 的 生 活 」 。

         修 正 冯 检 基 议 员 的 修 正 案

         陈 财 喜 议 员 动 议 下 列 修 正 案 :

        删 除 「 增 加 拨 款 」 , 代 以 「 研 究 方 案 」 ; 删 除 「 未 能 维 持 基 本 生 计 的 」 后 的 「 老 人 」 , 代 以 「 赤 贫 人 士 」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