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议程
(修订本)
1997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 文件
附属法例法律公告编号
1.《1997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第3
号)规则(1997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80/97
2.《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表格)
(修订)规则(1997年第314号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81/97
3.《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格)(修订)
规则(1997年第315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382/97
4.《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订)规则
(1997年第355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383/97
5.《香港终审法院规则》384/97
6.《香港终审法院费用规则》385/97
7.《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
修订)条例(1997年第69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387/97

II. 法案

首读

1.《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2.《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3.《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4.《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5.《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二读

1.《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草案》
:政务司司长
(辩论中止待续)
2.《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
(辩论中止待续)
3.《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保安局局长
(辩论中止待续)
4.《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工商局局长
(辩论中止待续)
5.《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
例草案》
: 保安局局长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
条例草案》
: 保安局局长


议员议案
  1. 增加老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标准金额(恢复辩论)

    陈财喜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本港老人现时领取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综援”)金未能为他们提供合理及有尊
    严的生活水平,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在成立后,将每月的老人综援标准金额,
    立即增加600元。

    修正陈财喜议员的议案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成立后,”加入“尽快在社会福利的开
    支中,”;删除“立即增加600元”,并以
    “增加不少于300元”代替。

    出席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2. 解决港英政府遗留的民生问题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
    先生,履行其竞选承诺,制订公平合理的
    政策,以便切实解决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
    各种民生问题,包括房屋、就业、退休保
    障、教育及社会贫富悬殊等问题。

    修正陈婉娴议员的议案

    简福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履行其竞选承诺,”;在“问题”
    之前,删除“民生”;删除“包括”,并
    以“即涉及”代替;在“退休保障、”之
    后,加上“劳资关系及”;及删除“及社
    会贫富悬殊”。

    出席的公职人员:政务司司长

临时立法会秘书
(陈钦茂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