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议程
(修订本)
1997年7月9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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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法例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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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年最高法院规则(修订)(第3 号)规则(1997年第313号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3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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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表格) (修订)规则(1997年第314号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3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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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格)(修订) 规则(1997年第315号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 | 3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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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订)规则 (1997年第355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 | 3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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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终审法院规则》 | 3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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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香港终审法院费用规则》 | 3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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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 修订)条例(1997年第69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 3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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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法案
首读
1.《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2.《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3.《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4.《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5.《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二读
1.《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 条例草案》 | :政务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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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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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 : 保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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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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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 :保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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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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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 :工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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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中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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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 例草案》 | : 保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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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 条例草案》 | : 保安局局长 |
议员议案
- 增加老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标准金额(恢复辩论)
陈财喜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本港老人现时领取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综援”)金未能为他们提供合理及有尊
严的生活水平,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在成立后,将每月的老人综援标准金额,
立即增加600元。
修正陈财喜议员的议案
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成立后,”加入“尽快在社会福利的开
支中,”;删除“立即增加600元”,并以
“增加不少于300元”代替。
出席的公职人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 解决港英政府遗留的民生问题
陈婉娴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
先生,履行其竞选承诺,制订公平合理的
政策,以便切实解决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
各种民生问题,包括房屋、就业、退休保
障、教育及社会贫富悬殊等问题。
修正陈婉娴议员的议案
简福饴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履行其竞选承诺,”;在“问题”
之前,删除“民生”;删除“包括”,并
以“即涉及”代替;在“退休保障、”之
后,加上“劳资关系及”;及删除“及社
会贫富悬殊”。
出席的公职人员:政务司司长
临时立法会秘书
(陈钦茂代行)